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項目估算指標和概算指標;
(二)工程預算定額、預算定額和單位計價表;
(3)費用定額和工期定額;
(四)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的價格;
(五)工程造價指標;
(6)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估價依據。第七條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做好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編制工作。第八條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工程造價信息庫,定期發布建築材料、設備等市場價格信息。第九條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工程結算應當在建設的不同階段編制。建設工程需要招標的,還應當編制標底和投標報價。第十條投資估算應根據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主要設備選型、建設工期、估算指標和有關規定進行。第十壹條設計預算應以初步設計、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和市場價格為依據。第十二條施工圖預算應當以施工設計圖紙、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和市場價格為依據。第十三條招標標底應以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估算、招標文件、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和市場價格為依據。第十四條投標報價應當以招標文件、費用定額、市場價格等為依據。,結合技術裝備、管理水平、施工單位對工期和質量的要求。第十五條工程結算應當以竣工圖紙、合同、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有關規定為依據。第十六條編制施工圖預算、招標標底和投標報價可采用定額計價方法或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第十七條定額計價方法是指根據統壹的基價表、費用定額及相關文件和收費程序,計算項目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的計價方法。第十八條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是指按照工程量清單計價標準計算工程所需全部費用的計價方法,包括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
工程量清單應根據招標文件、施工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相關技術資料、計價規定、施工現場條件和工程具體情況進行編制。第十九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總投資50%以上,或者國有資金占總投資不足50%,但國有資金投資者擁有控股權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工程合同價款和工程結算書應在承發包雙方簽字後1個月內書面告知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第二十條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工程結算有爭議的,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壹條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工程結算,單位有能力編制的,可以自行編制;單位不具備編制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編制。
建設工程標底應當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人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編制。
建設工程投標報價應由投標人或其委托的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第二十二條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證書,並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不得出具虛假報告或者數據,不得轉讓中介業務。
禁止偽造、塗改、出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