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青海人事考試信息網發布的《關於2023年青海省壹級造價工程師、經濟專業人員(初、中級)資格考試的溫馨提示》,參加考試的考生必須攜帶紙質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個人身份證件。具體如下。
2023年青海省壹級造價工程師及經濟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提示
2023年青海省壹級造價工程師、經濟專業技術(初、中級)資格考試將於10月30日65438、10月30日31。為確保檢查安全有序,結合防疫常態化要求,對上述檢查的相關要求和註意事項如下:
壹、與疫情防控有關的事項
1.根據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我中心將於考試前14天開始監測考生報考“新康碼”,考生應於考試前14天開始體溫檢測。按照“每天檢測壹次,發現異常情況隨時報告”的疫情報告制度,發現異常情況將及時通過“新康碼”上報單位或社區防疫部門。
考試當天,將為考生提供入場前的體溫檢測和身份驗證。建議考生提前1小時到達考點,積極配合工作人員工作。
2.10自10月2日起,凡在蘭州市、張掖市、嘉峪關市、內蒙古阿拉善盟、陜西省Xi市、寧夏銀川市居住過的人員,均與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或無癥狀感染者的行程有交集。與確診患者有過接觸並在考前來到青海省人事考試中心的考生(聯系電話:0971-8258589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接聽),以及在過去14天內在國內疫情發生的非中高風險地區居住過的考生,須在48小時內持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並在考試當天出具證明(原件)。
3.考生進入考點後,積極配合工作人員進行體溫測量。體溫正常(< 37.3℃),無咳嗽等呼吸道癥狀者可進入考點;如果體溫超過37.3℃,需要現場復檢兩次。如果體溫仍超標,現場醫護人員要用水銀體溫計再次測量腋下溫度。如果確實是發熱,經現場醫療衛生專業人員評估後,綜合判斷符合參加考試要求的,負責人將其帶到隔離考場參加考試;無法提供健康證明,且有經現場醫療衛生專業人員確認的可疑癥狀(體溫37.3℃以上,持續幹咳、乏力、呼吸困難等癥狀)的考生,不得進入考場。
4.考試期間,考生應自覺維護考試秩序,與其他人員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防控距離,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的安排。考生應自備壹次性醫用口罩,根據考點所在地疫情風險等級和防控要求科學佩戴。除了在核實身份時按要求及時佩戴口罩外,在進出考點和參加考試時應始終佩戴口罩。拒絕戴口罩者不得進入考點。
5.如何申請“新康碼”
①打開微信搜索“信用青海”微信微信官方賬號並關註。
②點擊“新康碼”
③點擊“我的信用代碼”
(4)按圖示要求填報健康信息。
⑤點擊“應用”
⑥點擊“確認提交”
二、考試註意事項
1.這些東西應該放在壹起。
考生須攜帶紙質版準考證和有效期內的個人身份證件(包括有效期內的二代居民身份證、社會保障卡、臨時身份證、派出所出具的帶照片並加蓋公章的戶籍證明、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和港澳居民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大陸通行證)。持有兩證者不得進入考場,進入考場必須服從工作人員的安排。因為“新康碼”的信息在24小時內有效,所以考生除了每天在考前通過“新康碼”報體溫和行程外,還必須在每個考試日前18小時內再次申請“新康碼”,否則錄取將受到影響。
2.出入有時間限制。
建議考生提前1小時到達考點學校,接受工作人員的體溫測試和身份驗證,考前40分鐘進入考場,認真聽監考老師筆記。遲到5分鐘以上的考生不得進入考場(主要是到達考場時),2小時後可以交卷離開。
3.入學前找對考場
請考生按照正確的考場和座位參加考試。不在指定考場、座位參加考試的,按違紀違規處理。
4.違禁物品不得進入會場。
嚴禁攜帶手機、電子表、電子手環、各種電子、通信、存儲、通訊工具及具有無線接收和電子存儲記憶功能或其他設備進入考場。凡在考試過程中攜帶上述設備到座位上,發現有手機(手機響、報警、震動或考生拿出手機看)者,將按有關規定處理。考試時,考生應將手機等物品放在該放的地方。請不要帶貴重物品。(進入考場前,請關閉手機放入手機袋,並寫下姓名和座位號,放在放物品的地方)。
5.以下項目禁止播放。
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不能帶出考場,也不能損壞。否則按考試零分處理。
6.相似性檢測是常態
不要偷看別人或者讓別人偷看試卷、答題卡等答題資料。考試結束後,通過技術手段識別為同壹試卷的考試答題卡,將按無效處理。
7.提前熟悉考點的地址和路線。
請認真核對個人準考證中的考點信息,認真確認考點地址。考生必須在考試前到各自的考點熟悉交通路線。
8.趁早出行才是上策。
考生前往考點時,最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做好個人安全防範,與他人保持合理距離,途中盡量避免用手觸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勤洗手,戴口罩。考點沒有停車位。車輛到達考點後請迅速離開,做到“人下車走”,不要逗留。駕駛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慢行穩行,不要亂停亂放,以免發生交通事故。
9.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考生請註意。
這個考試是電子化的,工作人員必須在電腦上答題。人員可攜帶的文具僅限於鉛筆。人員可以登錄中國人事考試網,通過模擬答題系統提前熟悉考試答題界面、考試流程和計算器。考試過程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計算機考試系統中所列的考試規則、操作說明和答題要求。如遇考機故障、網絡故障等異常情況,監考人員應聽從安排。
三。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摘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31號令《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六條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行為之壹的,給予其當時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壹)攜帶規定以外的通訊工具、電子產品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書寫、填寫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在試卷、答題卡、答題卡以外的規定位置標註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按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使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字跡不壹致的;
(六)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卡帶出考場;
(八)故意損毀試卷、答題卡、答題卡和電子系統設施的;
(九)未按規定使用考試系統,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本科目考試成績無效時應當給予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給予當時所有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其違紀違規行為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保存期限為五年:
(壹)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資料的;
(二)相互傳遞試卷、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後,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和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定以外的電子產品;
(六)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應當認定考試各科成績無效的。
第八條考試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壹的,給予其當時所有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其違紀違規行為長期記入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
(壹)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終止繼續參加考試,並責令離開考場;情節嚴重的,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個人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果證書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由發證機關宣布證書或者成果證書無效,並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壹條在評卷過程中,發現人員之間同壹科目答案相近,經評卷專家組確認,考試機構或者考試部門應當給予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相同答案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人員之間同壹科目答案相同,且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行為成立的,視情況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壹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和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職業資格證書發放和註冊、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考試機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中記錄的相關信息,並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的相關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以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以考試作弊為目的,將第壹款規定的考試試題、答案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參加考試的 第壹款規定代替自己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相關建議:
考題:2022年初中級經濟師考試試題及答案匯總。
成績查詢:2022年全國經濟師考試成績查詢時間。
合格標準:歷年經濟師考試成績合格標準。
報名時間:2023經濟師考試報名時間匯總。
報名條件:2023經濟師考試報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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