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先生為了讓女兒在“初中”就能進入北大、清華或人大附中,花了8萬多元給女兒貝貝(化名)報了壹家培訓機構的團課,但最終女兒並沒有進入上述三所學校。倪先生以虛假宣傳為由將該培訓機構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學費並賠償損失。
昨天,該案在海澱法院開庭審理。
報讀名校8萬元課程。
倪先生訴稱,2014,65438+2004年10月25日,他與北京貝洛教育咨詢有限公司簽訂了《學生咨詢及能力達成協議》,根據該協議,貝洛公司經過相關評估和評價,認為貝貝公司設計的服務不超過592學時後,可以晉升為北京市壹流的中學和班級。目標學校和班級包括但不限於北大附中、清華附中、中國人民大學(微博)。在協議有效期內,如果貝貝未能進入目標學校,貝貝公司將退還倪先生100%的達標服務費。
雙方簽訂上述協議後,倪先生向公司支付服務費88300元,貝貝也參加了被告組織的相關課外培訓。2015,北京市蕭聲初級中學,貝貝通過舞蹈專業特長生考試,考入北京市第十壹學校。
家長訴培訓機構欺詐案
倪先生通過工商註冊信息查詢到,貝洛學校的經營範圍是教育咨詢,不包括教育培訓,沒有辦學許可證。但貝洛公司在招生宣傳中稱,65,438+0,000%的學生只要報讀其團體班就能進入名校,並通過講座、郵件等方式進行大量虛假宣傳,誤導他相信其具有較高的教育水平和招生渠道。實際上,貝洛公司並沒有取得辦學許可證。該公司隱瞞事實,其行為構成欺詐。
倪先生說,他給女兒選擇的理想學校的目標是北大、清華和人大附中。貝貝沒有進入約定的目標學校,她上學是舞蹈特長生,與雙方協議約定的服務無關。故起訴貝羅公司,要求退還服務費88300元,支付利息損失8388元,賠償88300元,共計184988元。
培訓學校稱目標已經達到。
貝洛公司回復稱倪先生所言不實。雙方簽訂的協議目標學校包括十壹中,貝貝最終進入十壹中。雙方簽署的協議的目標已經完成,公司已經履行了其合同義務。不存在欺詐行為,故不同意倪先生的訴訟請求。
貝洛在法庭上的證據顯示,該公司與其他單位有培訓協議。公司提供教育咨詢,西城區有培訓學校提供培訓,課程也是培訓學校安排的,有辦學許可證。
校方還表示,倪老師已經感謝學校幫忙提供了參加考試的機會。對此,學校當時向法院提交了倪老師的感謝詞。
據了解,在雙方簽訂的協議中,在目標學校方面,北大附中、清華附中、人大附中均被突出,協議中也提到了十壹所學校,但並沒有和上述三所學校壹起標註。
該案未當庭宣判。
■隨訪
1部分機構通過“咨詢”的方式開設培訓課程
海澱法院郭靜法官表示,目前部分培訓機構沒有辦學許可證。在這些機構的經營範圍內,會有壹個教育咨詢,並且根據這個項目,這些機構可以開設各種培訓課程,而監管部門對於培訓機構是否需要辦理辦學許可證並沒有強制性的規定。但如果是頒發證書的教育機構,就必須有辦學許可證。
郭靜建議,家長在給孩子報名培訓前,最好通過企業信息咨詢網查詢該機構的工商註冊信息,也可以通過法院信息網的文件查詢該機構是否涉及法律訴訟。同時,他們可以要求培訓機構出具許可證原件。參加有資質的培訓學習的,要查看培訓或教育機構的辦學許可證。
家長在繳費時,要註意保留收據和發票,壹旦機構出現問題,要及時起訴維權。在審判實踐中,很多家長壹直在觀望問題,導致很多問題培訓單位消失,造成維權困境。
2承諾擇校與“小升初”政策相悖
倪先生說,他給女兒選擇的理想學校是北大、清華、人大三所附中。培訓機構開設的班、團班中,報班的費用只有幾千元,但團班的費用卻近654.38+萬元。他們為了讓女兒上理想的中學,選擇高成本的團課。當時機構招生的時候承諾,團班的課程可以上也可以不上,機構會安排他們進入目標學校。倪老師認為,院校的這些安排屬於進入目標學校的“內部渠道”。
然而,“小升初”的錄取原則是什麽?
據了解,自去年北京市教委啟動教育改革以來,小升初錄取壹直以就近入學為原則。雖然各區的錄取方式不同,但主要是劃片錄取、特長生錄取、促進優秀錄取。據市教委統計,去年初中就近入學比例已超過70%。
這意味著,計算機隨機派位已經成為初中這個渠道中最主要的渠道,擇校的可能性極小,只能考慮有特長或者有升學資格的人。
此外,北京市教委多次強調,初中必須按照區縣教委制定的招生計劃、指定的學校服務區域、小學和初中招生服務系統接收學生;嚴禁公辦中小學(微博)舉辦或參與民辦學校舉辦的與招生掛鉤的“坑班”,確保小學招生和初中招生的公開透明。
換句話說,任何與擇校相關的宣傳或培養模式都是與小升初政策相違背的。
提醒
保證有條件退款並不容易。
海澱法院郭靜法官表示,從已經審理的培訓機構案件來看,“保險”糾紛日益增多。這種培訓的費用壹般在1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壹般內容是保壹本線,進重點中學,考取壹本試卷或相關證書。
在與培訓機構簽訂“保底”合同時,家長壹定要仔細閱讀合同。所謂“不退款”的承諾,大多是有條件的。發生糾紛後,法院壹般會根據合同做出判決。
此外,壹中院近期審理了三起類似培訓機構的案件。其中壹位是2014的落榜考生,花了近4萬元上了壹節課,卻沒能再次高考(微博)。該考生隨後起訴培訓學校要求退款,但最終因培訓機構的學習計劃沒有完全執行而敗訴。
壹中院主審法官分析,每個考生自身情況不同,培訓機構同樣的學習方式不可能適合所有人。如果考生基礎不紮實,家長的“急功近利”往往會適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