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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殯葬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殯葬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殯葬管理的方針是提倡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喪葬習俗,提倡節儉文明辦喪事。第三條民政部門是殯葬管理的主管部門,公安、衛生、建設、工商、土地等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殯葬管理工作。第四條本省範圍內,除金寨、嶽西、旌德、績溪、休寧(不含縣城)、歙縣(不含縣城)、黟縣、祁門、石臺、青陽、東至十壹縣和黃山區為土葬改革區外,其他市縣均為火葬區。

實行火葬的地區,少數實行火葬有困難的邊遠鄉、村,可以暫不實行火葬。具體鄉、村由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報省民政廳批準。第五條在火葬區死亡的,應當就地火化。骨灰要麽自行存放,要麽存放在骨灰堂(室),要麽安葬在公墓。提倡不留骨灰或深植樹木紀念。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其他任何人不得幹涉自願的殯葬改革。

華僑、港澳臺同胞和外國人的安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除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外,實行火葬的地區,禁止土葬、棺葬骨灰或者運送遺體。確需將遺體運往國外的,須經市、縣殯葬管理部門批準。第六條殯儀館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處理遺體,在醫院死亡的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在外地死亡的,憑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無名屍體,憑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證明和接收屍體通知書。第七條屍體在殯儀館的保存期限,除經市、縣殯葬管理部門批準外,不得超過七天,逾期由殯儀館火化。

公安機關需要保存無名屍體七日以上的,逾期冷凍防腐費由公安機關承擔,其他費用由民政部門承擔。公安機關查明屍體來源的,費用由責任人或者其親屬承擔。第八條接運遺體應當使用殯葬車輛。自行運送遺體的,殯儀館應當對其運送工具進行消毒。第九條患有急性甲類傳染病和炭疽的死者屍體以及高度腐敗的屍體,必須消毒,包紮嚴密。殯儀館要及時接運屍體,並立即火化。第十條土葬改革地區應當進行土葬改革。市、縣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於發展生產建設、節約土地、文明節儉、方便群眾的原則,利用荒山荒地規劃殯葬用地。縣可以建立經營性公墓,鄉(鎮)、村可以建立公益性公墓。墓地裏的遺體要埋在地下,不留墳頭。第十壹條禁止占用耕地(包括個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為墓地。已經占用耕地的墳墓,應當限期遷出或者就地掩埋。禁止買賣、非法轉讓、出租墓地和墓穴。禁止恢復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國家基本建設或農田基本建設而遷建或毀壞的墳墓,禁止遷回或重建。第十二條建設用地內的墳墓,建設單位應當在用地前壹個月通知墓主人在規定期限內認領安葬,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墓主人負責將遺體火化或就地安葬,由建設單位負責。第十三條禁止在名勝古跡、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庫和江河堤壩、鐵路用地和公路上葬墳。上述地區現有的墳墓,除革命烈士、知名人士、華僑先輩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墳墓外,應限期遷移或拆除。第十四條禁止在喪事中進行各種封建迷信活動。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喪葬迷信用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火葬區生產、銷售棺木和喪葬用品;在埋葬地區生產、銷售棺木和埋葬用品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經民政部門批準,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具體管理辦法由省民政廳和工商局另行制定。第十五條殯儀館和經營性公墓由市、縣人民政府統壹規劃,經省民政部門批準,由市、縣殯葬管理部門設立。公益性公墓由鄉(鎮)人民政府統壹規劃,經縣(市、區)民政部門批準,由鄉(鎮)、村建立。

殯儀館的建設費用列入市、縣基本建設計劃。第十六條從事殯葬業務的單位,應自覺遵守殯葬管理的有關規定,方便群眾,增強服務觀念,提高服務質量。第十七條對殯葬改革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壹)在火葬區不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安葬)或者運往其他地方土葬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殯葬管理部門責令死者親屬掘屍火化,壹切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死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生前所在單位不發喪葬費。

(二)非法生產、銷售迷信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迷信用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實行火葬的地區生產、銷售棺木、葬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使用的棺木和葬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殯葬管理部門予以沒收。

(四)買賣或非法轉讓、出租公墓和墓穴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殯葬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20%至50%的罰款。

國家工作人員有上述行為之壹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有關單位或者部門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