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保證陽光學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範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結合陽光學院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第二條陽光學院(原福州大學陽光學院),國家標準代碼13468,2001年經教育部批準,由重點建設高校福州大學和世界500強企業陽光控股共同創辦,20015年轉制為獨立民營企業。目前,陽光學院已發展成為涵蓋理、工、經、管、文、法、藝、教等多學科的綜合性大學,在校本科生超過1萬人,近三年就業率壹直在97%以上。
第三條學校層次為本科,學制四年。學校地址是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登龍路99號。
第二章組織結構和職責
第四條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議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規模和招生計劃,研究決定招生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招生和日常工作。
第六條學校設立招生監督辦公室,負責監督招生政策的執行,保證招生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舉報監督電話:0591-83973679。
第三章招生計劃和要求
第七條陽光學院2020年招生計劃已經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各省(區、市)具體招生計劃以各省(區、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門統壹公布為準。
第八條學校以英語為教學的基本外語。除了商務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語言考生,其他專業沒有外語考試語言要求。
第九條學校各專業男女比例不限。考生身體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殘聯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指導意見》及相關補充規定執行。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學校將根據錄取要求對其身體健康和專業技能進行復檢。對不符合錄取條件或弄虛作假者,將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其錄取資格。
第四章準入規則
第十條學校根據各省相關政策確定檔案移交比例,在平行誌願省批次中,原則上按招生計劃數+000%進行檔案移交。
第十壹條學校認可考生所在省級招生部門制定的相關加分政策,根據加分後的分數分配專業或計算綜合成績。
第十二條壹般專業錄取規則
1.在省級招生部門範圍內,校內專業調配分為以下三輪:
第壹輪:第壹大誌願優先。學校根據考生專業誌願分布情況,將第壹專業誌願數超過計劃數的專業從高到低進行投檔,直至完成計劃數;報名專業數原則上不達到計劃數。
第二輪:第二至第六專業誌願平行。在考生第壹專業誌願未被錄取的情況下,學校將按照考生的投檔分數從高到低將考生的第二至第六專業誌願分配到第壹輪的副專業中。
第三輪:在考生所報專業誌願未被錄取的情況下,服從專業調劑的,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到低調劑到空缺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予以辭退。
2.校內專業調配不存在專業等級差異。
3.在平行誌願批次省份中(不含江蘇省),分數相同的考生排名按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排名規則確定;非平行誌願報名的批次省份,按照單科成績確定相同分數考生的排名。單科排名順序為:文史為語文、綜合文科、數學、外語,理工科為數學、綜合理科、語文、外語。如果單科成績相同,要綜合考慮考生的實力等因素,擇優錄取。
4.江蘇省考生總分相同的,按江蘇省招生文件規定的規則確定名次。如果單科全部相同,則按照所選科目的高低確定名次,成績優先順序為:A+。A+,A+。A,A+。B+,A+。B+,A.B+,A.B+
5.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份,各專業的要求和錄取規則按照相關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方案和相關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1.福建省藝術類招生簡章。在文化投檔分數線和相應專業類別省級專業統考分數線均達到省級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相同時,文科、藝術類按省級專業統考、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排序;科學、藝術按省級專業統考成績排序,數學、理科綜合、中外文單科。
各專業類別考生綜合成績(滿分750分)換算方法:
編導綜合成績=考生文化投入成績×7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30%;
美術綜合成績=考生文化投入成績×40%+考生省專業統考成績×2.5×60%;
舞蹈綜合成績=考生文化投入成績×40%+考生省級專業統考成績×2.5×60%;
音樂綜合成績=考生文化投入成績×30%+考生省專業統考成績×2.5×70%。
2.外省藝術類錄取規則。按照各省招生辦規定的規則進行排序,擇優錄取。
第五章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陽光學院各專業學費以各省市招生計劃公布為準。
第十五條學生公寓住宿費標準如下:
四房每人每學年2000元;
六人(上床下桌)每人每學年1800元;
六個房間(雙層床)每人每學年1400元。
第十六條退費辦法:參照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福建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細則的通知》(費[2013]41號)中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文憑頒發
第十七條學生經過四年全日制學習,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合格,符合畢業條件的,由陽光學院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並在教育部進行電子註冊。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由陽光學院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第七章獎助政策
第十八條國家獎學金:8000元/生·年,具體根據國家分配給我校的名額確定。
第十九條國家勵誌獎學金:5000元/生·年,具體根據國家分配給我校的名額確定。
第二十條國家助學金:貧困生4500元/生·年,貧困生2800元/生·年,根據國家分配給我校的名額確定。
第二十壹條設立“陽光學院優秀新生錄取獎學金”、“陽光學院優秀學生獎學金”、“陽光學院個人獎學金”。
第二十二條陽光控股出資6543.8+0億元設立“陽光大學生創業基金”,支持和鼓勵學生創業活動。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具體實施過程按當年教育部及相關原籍省制定的相應政策執行。第二十四條本章程由陽光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網址:www.ygu.edu.cn通信地址: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馬尾)登龍路郵編:350015電話號碼:0591-83969606、83987731、8398762、83987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