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夥伴:
經友好協商,合作各方就船山區寶盛鄉紮皮堰村壹社村地塊項目合作開發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壹條雙方共同開發建設的地塊位於船山區寶盛鄉紮皮堰村1號小區。
序號是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甲方委托羅辦理土地出讓、規劃設計等手續。
第二條雙方* * *共同設立中通實業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推廣新世界。
項目部進行合作開發。
1.項目部於2010-12-9下午正式成立,楊勇、劉丹負責項目部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2.項目部總股本計算為400萬元,實際出資額為360萬元。那
楊勇出資65,438+0.44萬元,占總股本的36%;劉丹出資65,438+0.08萬元,占總股本的27%;陳琪出資72萬元,占總股本的65,438+08%;羅不出資,以技術入股占總股本的10%;王兵出資654.38+0.8萬元,占總股本的4.5%;陳世奎出資65,438元+80萬元,占總股本的4.5%。3.項目部財務總監聘請了王兵。
4.項目部只有在合作方同意並簽字後,才能實施項目策劃、設計單位、施工及設備招標、外部融資、銷售規劃、定價等重大事項。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按照合夥人所持股份比例表決決定,超過50%的意見處理。
5.項目部應接受審計、評估等監督檢查工作。由任何壹方或社會中介機構派出的人員進行。
第三條雙方就配套資金、付款及利息費用約定如下:
1.項目部的資金投入按雙方股權比例分配並及時到位,資金回報也按雙方股權比例返還。
2.甲乙雙方按股權比例投入項目公司的相應配套開發資金全部匯入項目部賬戶,項目部開發運營費用從項目部賬戶支付。實行收支兩條線。
3.當項目符合融資條件時,只有合夥人壹致同意後,項目部才能作為對外抵押融資的主體,保證資金的封閉運行。
4.項目部發展基金各合作方根據項目實際發展需要,按各自股權比例進行配套投資和承擔,具體約定如下:
(1)出資:第二條第二款約定的註冊資本總額按股權比例出資。(2)合作方前期投入:項目部成立後_7_天內出具賬單確認。
(3)土地滯納金和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總價由項目部壹次性支付。
(4)項目費用及土地款以外的費用:包括各種費用、管理費、施工費等。由項目部統壹支付。
5、項目資金保證封閉運行,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如確需他用,須經合夥人壹致同意後方可實施。
6.除合夥人投入本項目的資金外,項目部如需向股東及其他人員借款,項目部將支付利息費用,利率約定為每月_3_%。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不再考慮項目部的資本擴張。
第四條考慮到壹些客觀因素,雙方同意,如本項目合作過程中出現原則性問題,雙方無法協商,有異議的任何壹方均有權要求終止項目部並進行清算,同時有權根據本項目施工圖要求按各自股權比例分配各類房產。劃撥房地產單方成本按照65,438+0,400元的原則計算,包括土地、建安、小區配套、規費、設計規劃費、集成。
第五條項目結束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決算。
第六條違約責任:1。如因任何壹方原因導致第三方追索而使項目部遭受經濟損失,所有損失由該方承擔。2.在合作開發過程中,任何壹方違反本協議,延誤項目的開發銷售(開發銷售時間為2011 1.20),違約方應賠償對方投入項目部資金的_ _%作為補償,延誤超過_3個月,賠償比例每月增加_ _ % 5%。
3.任何壹方違反本協議,未按雙方股權比例將投入房地產的配套資金返還給對方的,應按乙方投入項目部資金的30%進行賠償。
4.如果任何壹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未能按雙方確定的時間向項目部投入配套資金,違約方應賠償另壹方投入項目部資金的_20%。逾期5個月以上的,賠償比例每月超過5%。
5.任何壹方必須對每壹方及其派遣人員的個人行為負責。如因個人違反法律法規、惡意操作造成項目受損,項目部可通過適當途徑追究個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被派遣方也必須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其他
1.本協議條款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2.未經雙方股東壹致同意,項目經理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對外擔保或貸款。
3.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及時協商,根據協商意見進行修改或補充,並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在此之前,是關於船山區寶盛鄉紮皮堰村第壹社的簽約。寶盛花園?還是?寶盛新世界?《聯合開發協議》同時廢止。
5.本協議壹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項目部兩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合作夥伴:
簽署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簽署地點:
合夥協議範文
第壹條合夥企業的宗旨:_ _ _ _ _ _ _ _ _
第二條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營業場所:_ _ _ _ _ _ _ _ _
第三條合夥經營的項目和範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四條合夥企業的期限自_ _ _ _ _ _ _ _ _ _年_ _ _月_ _ _日起。
第五條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
(1)合夥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元;_ _ _ _ _ _ _ _(其他合作夥伴以與上述相同的順序列出)
(2)全體合夥人的出資應於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之前繳足
(3)本合夥企業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 _。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 * *財產,不得隨意要求分割。合夥企業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歸個人所有,屆時返還。
第六條盈余分配和債務承擔。
所有合夥人* * *壹起經營,* * *壹起工作,* * *承擔風險,* * *盈虧自負。
(特別說明:盈余分配和債務承擔可按各合夥人各自出資或平均分配約定。沒有約定分享比例的,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分享。任何壹方對外還款後,另壹方應在10天內按比例向另壹方清償其份額。)
(壹)盈余分配:以_ _ _ _ _ _ _ _ _ _為基礎。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優先清償。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在_ _ _ _ _ _ _的基礎上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出資的準入、退出和轉讓。
(1)加入。
1.新合夥人的加入必須得到所有合夥人的批準;
2.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夥。
1.自願退出。合夥企業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出現退出合夥協議的原因;
b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c .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關系。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下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辭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當然退夥:
甲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b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個人破產;
d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企業的全部財產份額。
上述情況下的提款生效日為實際提款日。
3.退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議撤換合夥人:
壹未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執行合夥事務時的不當行為;
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原因。
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的名人。被除名的名人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生效,被除名的名人退出合夥企業。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外,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和退夥人應當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
(三)轉讓出資。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該第三人視為合夥人,否則轉讓人視為合夥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領取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在修改合夥協議後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所有合夥人* * *從事合夥事務。(適合小型合夥企業。)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托_ _ _ _ _ _ _ _ _ _為合夥企業的負責人,其職權為:
1.開展對外業務,簽訂合同;
2.合夥企業的日常管理;
3.銷售合夥產品(商品)和購買普通商品;
4.支付合夥債務;
5._________。
第九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企業事務的管理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 * *決定,無論出資多少,人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有權分配合夥企業的利益;
3.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約定分配合夥利益,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
4.合夥人有權退出。
(2)合夥人的義務:
1.根據合夥協議維護合夥企業財產的統壹;
2.分擔合夥企業經營虧損的債務;
3.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10條禁止的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經營所得利潤屬於合夥企業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損失。
2.禁止合夥人參與與本合夥企業競爭的業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壹條合夥企業的繼續經營。
(1)在退出合夥企業的情況下,剩余合夥人有權以原企業的名義繼續經營原企業的業務,也可以選擇和吸收新的合夥人加入經營。
(2)合夥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經已故合夥人的繼承人選擇,可以返還繼承人應當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以按照合夥協議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受繼承人作為新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終止和清算。
(壹)合夥企業因下列原因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系;
3.沒有合法的伴侶;
4.合夥事務已經完成或者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企業的清算:
1.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指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 如果清算人符合下列條件,則應指定_ _ _ _ _ _ _ _ _ _ _人 15日內未確定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
3.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合夥企業所欠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債務;退還合夥人的出資。
4.結算後如有剩余,按照本協議第六條第壹款的方法進行分配。
5.清算期間合夥企業遭受損失,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按照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辦理。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合夥人支付的金額超過其因連帶責任應承擔的金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賠償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是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話
2.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轉讓其財產份額,其合夥人不願意接受受讓人成為新合夥人的,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3.合夥人私自將自己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否則按退夥處理;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者因重大過失或者違反合夥企業法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向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的,按照合夥企業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以勸阻聽者,全體合夥人可以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由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相關的所有爭議應由合作夥伴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提交_ _ _ _ _ _ _ _ _ _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在雙方同意的其他城市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1)經協商壹致,合夥人可以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未盡事宜;如果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有沖突,以補充和修改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簽訂於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簽約地點:_ _ _ _ _ _ _ _
合作夥伴合作協議
第壹條合夥企業的宗旨:_ _ _ _ _ _ _ _ _
第二條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營業場所:_ _ _ _ _ _ _ _ _
第三條合夥經營的項目和範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第四條合夥企業的期限自_ _ _ _ _ _ _ _ _ _年_ _ _月_ _ _日起。
第五條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
(1)合夥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元;_ _ _ _ _ _ _ _(其他合作夥伴以與上述相同的順序列出)
(2)全體合夥人的出資應於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之前繳足
(3)本合夥企業的出資額為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 _。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 * *財產,不得隨意要求分割。合夥企業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歸個人所有,屆時返還。
第六條盈余分配和債務承擔。
所有合夥人* * *壹起經營,* * *壹起工作,* * *承擔風險,* * *盈虧自負。
(特別說明:盈余分配和債務承擔可按各合夥人各自出資或平均分配約定。沒有約定分享比例的,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分享。任何壹方對外還款後,另壹方應在10天內按比例向另壹方清償其份額。)
(壹)盈余分配:以_ _ _ _ _ _ _ _ _ _為基礎。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優先清償。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在_ _ _ _ _ _ _的基礎上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出資的準入、退出和轉讓。
(1)加入。
1.新合夥人的加入必須得到所有合夥人的批準;
2.承認並簽署本合作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退夥。
1.自願退出。合夥企業經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出現退出合夥協議的原因;
b .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c .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關系。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下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辭職。如果合夥人有以下情況之壹,他當然會退出:
甲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b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個人破產;
d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企業的全部財產份額。
上述情況下的提款生效日為實際提款日。
3.退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議撤換合夥人:
壹未履行出資義務;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執行合夥事務時的不當行為;
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原因。
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的名人。被除名的名人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生效,被除名的名人退出合夥企業。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外,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和退夥人應當按照退夥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清算。
(三)轉讓出資。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該第三人視為合夥人,否則轉讓人視為合夥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領取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在修改合夥協議後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所有合夥人* * *從事合夥事務。(適合小型合夥企業。)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托_ _ _ _ _ _ _ _ _ _為合夥企業的負責人,其職權為:
1.開展對外業務,簽訂合同;
2.合夥企業的日常管理;
3.銷售合夥產品(商品)和購買普通商品;
4.支付合夥債務;
5._________。
第九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企業事務的管理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 * *決定,無論出資多少,人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有權分配合夥企業的利益;
3.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約定分配合夥利益,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
4.合夥人有權退出。
(2)合夥人的義務:
1.根據合夥協議維護合夥企業財產的統壹;
2.分擔合夥企業經營虧損的債務;
3.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10條禁止的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經營活動;其經營所得利潤屬於合夥企業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失賠償損失。
2.禁止合夥人參與與本合夥企業競爭的業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壹條合夥企業的繼續經營。
(1)在退出合夥企業的情況下,剩余合夥人有權以原企業的名義繼續經營原企業的業務,也可以選擇和吸收新的合夥人加入經營。
(2)合夥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經已故合夥人的繼承人選擇,可以返還繼承人應當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以按照合夥協議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受繼承人作為新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終止和清算。
(壹)合夥企業因下列原因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系;
3.沒有合法的伴侶;
4.合夥事務已經完成或者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企業的清算:
1.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指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 如果清算人符合下列條件,則應指定_ _ _ _ _ _ _ _ _ _ _人 15日內未確定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清算人。
3.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合夥企業所欠的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稅款;合夥債務;退還合夥人的出資。
4.結算後如有剩余,按照本協議第六條第壹款的方法進行分配。
5.清算期間合夥企業遭受損失,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按照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辦理。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合夥人支付的金額超過其因連帶責任應承擔的金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賠償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是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的話
2.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合夥人轉讓其財產份額,其合夥人不願意接受受讓人成為新合夥人的,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由此造成的損失。
3.合夥人私自將自己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否則按退夥處理;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者因重大過失或者違反合夥企業法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向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的,按照合夥企業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以勸阻聽者,全體合夥人可以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由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相關的所有爭議應由合作夥伴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在雙方同意的其他城市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1)經協商壹致,合夥人可以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未盡事宜;如果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有沖突,以補充和修改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簽訂於_ _ _ _ _ _ _ _ _ _ _年月日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名):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簽約地點: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