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限購
(1)數量
1,廣州戶籍居民限購2套;
2.廣州戶籍成年單身(含離異)限購1套;
3.非廣州戶籍連續納稅或社保滿5年(自購房之日起算,不算補繳),限購1套;
4.非廣州戶籍居民家庭在從化、增城區限購(含捐贈)1套住房;
5.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按現行相關政策執行;
(2)轉讓/贈與
1.2017年3月30日起,居民須取得房產證滿2年,方可過戶或辦理產析手續;
2、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單位從2065438+2007年3月30日起,新購住房必須取得滿三年方可轉讓;
3.房子送給別人的,必須滿2年,才能再次購買房子;
4.接受住房贈與的,必須符合廣州市現行的限購政策。
⑶公寓
2018、17年2月20日起,居民個人購買2017年3月30日前出讓土地的公寓,取得房產證滿2年後方可再次轉讓;
2065438+2007年3月30日後出讓土地的商業地產項目仍按原政策(即330新政)執行。
第二,限制貸款
(1)首付
1,廣州無房無貸(過):首付最低30%;
2.在廣州無住房和貸款記錄者:商品房最低首付40%,公寓最低首付70%;
3.在廣州有房無貸款記錄者/已還清首套房貸者:商品房首付最低50%;
4.廣州首套房子未還清:商品房首付最低七成;
5.廣州有房:公寓最低首付七成。
差別化的住房信貸政策
1.對離婚後壹年內有住房貸款的申請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廣州市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的信貸政策;
2.對成年、無業、無固定收入、還款資金來源於其他借款人的借款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廣州市居民自有住房1的信貸政策;
3.廣州戶籍職工累計足額繳存1年以上,非廣州戶籍職工累計足額繳存2年以上,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首付款不能貸款。
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機構、互聯網金融機構、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業務經營者不得發放或變相發放購房首付款貸款。
第三,商業地產項目
1.商業服務項目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為住宅用途。
2.商業服務項目的規劃建設和辦理房產證的最小單位建築面積不得低於300平方米。
3.壹手商業服務物業只能出售給法人單位用於商業和辦公,再次轉讓時才能出售給法人單位。
法律依據: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
壹是強化住房限購政策
(壹)居民家庭新購(新購指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購買)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須在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兩年後辦理過戶或產析手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法人單位(簡稱法人單位,下同)新購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滿3年方可轉讓。
(二)將住房贈與他人,須滿2年後方可再次購買住房;接受住房贈與的,必須符合本市現行限購政策。
(3)非本市戶籍家庭在從化、增城區限購(含捐贈)1套住房。
二是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為防控信貸風險,經研究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對廣東省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進行如下調整:
(壹)對離婚後壹年內的住房貸款申請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本市擁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信貸政策。
(二)對已成年、無業、無固定收入且還款資金來自其他借款人的借款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壹步收緊住房貸款條件,落實本市居民家庭擁有1套住房的信貸政策。
(3)本市戶籍職工累計足額繳存1年以上,非本市戶籍職工累計足額繳存2年以上,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加強商業地產項目的管理
(壹)商業服務(商業和辦公,下同)房地產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用途開發、建設、銷售和使用,未經批準不得改變為居住用途。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商業地產項目,最小分割單元不得小於3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規劃部門不予批準。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規劃將商業地產項目改為住宅用途的,壹經查實,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服務用房,銷售對象應為法人單位;法人單位購買的商業服務用房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再次轉讓時應當轉讓給法人單位。本通知實施前,已購買的商業服務物業可轉讓給法人單位或個人;個人取得房產證滿2年後才能再次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