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招標投標中心社會項目進場交易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合肥市招投標中心(以下簡稱“招投標中心”)社會項目進場交易行為,進壹步提高社會項目進場交易的管理和服務水平,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社會工程,是指我市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金投資以外的建設工程和采購工程。
第三條社會項目進入市場交易,由業主單位書面委托,辦理申報手續,與招投標中心簽訂委托協議(見附件1),並接受市招標投標監督局(以下簡稱“市招投標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社會項目委托招標中心招標的,由招標中心按市級項目運作程序組織招標。
(1)招標方式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變更招標方式的,業主單位應提供相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業主單位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選擇適合招標項目的評標方法。
(3)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其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業主單位的代表不得超過三分之壹。
第五條社會招標項目(包括業主單位具備招標條件並自行組織招標的項目)中介機構進入市場,應遵循以下程序:
(1)市招管局業務部門受理項目後,將項目分配給招投標中心相關業務部門。在轉讓項目時,應註明該類項目是“中介機構進場交易”還是“業主自行招標進場交易”。
(2)招投標中心業務部門受理項目後,與業主單位或中介機構簽訂進場交易協議。
(三)招標中心業務部門應指定專人為進場交易項目提供服務,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四)業主單位或中介機構應結合招標中心場地安排的整體情況合理確定評標時間,招標中心業務部門應協助申請評標場地。
(五)進場交易項目招標公告發布前,我市境內項目招標文件和公告通過內網系統報市招管局監管處備案,境外項目經當地招標主管部門備案後,報市招管局監管處備案。
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使用規範性文本,主要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其中,招標方式、評標方法和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按照《暫行辦法》第四條執行。
(六)公開招標項目應通過招標中心網站進行網上報名,鼓勵使用電子招標系統實行網上招標。
(七)項目開標前,招標中心業務部門協助業主單位或中介機構辦理專家抽取申請手續,市招管局法規處按規定抽取專家,市招管局監督處抽取特邀監督員負責評標現場監督。
評標專家和監督員的費用由業主單位或中介機構參照市招管局的相關標準支付。
(8)進場交易項目評標期間,招標中心業務部門應按要求提供現場服務,並在評標結束後協助發布評標結果公告。
(九)業主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後,業主單位或中介機構應將中標通知書報招投標中心備案。
業主和中標人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辦理進場交易服務費繳納手續。
(十)發包人和中標人簽訂合同時應當使用示範合同文本。合同簽訂後,業主單位或中介機構應將合同報招投標中心核實,並報市法規局備案。
第六條外國組織在現場組織的評標項目,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業主單位應在項目開標前7天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投標資料(包括項目批文、資金來源證明、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評標辦法等。),其中國有投資項目的招標材料由地方招標主管部門備案。
(2)市招管局監管科負責項目招標材料的備案,未通過備案的項目不得進場組織評標。
(3)市招管局業務部門統壹受理國外組織的評標項目,並將其分配到招投標中心綜合部,由綜合部指定專人作為項目聯系人,提供相關服務。
(4)項目聯系人收到組織評標的書面申請和項目招標材料後,應及時與業主聯系,明確項目預算、評標時間、專家選擇、現場監督等具體事宜,並安排評標現場。需要抽取專家的,應及時報送法規局;需要現場監管的,應及時報送監察局。
(5)項目開標前,招投標中心綜合部與業主單位簽訂場地使用協議,並辦理繳費手續。
(六)在評標過程中,項目聯系人提供相關服務並復制評標資料。
評標專家和監督員的費用由業主單位或中介機構參照市招管局的相關標準支付。
(七)項目評審結束後,業主單位或中介機構應及時與招投標中心綜合部辦理現場交接手續。
第七條社會準入交易相關費用按照以下標準收取:
(壹)委托招投標中心運作的項目,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代理服務費和造價咨詢費、服務費等。;
(二)中介機構在交易項目中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交易服務費;
(3)國外進場機構組織的評標項目,按物價部門核定的進場交易服務費標準減半收取。
第八條進場交易項目運行過程中,招投標中心綜合部根據需要做好宣傳和後勤保障工作,信息部做好網絡、監控系統等技術支持工作。
第九條本暫行辦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壹年。
合肥招標中心網址:/
合肥工程招標網地址:合肥市阜陽路17號(原合肥市委)
合肥工程招標網聯系方式:0551-626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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