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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獨立行使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幹涉。本市行政區域內國家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應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國家建設項目包括:

(壹)以財政資金、政府統貸資金、政府專項補助資金為主要資金來源的項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門為主要投資主體的項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設施、融資等方面依法給予優惠政策的公益性項目;

(三)國有企事業單位和國有控股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四)接受和使用社會捐贈,包括接受外商或私人捐贈並委托政府部門實施管理的公益性項目。第四條市、區、縣(市)審計機關是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機關,按照管轄權限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交通、水利、土地、規劃、監察、信息產業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國家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監督,其審計服務質量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檢查和評價。第五條審計機關根據國家建設項目投資者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對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情況,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市重點國家建設項目由市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管轄。

市審計機關可以對其管轄範圍內的區、縣(市)審計機關授權的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也可以直接對區、縣(市)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審計機關壹般不得對同壹審計項目進行重復審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審計機關對管轄範圍內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實行竣工決算強制審計制度。大中型項目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跟蹤審計。第七條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審計機關編制的國家建設項目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應當明確審計項目總量和審計組織方式。第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貴陽市國家建設項目計算機審計監督系統,加強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改進審計技術,提高審計質量和工作效率。第九條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機關應當按照《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的規定,采用委托審計或者委托審計機關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或者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並有專人負責審計質量控制,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審計機關應當對上述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第十條接受委托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具有與被審計項目相應的法定資質、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會信譽。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第十壹條審計機關依照《貴州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專業人員參與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經費,按照下列方式解決:

(壹)財政投資建設項目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資金;

(二)其他投資項目按照相關收費標準,從建設項目成本中列支。

受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和聘請的專業人員按規定完成國家建設項目審計任務後,審計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財政部門和建設單位支付審計費用。第十二條未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國家建設項目,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審計結果抄送審計機關。第十三條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應當明確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必須經過審計或者財務審計後,方可結算。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國家建設項目,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預留工程結余,在審計或者財務審計結束後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