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公安機關輔警,是指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行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
警務輔助人員按照工作職責分為民警輔助人員和勤務警務輔助人員。第三條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規範、權責明確、嚴格監督、合理保障和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警務輔助人員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將警務輔助人員的工資福利、公用經費等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機構編制、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第六條對做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警務輔助人員,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職責第七條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在公安機關的指揮和人民警察的領導下,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助人民警察開展相關工作,不得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第八條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的人民警察做好下列相關工作:
(壹)文書助理、檔案管理、接線查詢、窗口服務、證件辦理、信息收集錄入等行政工作;
(二)心理咨詢、醫療救治、翻譯、計算機網絡維護、數據分析和通信保障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警械、警械保管和維護、財務管理等警務保障工作外;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做的其他工作。第九條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的人民警察做好下列相關工作:
(壹)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治安巡邏、治安檢查和安全檢查;
(三)偵查、堵截、控制、監視、看守犯罪嫌疑人;
(四)維護案(事)件秩序,保護案(事)件,搶救受傷人員;
(五)疏導交通,勸阻和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收集交通違法信息;
(六)對吸毒人員進行日常管理,檢查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收繳毒品;
(七)開展出入境管理服務和邊防檢查;
(八)開展治安防範、交通安全和禁毒宣傳教育;
(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事的其他工作。第十條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壹)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二)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鑒定報告,進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三)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四)作出行政決策;
(五)審查案件;
(六)保管武器和警械;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其他工作。第十壹條公安機關不得安排警務輔助人員從事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應當由人民警察承擔的工作。
警務輔助人員履行職責造成的後果,由使用警務輔助人員的公安機關承擔。
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和配合。第三章招聘第十二條警務輔助人員招聘應當面向社會,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壹招聘標準和程序。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合理控制規模、提高質量、向基層傾斜的原則,制定全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編制管理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定額管理辦法提出用工計劃,經同級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四條申請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擁護中國* * *產黨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年滿十八周歲;
(五)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六)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職責所需的能力;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
民警助理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資格和技能。
禁止聘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