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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才購買辦法:弄虛作假將被取消資格

為進壹步擴大人才購房政策覆蓋面,著力解決人才普遍關心的購買商品房問題,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6月5438+10月5438+5月5日印發了《南京市人才購買商品房辦法》。新《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與2020版《辦法》相比,2021版《辦法》增加了45周歲以下本科學歷人才分類,並在舊版基礎上明確碩士學歷需在南京繳納6個月社保,本科學歷需在南京繳納12個月社保;與他人串通,弄虛作假騙取《人才購買證》的,取消該企業人才購買申請資格;如有弄虛作假,取消人才購房資格,收回住房。

2020年4月,南京出臺《關於支持和促進南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十條措施》,提出45周歲以下人才可憑學士學位證書落戶,優先購房。《辦法》支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措施升級,放寬落戶門檻;同時,南京市戶籍的規模以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新R&D事業單位的本科畢業生,在南京市無自有住房且1年內無住房交易記錄的,可優先購房。45周歲以下具有研究生以上學歷和本科學歷的人員(含留學回國人員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可憑學歷證明在南京落戶。40歲以下大專學歷人員,在寧就業、保險半年即可落戶。

具體來看,新版《辦法》共有八類商品住房供應對象,包括在南京工作,相當於《南京市人才落戶辦法》中的A-E類人才;獲得博士學位的人才;在南京註冊的年納稅所得額5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高級管理人才和技術骨幹;以及南京市高層次人才推薦委員會認定並經市委市政府批準的推薦人才。這四類人才只需與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在南京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

在寧註冊並被認定為規模以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新R&D事業單位取得碩士學位的人才;具有本科學歷的人才(45歲以下);取得高級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的高技能人才;這三類人才不僅符合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及以上的條件,而且獲得碩士學位者需要在南京繳納6個月及以上的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45周歲以下者需要繳納12個月的社會保險。

第八類是南京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人才。

同時,上述供應對象不限於戶籍,包括海外人才和港澳臺人才。南京戶籍相當於a、b、c高層次人才家庭。在南京無自有住房或僅有1套住房的,可享受人才購房政策。其他人才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南京市無自有住房且1年內無住房登記信息和交易記錄。

2020版《辦法》中,相當於甲、乙、丙類人才申請南京市戶籍時,僅限於建築面積小於90平方米的房屋1套。

此外,新版《辦法》對人才家庭申請購房仍要求誠實申報,但加強了對因弄虛作假購房的監管。細分為兩種情況:尚未買房和認購。發現弄虛作假、虛報、炒號的,立即取消人才購房資格,對未購房的取消人才購房證,收回已選或認購的房源,已簽約的不予備案。同時,2年內不得申請人才購買政策。情節嚴重的,將記入誠信檔案,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此基礎上,新版《辦法》增加了對企業的要求。企業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承諾對自身人才購房申報的真實性負責,與他人串通騙取人才購房證明的,取消自身人才購房申請資格,按規定納入企業征信系統並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將追究企業的法律責任。

以下為《南京市人才購買商品房辦法》全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根據市委、市政府對人才住房工作的總體要求,不斷提高政策措施的精準性和有效性,進壹步擴大人才住房政策覆蓋面,著力解決人才普遍關心的購買商品住房問題,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供應對象

第二條供應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在我市工作,相當於《南京市人才住房辦法》中的A-E類人才,與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

(二)在我市工作並取得博士學位的人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及以上,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

(3)具有我市戶籍,在規模以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新R&D事業單位工作並取得碩士學位的人才,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6個月及以上。

(4)具有我市戶籍,在我市規模以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新R&D事業單位工作並取得學士學位的人才(45周歲以下),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滿1年,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滿12個月及以上。

(5)在我市註冊並在規模以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新R&D事業單位工作,取得高級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及以上,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高技能人才。

(6)在我市註冊的企業工作,年納稅收入50萬元及以上,與所在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及以上,並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高級管理人才和技術骨幹。

(7)在我市工作並經南京市高層次人才推薦委員會認定、市委市政府批準的推薦人才,與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

(八)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人才。

以上供應對象不限於戶籍,包括海外人才和港澳臺人才。

上述供應對象中,本市戶籍相當於A、B、C類的高層次人才家庭,在我市無自有住房或僅有1套住房的,可享受人才購房政策。其他人才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無自有住房,且1年內無住房登記信息和交易記錄。

視政策實施效果,由市房產部門牽頭適時調整供應對象相關條件,按程序報批後,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申請和審查

第三條通過“我的南京”APP或“南京房產微政務”微信官方賬號在線申請的人才,申請時應如實填寫信息,並根據系統提示提供勞動關系、業績簡歷等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在企業工作的人才,因單位性質沒有勞動合同的,由單位出具有效證明材料。

第四條市、區兩級組織、發展改革、科技、工信、人社、房產、招商、稅務等部門負責審核。

(壹)在我市工作,相當於《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中的A-E類人才,參照《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人才認定職責分工進行評審。

(二)在我市工作並獲得博士學位的人才,由人社部門審核。

(三)具有我市戶籍並在規模以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新R&D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取得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取得高級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由人社部門審核。

(四)企業註冊在我市,年納稅所得額50萬元及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經稅務機關審核。

(五)經南京市高層次人才推薦委員會認定、市委市政府批準的在我市工作的推薦人才,由人社部門審核。

(六)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人才,由區人才安居辦審核,市人才安居辦匯總審核意見,報市政府批準。

第五條原則上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人才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者,發給人才購買證,有效期1年,未通過者重新申請。

第四章住房供應

第六條政府應當有針對性地籌集房源。根據人才需求和項目上市情況,分批或整體籌集,在項目銷售計劃中明確。

第七條市場優先供應住房。本市可售商品房優先供應人才,每批供應房源占本次申請銷售量的20%-30%。具體人數由開發企業根據對人才的需求在項目銷售計劃中指定。

第五章供應方式

第八條政府集資建房應當集中供應。根據每個項目的不同特點,結合區位、邢弢、價格等因素,單獨制定銷售方案,其中明確房源供應、數量、價格、對象等內容,並向社會公示。人才可持人才購房證明到項目現場報名,由政府或開發企業指定的單位根據銷售方案組織人才集中選房。

第九條市場優先供應的房源應當分批供應。根據項目開盤方案,市房產部門將在“南京人才住房信息服務平臺”發布商品住房相關信息及服務專員聯系方式。人才憑《人才購房證明》到項目現場登記,開發企業在辦理預售許可後,按照“人才優先、流程公開”的原則和公示的銷售方案,組織人才等購房人同步選房。

(1)需要抽簽的項目。相關開發企業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現售備案)後,通過搖號或抽簽方式確定人才選房順序號,按照本次申請項目上市銷售量的20%-30%確定人才入圍名單,按照人才優先、其他購房人優先的順序組織選房。未入圍的人才不在本批人才選房之列。這些人才可以報名給其他購房者搖號或者等待下壹次開盤房源,也可以在人才購房證明有效期內選擇其他商品房。

(二)不需要搖號的項目。相關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現售)預售許可後,根據銷售計劃,按照人才優先、其他購房人優先的順序組織選房。

在選房過程中放棄的,仍可在人才購房證明有效期內購買其他商品住房項目,放棄的房源由其他購房人依次選擇。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制定詳細的銷售計劃,提供日常接待、需求登記、公示等服務,按照房地產銷售行業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組織選房、認購、交款、簽約等銷售,規範銷售行為,確保銷售平穩有序。

第十壹條在房屋銷售過程中,人才和開發企業應按雙方簽訂的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履約方有權按協議進行處置或追究違約方的責任。

第十二條鼓勵金融機構為人才提供優惠、便利的金融服務。政府瞄準的房源,原則上以優惠價格和低首付比例供應給符合條件的人才。

第十三條市宣傳部負責宣傳和指導;各區人才安居辦要做好轄區內的政策宣傳,負責本區的政策咨詢服務;市發展改革、科技、工信、招商等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有利於創新型名城建設、有利於優秀人才集聚、有利於主導產業發展”的導向,將政策覆蓋到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新型研發機構、重點投資項目,確保政策覆蓋不留死角。

第十四條每個人才家庭只能享受1次人才購房政策,只能購買1套住房。辦理登記、選房、認購、交款、簽約等手續時,須持有人才購房證明。憑《人才購房證明》可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商品住房,已購住房5年內不得轉讓。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切實履行主體責任,承諾對其人才購房申報的真實性負責。與他人串通騙取人才購房證明的,取消其申請企業自有人才購房資格,按規定納入企業征信系統並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追究企業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人才在申請購房服務過程中應當誠信申報,如實提交相關材料。發現弄虛作假、虛報、炒號的,立即取消人才購房資格,未購房的取消人才購房證,已選或認購的房源收回,已簽約的不予備案。同時,2年內不得申請人才購買政策。情節嚴重的,將記入誠信檔案,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高層次人才購買商品住房服務辦法(試行)》(寧政辦[2018]3號)、《南京市2020年人才購買商品住房辦法(試行)》(寧委辦發[2019]8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