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省政府令第262號)、《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5號),本機關制作的政府環境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以外,由本機關主動公開。
為更好地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本機關編制了《湖北省環境保護廳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取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本指南。如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發生變化,將及時更新指南。
壹、湖北省環保廳信息分類整理系統
在職責範圍內,本機關負責主動或依申請公開下列政府環境信息:機構職能、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務公開、網上服務、道德建設、宣傳教育、環保業務。
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動、依申請查詢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本機關編制了《湖北省環境保護廳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編排系統以文件形式編排、記錄和存儲各類信息,主要包含以下要素:索引號、信息名稱、文號、生成日期、發布機構、公開日期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在湖北省環保網站查詢該目錄,也可向湖北省環保廳(地址:武漢市武昌八壹路346號)索取。
二、收購形式
自願披露
1.公共範圍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見湖北省環保廳編制的《湖北省環保廳信息公開目錄》。
2.敞式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湖北省環保廳主要采取以下公開形式:
(1)湖北省環保廳政府網站
(2)湖北省環保政務大廳(省環保廳附樓壹樓)政務公開查詢觸摸屏,地址:武漢市武昌八壹路346號;開放時間為周壹至周五上午8:30至下午17:00,節假日除外。
(3)采取新聞發布會的方式,通過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公開部分政府信息。
3.公示期限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有規定公開期限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期限公開。
4.主動公開信息的主要內容
(1)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規範性文件;
(二)環境保護規劃;
(3)環境質量;
(4)環境統計和環境調查信息;
(5)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預報、發生和處置情況;
(六)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分配和執行情況、排汙許可證發放情況、城市環境綜合整治量化考核結果;
(7)大中城市固體廢物種類、產生量和處置狀況信息;
(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驗收,已驗收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結果和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結果,以及環境保護行政許可的其他項目、依據、條件、程序和結果;
(九)排汙費征收的項目、依據、標準和程序,排汙者應當繳納的排汙費數額、實際征收數額和減免情況;
(10)環保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據、標準、程序;
(11)群眾對企業環境問題或環境汙染的信訪、投訴案件及其調查核實後的處理結果;
(12)環境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
(13)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或汙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重汙染企業名單;
(14)發生重大、特大環境汙染事故或事件的企業名單,拒不執行生效環境行政處罰決定的企業名單;
(15)環保創建審批結果;
(16)環保部門機構設置、工作職責及聯系方式;
(17)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公開的其他環境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除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生產生活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1.接受機構
湖北省環境保護廳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為湖北省環保廳辦公室和湖北省環境信息中心。信函、電報、傳真及當面口頭申請由湖北省環保廳辦公室受理,網上申請由湖北省環境信息中心受理。
湖北省環保廳辦公地址:武漢市武昌八壹路346號,湖北省環保廳辦公樓二樓。受理時間:周壹至周五,上午8:30-165438+下午0: 30,15: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郵寄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八壹路346號。
門戶受理渠道:依申請開放;
2.驗收程序
申請人向湖北省環保廳申請公開政府環境信息時,應當填寫《湖北省環保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應完整、真實、有效。《申請表》可在湖北省環保廳網站下載或在湖北省環保廳受理機構領取,《申請表》復印件有效。
申請時,請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時,請同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應盡可能詳細清晰地描述所需信息;如果可能,請提供標題、出版時間、文件編號或其他提示以澄清信息。
3.施用方式
(1)書面申請。除申請人本人提交的申請表外,申請人以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以傳真方式申請的,請在傳真左上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2)面對面口頭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向湖北省環境保護廳受理機構提出口頭申請。受理機構應記錄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證件名稱及號碼、聯系方式等。)和申請的主要內容,並由接待人員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3)通過互聯網申請。申請人可從湖北省環境保護廳網站下載電子版申請表,填寫申請表並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受理機構。通過電子郵件申請的,請在郵件主題中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也可直接在湖北省環保廳網站填寫《湖北省環保網絡公開申請表》並提交。
湖北省環保廳不直接受理電話、短信形式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但申請人可通過電話咨詢相關申請程序。
4.申請的內容
(1)申請人姓名及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的說明;
(三)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請人因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5.申請的處理
(1)註冊
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申請人提供有效身份證明的申請,受理機構即時予以登記。
(2)審查
本機關收到申請後,將對申請的要素是否齊全進行形式審查,對要素不齊全的將退回申請,要求申請人補正。
(3)回復
湖北省環保廳受理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省環保廳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並告知申請人)。
(壹)屬於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信息內容或者獲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可以區別對待的,湖北省環保廳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三)屬於免予公開範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4)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屬於湖北省環保廳工作範圍的,告知申請人該信息不存在或者以其他方式和途徑查找;
⑤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更正申請內容,重新申請信息公開。
六依申請提供信息的費用和標準
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並通過紙質、磁盤、光盤等介質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數收取檢索費;需要復印、打印、刻錄、復制資料,使用紙張、磁盤、光盤等物品,收取相應費用;通過郵件、遞送等方式發送的材料。會按照國家標準收費。通過其他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環境信息並收取費用的,應當在實施前獲得批準。
復制、郵寄、交付應申請人要求主動公開的環境信息的費用,可參照上述收費標準執行。如果申請人申請費用減免,請屆時提供相關證明。
三。投訴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湖北省環保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受理機構未及時辦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可以向監察部門投訴。
投訴部門:湖北省環保廳監察廳。
辦公地址:武漢市武昌區八壹路346號,湖北省環保廳辦公樓四樓;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政府機關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解決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