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國企改革中的薪酬改革

國企改革中的薪酬改革

新壹輪國資國企改革正在進行。目前,上海、北京、廣東等地已明確出臺國資國企改革方案。多地在方案中提出,將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國企領導人員薪酬水平,並明確了提高國企分紅比例的時間表。

2065438+2004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部署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調節不合理過高收入,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中央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

會議審議了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和《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的意見》。這是多年來調整央企高管薪酬的大動作。

金融央企的主要負責人將是這次薪酬制度改革中觸動利益最多的群體。

《財經》獲得的獨家信息顯示,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牽頭、財政部參與的央企主要負責人薪酬調整方案初稿已經起草完畢,開始征求意見。這份方案草案的主要建議之壹是,央企和國有金融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將降至現有薪酬的30%左右,降薪後年薪不能超過60萬元。根據這壹規定,平均薪酬較高的金融企業高管將被削減最多。

《財經》還了解到,暫停近5年的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高管和員工股權激勵也有望於近期正式啟動試點。

這兩項新政將成為未來金融機構和央企薪酬改革的核心。

部分央企主要負責人薪酬核減後過低的,可根據企業需要適當提高。

事實上,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牽頭、多部委組成的央企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研究,從去年上半年就開始了,研究範圍包括所有中央管理企業,包括金融機構。

此次出臺的薪酬制度改革,就是要縮小不同領域央企主要領導之間的差距,拉平金融和行業的薪酬水平。

作為中組部管理的部長級官員,壹些央企負責人的薪酬比公務員系統的部長級官員高出數倍甚至數十倍,而且這些央企負責人還享有升官發財的機會。如果不進行體制改革,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這些金融企業高層領導的薪酬明顯低於底層員工,那就奇怪了。

央企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的調整,也是壹系列改革的第壹步。今後將明確央企主要負責人的職責。按照市場化定價的原則招聘負責企業運營的管理者,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中層幹部作為股東代表主要負責照顧企業。

財政部牽頭的國有金融企業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相關方案已完成最後壹輪征求意見,即將正式試點。這份方案的要點是,為充分發揮國有金融機構員工的長效激勵機制,將對國有金融機構員工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擬以國有金融機構員工薪酬的壹定比例購買本公司股份,達到持股目的。試點成熟後,將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全面推廣。民生銀行等民營機構不在試點範圍內。

財政部將牽頭在銀行業開展試點,交通銀行和中國銀行有望成為首批試點機構。

近日,在銀行半年報業績發布會上,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行長分別表示,力爭將公司打造成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試點。“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利於優化股權,完善激勵機制,提高國際競爭力。中行將積極探索轉型發展之路。”中國銀行行長陳四清說。交行行長彭純也表示,交行正在研究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爭取先行先試。

事實上,兩家上市銀行的股權已經多元化,深化混合所有制包括薪酬制度改革和股權激勵。

金融領域高管平均薪酬長期高於其他國企,源於2002年以來的國有銀行改革。由五大行牽頭的國有銀行改革,將國有銀行完全推向了市場,在資本市場的框架內公開透明地運作,嚴格接受市場的監督。在這次改革中,國有銀行高管的薪酬有了很大的提高,整個銀行系統員工的薪酬也有了全面的提高。

這些國有銀行的主要領導仍然屬於中組部管理的幹部,仍然享受相應級別幹部的待遇,從而形成了薪酬市場化、職務身份不市場化的現象。

業內人士認為,國有金融機構不可避免地具有兩種身份:政府和市場。薪酬改革也要明確兩種身份的區別,針對不同的身份采取不同的崗位職責和薪酬制度,不能忽視不同領域人才的特殊性,可以適當體現行業差異。同時,應給予部分人員自由選擇身份的機會。

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電視電話會議2014 11.6在北京召開。為了整體推進國資改革,國企薪酬領導改革小組已經成立,具體方案可能會加快出臺。

* *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國務院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組長馬凱出席會議並講話。國務委員、國務院深化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副組長王勇主持會議。說明央企高管薪酬改革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視。過去的經驗證明,如果薪酬改革只是在部委層面,由於利益不同,可能很難達成* * *諒解,但上升到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親自牽頭的層面,體現了中央突破改革束縛的決心。

會議透露了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的四個方面,即完善國有企業薪酬分配激勵約束機制,形成企業負責人與職工合理分配關系,合理調節不同企業負責人薪酬差距,增強企業發展活力,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此外,各地還需“完善薪酬形成機制,合理確定薪酬水平,完善薪酬監督機制,統籌規範薪酬以外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