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建築工程和水、電、設備安裝工程,不論技術人員和普通工人,均按本市壹九八五年工程預算定額計算,平均工作日不低於八美元;
(2)聘用的施工技術人員每個工作日不得低於十六美元,安裝技術人員不得低於二十美元,普通工人不得低於十二點八美元;
(三)受聘工程技術人員每個工作日不低於五十美元;
(四)聘用的其他工作人員每個工作日不得低於三十美元。第十條外地施工單位承擔建設工程施工任務,需要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本地施工單位的,其工程直接費的計算以1985年本市工程預算定額為依據,其施工管理費的收費標準為(折算成外匯):
(壹)承包建築工程,按直接費用(包括前期施工準備)的百分之十五提取管理費;
(二)承包水電、設備安裝工程,按人工費的125%收取管理費;
(三)由國外進口鋼管樁、鋼板樁獨立承包打樁工程的,管理費按打樁工程直接費的60%收取;
(四)從國外引進的吊裝工程獨立承包的,管理費按吊裝工程直接費的80%計算。第十壹條外地施工單位承擔建設工程施工任務,需要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當地施工單位的,其臺班費按施工機械設備九年折舊攤銷(折算成外匯)。第十二條外國施工單位承擔建築工程施工任務,需要將主體建築工程、設備電梯安裝、房屋裝修工程分別分包或轉包給本市及國外、香港、澳門的多家施工單位的,承包主體建築工程的施工單位按其他分包工程造價的2%向外國施工單位收取現場服務費(外匯)。第十三條外地建設單位需要委托當地有咨詢業務的建設單位承擔建設項目施工任務的,當地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從事該項業務的人員實際工作天數收取咨詢費,標準為咨詢人員每個工作日不低於150元人民幣(折算成外匯)。第十四條外地施工單位分包或轉包給本市施工單位的,其工期定額應按本市現行規定執行;提前或不提前,按有關規定實施獎懲。第十五條外國施工單位承擔建設工程施工任務,需要委托當地建築材料供應商代理進口供應建築材料、設備、衛生潔具、建築半成品、五金裝飾材料等材料的,其價格按照上海港交貨單價加運雜費結算,外匯折價按照當日中國銀行牌價折算;運雜費按本市現價計算(折算成外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