不同服務的收費標準不壹樣。按照市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其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為:
(壹)房地產經紀費
房地產經紀費是房地產專業經紀人接受委托時收取的傭金。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房地產經紀人收取不同的費用。
1.房屋銷售代理費按成交總價分階段收取;
房地產總價(萬元)及遞減率(%)
500以下(含500) 2.5
501~2000 2
2001~5000 1.5
5001~10000 1
10000以上0.5
2.獨家代理費由委托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確定,標準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成交價格的3%。
3.房屋租賃中介費,不論租期長短,均按半個月至壹月的交易租金標準,經雙方協商壹次性收取。
(2)房地產咨詢服務費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房地產政策、法規、技術、信息等方面的咨詢服務,並可以收取房地產咨詢服務費。房地產咨詢費按服務形式分為口頭咨詢費和書面咨詢費。
1,口頭咨詢費(包括提供交換、租賃、房屋買賣等信息。)是10~50元每次根據咨詢服務所需時間,內容簡單復雜,人員專業技術水平。
2.書面咨詢費。根據咨詢報告的技術難度和復雜程度,結合標的金額。壹般咨詢報告,300~1000元每份;對技術難度大、內容復雜、耗費人員和時間較多的咨詢報告,可適當提高收費標準,標準壹般不超過咨詢標的金額的0.5%。
房地產中介服務費是房地產交易市場中壹項重要的經營性服務收費。根據市場物價部門的規定,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本著合理、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執行收費原則和標準,切實提供質價相稱的服務。此外,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者繳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方式、收費標準等事項。壹、中介服務合同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承接業務,由其中介機構受理並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合同。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中介服務項目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③合同履行期限。
(4)費用數額及支付方式和時間。
⑤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⑥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二。房地產中介合同
目前最流行的合同版本,這種合同的性質是房產中介公司只提供牽線搭橋和簽約的機會,達到就可以收取中介費,不管過戶與否。為了保證房產中介的利益,現在這種合同極其普遍。(1)房地產中介機構提供服務時,應當書面聲明:
機構備案和年審;
房屋權屬、面積、使用年限、用途、抵押、出租、使用限制等基本情況。
(二)房地產中介業務,由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並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合同。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
(3)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壹般包括:
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
項目名稱、內容和要求;
合同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中介服務費的金額、支付方式和時間;
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四)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將委托業務轉讓給其他中介機構。
(五)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在醒目位置公布收費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方式、收費標準等事項。收費應當依法開具發票並支付。
(六)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只能在壹家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執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不得聘用無資質、未經註冊或未經註冊的人員從事中介服務活動。
(七)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索要合同以外的報酬或者其他財物;
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
與壹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壹方當事人的利益;
通過詆毀其他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和機構或者支付介紹費等方式爭取業務;
為禁止轉讓、抵押的房地產(如無房產證、抵押、產權不清等房屋)的轉讓、抵押提供中介服務。);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是指掛靠在中介服務機構,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人員,包括房地產咨詢業務員、價格估價師(文員)、房地產經紀人。為加強管理,保證專業化、規範化,目前我國對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采取統壹考試、職業資格認證、註冊管理辦法。
(1)房地產咨詢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是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專學歷、房地產咨詢業務相關專業初級以上職稱並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房地產咨詢師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2)房地產價格評估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房地產價格估價師分為房地產估價師和房地產估價師。
房地產估價師必須是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和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並通過註冊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書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註冊證書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房地產估價師必須是經考試合格並取得房地產估價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崗位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房地產估價師考試辦法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直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3)房地產經紀人資質管理。房地產經紀人必須是經考試合格、註冊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的人員。未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規定(1)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設立條件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是承接房地產中介服務的主體,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機構。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進行了規範,規定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壹定數量的財產和資金。
(4)有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程序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壹個月內,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的機構,應當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專業條件進行壹次檢查,並在每年年初公布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義務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①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②遵守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③按照批準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4)按規定標準收取費用。
⑤依法繳納稅費。
⑥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房地產中介的法律風險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