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及時提供科學的防控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傳染病防治法》、《應急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
第三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應當堅持依法管理、分級負責、快速準確、安全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信息報告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監測信息報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信息,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章組織和管理
第八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專業分工,承擔職責範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監測、信息報告和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壹)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監測、信息報告和管理;負責收集、核實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疫情信息等信息材料;設立專門的舉報咨詢熱線,接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的舉報、咨詢和監督;設立專門人員,從各種渠道收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成立流行病學調查小組和實驗室,負責進行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和處理,搜尋密切接觸者,追蹤傳染源,必要時進行隔離觀察;疫點消毒及其技術指導;樣本的實驗室測試和報告。
(三)負責公共衛生信息網絡的維護和管理,疫情信息的報告、分析、利用和反饋;建立監測信息數據庫,開展技術指導。
(四)重點涉外機構或單位的疫情報告,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管理、檢查和指導。
(五)負責人員的培訓和指導,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轄區內醫院和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疫情報告和信息網絡管理進行技術指導。
第九條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監測體系,構建覆蓋國家、省、市(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並延伸到鄉(鎮)、村和城市社區的信息網絡體系。
國家建立公共衛生信息管理平臺、基礎衛生資源數據庫和管理應用軟件,滿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法定傳染病、公共衛生和特殊疾病監測等信息收集、匯總、分析和報告的需要。
第十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承擔職責範圍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具體職責如下:
(壹)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信息監測和報告制度,包括報告卡和總登記冊、疫情報告、檢查、自查、獎懲。
(二)實行首診負責制,嚴格門診工作日誌制度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疫情報告制度,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疫情監測信息報告。
(三)建立或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配備必要的設備,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疫情監測信息通過網絡直報。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應按規定時限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發病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同時報告傳染病報告卡。
報告卡的郵寄信封應印有明顯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疫情”標誌和XX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收的字樣。
(四)對醫生和實習生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的培訓。
(五)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樣本采樣。
第十壹條診療場所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流動人員中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報告、處理、疫情登記和統計。
第十二條鐵路、交通、民航和廠(場)礦所屬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軍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軍人傳染病監測信息,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部隊所屬醫療衛生機構在當地門診發現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人員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開傳染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和個人病史。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轄區內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章報告
第十六條各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是責任報告單位;履行職責的人員、鄉村醫生和個體醫生是責任疫情報告人,必須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報告疫情,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責任報告人應當在首次確診傳染病患者後立即填寫傳染病報告卡。
傳染病報告卡由卡片記錄單位保存三年。
第十八條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疫情報告人發現甲類傳染病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質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或者發現其他傳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發時,應當在2小時內通過網絡報告傳染病報告卡;未實施網絡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在2小時內以最快的通訊方式(電話、傳真)向當地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在2小時內發出傳染病報告卡。
對需要報告的其他乙、丙類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經診斷後,實行網絡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網絡報告;未實施網絡直報的責任報告單位應在24小時內發出傳染病報告卡。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無網絡直報條件的報告單位報送的傳染病報告卡後,應在2小時內通過網絡直報。
第十九條獲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當在2小時內通過電話或傳真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具備網上直報條件的,同時進行網上直報,直報信息由指定的專業機構審核並錄入國家數據庫。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采用最快的通訊方式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卡報送至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收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卡的專業機構應對信息進行審核,確定其真實性,在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並通過電話或傳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盡快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現場調查。經確認確實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當根據不同級別及時組織采取相應措施,並在2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報告上壹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尚未達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標準的,專業防控機構將密切跟蹤事態發展,隨時報告事態變化。
第二十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事項的傳染病信息報告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規範(試行)》和《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調查
第二十壹條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的性質進行調查核實,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不同類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按照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二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現場調查應包括以下工作:
(壹)流行病學病例調查、密切接觸者追蹤調查和傳染病流行原因、發病情況及可能因素調查;
(二)有關標本或者樣品的取樣、技術分析和檢驗;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確認;
(四)健康監測,包括生活資源汙染的範圍和嚴重程度,必要時應在突發事件發生地和鄰近省市同時進行。
第二十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其他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員,建立流行病學調查小組,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流行病學調查。
第二十四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傳染病疫情或者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傳染病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根據調查提出劃定疫點、疫區的建議,對汙染場所進行衛生處理,對密切接觸者在指定的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對疫點、疫區進行衛生處理,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落實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組織和指導有關單位應對傳染病疫情。
第二十五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管理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信息系統,各級報告單位使用統壹的信息系統進行報告。
第二十六條各級醫療機構應當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專業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進行調查、采樣和處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和通知
第二十七條各級醫療機構和與傳染病診療相關的部門應當建立門診日誌、住院登記簿和傳染病疫情登記簿。
第二十八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指定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接收、發送和核對本單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報告卡,建立傳染病報告登記簿,統壹填寫相關報告。
第二十九條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卡和報表的接收、發送、核對、報告和管理。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公共衛生監測系統網絡系統平臺的要求,充分利用上報信息,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報制度。常規監測時,每月至少進行三次疫情分析和通報,緊急情況下,每日進行疫情分析和通報。
第三十條國境口岸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港口、機場、鐵路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國境衛生檢疫機構發現《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時,應當相互通報疫情。
第三十壹條發現人畜患傳染病時,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農林部門應當相互通報疫情。
第三十二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和公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授權,及時報告和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包括: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性質和原因;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發生情況和範圍;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發生率、傷亡人數和涉及人員範圍;
(四)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措施和控制情況;
(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的終止。
與港澳臺地區、相關國家和世界衛生組織的溝通和通報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四條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的技術指導。
第三十六條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積極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責任報告單位或者責任疫情報告人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應當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七章處罰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建立傳染病報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關部門和人員負責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的;
(三)對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隱瞞、拖延或者謊報的。
第三十九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並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
(二)未建立專門的流行病學調查小組開展傳染病流行病學調查的;
(三)接到傳染病疫情報告後,未按規定派人進行現場調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報告疫情或者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
第四十條履行職責的醫療衛生人員對傳染病疫情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證書。
責任報告單位和事件發生單位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不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傳染病疫情的,對主要領導、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擴散或者事態惡化等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壹條個體私營醫療衛生機構隱瞞、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造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的,責令停業整頓,並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其經營者、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公眾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予以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感知天貓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醫療衛生機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參照本辦法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