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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市清明橋古運河風景名勝區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清明橋古運河景區(以下簡稱景區)的保護和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景區資源,維護景區正常秩序和良好的遊覽環境,促進景區繁榮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景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風景名勝區的建設、保護、利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風景名勝區,包括古運河清明橋沿線的歷史文化街區和南禪寺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範圍需要調整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南長區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條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嚴格規劃、統壹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正確處理保護和利用的關系。第四條南長區市人民政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統壹管理,其委托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建設、規劃、文化、城管、市政、園林、旅遊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門派駐景區的工作人員,應積極履行法定職能,並配合景區管理機構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條南長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風景名勝區保護和利用方案。保護利用規劃應當明確風景名勝區的功能和商業布局。

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利用方案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第六條風景名勝區的建築風格、景觀設計、戶外廣告、夜景照明和公共設施應當體現風景名勝區的特色定位。

風景名勝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構)築物的體量、造型、高度和色彩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第七條風景名勝區的臨街建(構)築物,其產權所有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清洗、粉刷,保持立面整潔美觀;如有損壞,應及時修復,保持原有風格。

產權人與使用人對清洗、粉刷、修繕建(構)築物的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八條風景名勝區內具有壹定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建(構)築物、文物和遺址,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改造、遷移、拆除。第九條旅遊景區應當設置和完善各類導向標誌和解說牌。各類導向標識和解說牌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規範和標準,采用符合國際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和國際通用語言符號。第十條風景區內的道路、河道(水道)及其附屬設施、環衛、照明、交通等公共設施和地下管線,由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日常維護管理,發現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產權人或者委托單位修復。

景區內公共場所的噴泉、導向標誌、解說牌、公告欄、畫廊等設施和雕塑,由景區管理機構維護管理。第十壹條實行風景名勝區內經營性旅遊船舶總量和水上旅遊經營項目準入制度。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準入條件確定經營者。

禁止非營運船舶在景區水域從事或變相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二條風景名勝區內的商業活動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保護利用方案確定的街區功能和商業布局,體現風景名勝區的歷史文化氛圍。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景區功能和業態布局的要求,核發相應的經營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風景名勝區的功能和業態布局。第十三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督促風景名勝區內的單位按照公安部門的要求設置和完善消防、防盜設施,並定期進行檢查,確保正常使用。

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和完善景區公共安全監控設施。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風景名勝區內人文景觀和景物的安全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監督檢查防火、防盜、防腐、防潮、防雷措施的落實情況。第十四條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景區應急預案,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在旅遊旺季和臨時舉辦大型群眾聚集活動期間,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做好交通疏導和疏散工作,確保人員和財產安全。第十五條有關部門在景區內辦理下列審批事項時,應當征求景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壹)建(構)築物臨街立面裝飾;

(二)新建、擴建、改建建(構)築物;

(三)設置景觀照明設施;

(四)占用、挖掘道路、河道(航道);

(五)設置戶外廣告或公益廣告牌(柱)和標語;

(六)設置穿越風景水域的水上遊覽路線;

(七)改建、遷移、拆除公共設施;

(八)其他影響風景名勝區保護和管理的審批事項。

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後,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