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創新,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或者成果轉化,提供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和新服務,並實現其市場價值的活動。第三條推進企業技術創新應當以市場為導向,堅持企業自主和政府引導相結合,鼓勵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合作開展技術創新,鼓勵社會資源參與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指導和服務,制定和落實鼓勵和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措施,建立部門聯動合作機制,營造良好的企業技術創新環境,激發企業技術創新活力。第五條市、區縣(自治縣)科技部門負責企業技術創新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企業技術創新戰略和規劃;市、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工業企業技術創新的指導、協調、服務和監督,制定並組織實施工業企業技術創新規劃和政策。
教育、財政、稅務、工商、中小企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相關工作。第六條企業作為技術創新的主體,依法享有技術創新決策、R&D投資、組織R&D活動和成果轉化的自主權。第七條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以下服務:
(壹)建立企業技術創新政策公告、公示制度,依托門戶網站等平臺集中公開發布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相關政策、工作流程等信息,並及時更新;
(二)建立創新政策協調審查機制、創新政策調查評估制度,審查新制定的政策是否限制創新,跟蹤分析創新政策實施情況;
(3)建立常態化的企業技術創新對話協商制度,充分發揮企業和企業家在創新決策中的作用;
(四)組織與企業技術創新相關的業務培訓、咨詢和診斷,幫助企業提高創新能力;
(五)建立和完善企業技術創新社會化服務體系,培育和發展企業技術創新公共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R&D設計、技術評估、技術交易、企業孵化、檢驗檢測、質量認證、知識產權、品牌創建、標準制定和推廣、人才培訓、產學研信息對接咨詢、科技金融等服務;
(六)建立向全社會開放科技基礎設施、大型科研儀器和專利信息資源的長效機制,鼓勵企業、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以市場化方式享受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科學數據等創新資源。第八條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指導企業開展下列技術創新活動:
(1)加大R&D投資,整合國內外技術創新資源,建立新的R&D創新體系;
(2)加強研發,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實現成果產業化和市場化;
(3)加強產學研協同創新,聯合國內外科研院所和高校實施技術創新項目,創建技術創新團隊和機構,構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四)牽頭制定或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五)開展質量改進和品牌培育,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模式;
(六)應用信息技術實現數字化設計、智能產品、智能制造、網絡化管理和電子商務;
(7)加強人才引進、培養和使用,與國內外高校聯合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建設產學研基地或實習實訓基地。第九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支持企業技術創新。
市、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用於科技進步、創新創業的其他專項資金,應當確定壹定比例鼓勵和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發揮財政資金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引導作用。
下列與企業技術創新有關的活動或者項目,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補貼或者獎勵:
(a)新產品的開發、生產和鑒定;
(2)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優秀獎等國家級獎項的專利;
(三)牽頭制定和批準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4)新認定的國家和市屬企業R&D事業單位、國家和市屬企業R&D事業單位在運行評價中獲得優秀等級,其新購置的R&D測試關鍵設備等能力提升項目;
(五)用於列入《重慶市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的裝備產品;
(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的首次采購和使用;
(七)引進企業技術創新人才;
(八)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可以享受補貼和獎勵的其他活動或者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