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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者不露面,交警該怎麽辦?

交警也不能不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及時趕赴現場。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或者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的工作規範進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

如果交警也予以關註,當事人可以向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監管部門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和控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沒有人員傷亡且事實清楚、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並在記錄事故情況後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的人將被強制離開。

屬於前款規定情形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要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調解損害賠償糾紛。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的工作規範進行。現場勘查結束後,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的壹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驗之日起10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壹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從喪事辦結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調解;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期限為10日。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發送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執法活動,應當依法接受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公安機關監察部門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不嚴格執法、違法違紀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

擴展數據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警的,應當受理,制作案件登記表,記錄下列內容:

(壹)報警的方式和時間、報警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電話,也應當予以記錄;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或者發現的時間、地點;

(3)人員傷亡;

(四)車輛類型、車輛車牌號、是否含有危險品及危險品種類、是否有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查詢並記錄逃逸駕駛人的車輛類型、顏色、特征、逃逸方向、體貌特征等相關信息。

報警人未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如果警察不願意公開他的名字,他應該保密。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十七條,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需要派員趕赴現場處置的,或者接到民警指令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二十七條,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交通警察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人民警察證,依法告知被調查人的權利和義務,並向當事人發送聯系卡。聯系卡上有交警的姓名、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監督電話。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二十八條,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應當依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發生壹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深入調查;對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存在嚴重安全問題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進行深入調查。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或者雙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當事人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應當負全部責任:

(壹)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潛逃、藏匿的,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方有第壹款第二種情形的,不予減輕。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壹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出具有異議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出復審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壹事故的復查限於壹次。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福州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