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公安、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公積金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協助做好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規劃、建設和籌集管理第七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目標任務、總體要求、建設和供應規模、選址布局規劃、用地和資金安排、規劃實施措施和工作機制;年度實施計劃應當明確資金安排、建設用地安排、保障範圍和方式、租賃補貼數量、主要措施等。
年度實施計劃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市、區(縣)重點建設項目管理,並按照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的專門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住房保障需求,建立公共租賃住房土地儲備制度,確保土地供應。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將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規劃納入各級城鄉規劃,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空間布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公共租賃住房土地儲備計劃,明確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的具體地塊。在滿足城市規劃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公共租賃住房用地容積率可適當提高。第九條政府通過新建、配建、改建、購買、租賃和捐贈等方式籌集公共租賃住房。
“舊城鎮、舊村莊、舊廠房”改造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特區有關規定配建或者認購公共租賃住房,所配建或者認購的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政府所有,並無償移交給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籌集和運營,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享受稅費優惠。第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應當遵循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則,遵守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執行住房建設標準和建築質量安全、消防安全、節能環保標準。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采取成套住房或宿舍住房的形式。成套住房形式的,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過60平方米;使用宿舍住房,應執行國家宿舍建築設計規範,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不少於5平方米。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集中建設,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土地供應計劃時優先納入年度供應計劃。
公租房項目集中建設的,保障對象交通、就業、就學、醫療等基本需求。應充分考慮,合理安排區位布局,按照規劃要求建設道路交通、學校、醫院、文化體育、消防和公共服務設施、商業服務設施等基礎設施,並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建設遵循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的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國有企業組織實施,也可以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建設單位實施。第十四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保、節能、經濟適用和滿足基本居住要求的原則,完成室內裝修。其他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參照新的公共租賃住房裝修標準進行相應修繕。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和車庫停車位,應當由同級住房保障部門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房地產登記。
公共租賃住房的房地產登記應當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中載明公共租賃住房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