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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最嚴房地產政策:堅持住不炒穩定房價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委、辦、局:

現將《呼和浩特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實施方案》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呼和浩特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實施方案

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深入落實城市調控主體責任,結合區域實際,制定本規劃。

壹.壹般要求

堅持“房住不炒”導向,全面落實“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調控目標,統籌房地產市場供求雙向調控,因城施策分類調控,完善房地產調控措施,加強行業監督管理,堅決遏制投機炒房,防範化解市場風險,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實施範圍

市內四區,如意工業園和金川工業園。

三、工作措施

(壹)優化土地供應結構,穩定土地價格。

1.準確把握土地供應節奏。根據商品住房的周期,科學確定土地供應節奏。當商品住房的周期連續三個月保持在12個月至18個月的合理區間內時,按供地計劃供地正常;在商品住房去化周期連續三個月低於12個月的情況下,加快土地供應節奏;商品住房去化周期連續三個月長於18個月時,暫停供地。(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土地收儲中心)

2.適時調整居住用地出讓方式。根據房地產市場和土地市場運行情況,采取“限房價、競地價、競配建”或“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適時供應商品住房用地,平抑地價。“限地價、競房價、競建設”是指商品房土地出讓價格溢價率達到壹定比例時,實行“地價熔斷”機制,轉為競房價、競建設或搖號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房價競地價”是指上市房源銷售價格受區域限制,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價最高者競得。(責任單位: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土地收儲中心、自然資源局)

3.有序推進現有土地調整利用。已取得使用權的經營性用地允許調整為商品住房用地,調整比例最高為50%。(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土地收儲中心)

4.有效促進所供土地的開發建設。嚴禁開發企業未經批準以“項目分期”方式變相“囤地”。超過土地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已動工開發1年,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壹或投資額占25%,已停止開發建設1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依法依規處置。對因拖欠土地出讓收入、項目建設滯後而涉嫌“囤地”的開發企業,禁止其報名參加土地競買,限制其參與新的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責任單位: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自然資源局、城管執法局、土地收儲中心)

(2)規範房地產市場運行,全力穩定房價。

5.差別化限制住房貸款。申請商業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首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於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於40%。購買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申請商業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第二次申請須在首次公積金貸款還清滿五年後提出,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不予受理。(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金融辦)

6.實行商品房預售價格備案制度。新項目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商品房預售價格必須在市住建部門備案。備案價格原則上不得高於同地段、同品質樓盤上月銷售均價,無成交記錄的逐月順延上調;商品房預售備案價格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項目應在3個月後重新向住建部門申請備案。對無參考價的新建項目,由市發改、住建、市場監管、統計、土地收儲等部門組成的價格核查小組對項目申報的備案價格進行核查;對於全裝修的新建項目,毛坯房價格和裝修價格必須壹起備案,購房合同中必須明確裝修標準,並設置樣板間。

未經價格備案擅自銷售的,將限制開發企業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權限,暫停辦理後續項目預售許可;情節嚴重的,提請上級住建部門降低開發企業資質等級,並記入失信名單。(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局、統計局、城管執法局、土地收儲中心)

7.實行明碼標價和壹房壹價制度。取得預售許可證後,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價格。實際銷售價格與預售備案價格不壹致的,暫停後續商品房預售許可,暫停網簽權限,暫停預售監管資金。(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局、城管執法局、行政審批局)

8.規範開發企業銷售行為。對具備預售條件的商品房項目,開發企業應壹次性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不得以批、拆、裝、抵押等方式拖延入市時間;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不得以認購、認購、預約、搖號、售卡、VIP搖號或收取凍結保證金、預付款、定金等方式變相銷售。對於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企業應在10天內壹次性公開銷售全部待售房源。(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審批局、城管執法局)

9.加快在建項目房源上市。對於手續齊全的項目,開發企業已與市住建部門、金融機構簽訂資金監管協議,項目建設達到“正負零”,則可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審批局、金融辦)

(三)建立長期穩定的住房供應機制,穩定預期。

10.及時發布住房發展計劃。編制呼和浩特市住房發展“十四五”規劃和年度計劃,確定住房和土地供應規模、結構和時序,有效引導市場資源配置,穩定市場預期,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土地收儲中心)

11.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繼續實施公共* *租賃住房分配制度。住宅用地出讓時,要明確配建公共* *租賃住房,配建比例為總建築面積的3%。根據棚戶區改造居民需求和房地產市場情況,合理確定安置房建設規模。(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土地收儲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2.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鼓勵開發企業建設租賃住房項目,補齊租賃住房短板,滿足人民群眾居住需求。(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土地收儲中心)

(四)加強行業監督管理,規範市場運作。

13.加強商品房合同備案管理。為進壹步提高網簽備案的時效性和覆蓋面,開發企業和購房人必須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網簽備案,未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得作為住房公積金和按揭貸款的憑證。已辦理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除司法機關的法律文書和仲裁機構的裁決外,原則上不予辦理合同登記和註銷手續。(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4.加強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為在建工程設定抵押。對已為在建工程設定抵押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抵押情況,不得銷售抵押範圍內的房屋。金融機構負責監督抵押貸款用於項目建設,只有在項目抵押被撤銷後,住建部門才能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管執法局、金融辦)

第四,保障措施

(壹)建立房地產市場分析和定期會商機制。建立房地產市場專家庫,每季度聘請業內知名專家對全市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進行分析研判,提出房地產市場調控建議。建立部門間定期會商機制,市住建、自然資源、城管執法、市場監管、統計、土地收儲等部門每季度召開聯席會議,分析全市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及時研究解決突出問題。(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市場監管局、統計局、城管執法局、土地收儲中心)

(二)建立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加強房地產企業信用平臺管理。凡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嚴重失信違法企業名單”、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失信類別的開發企業,均列入房地產信貸平臺失信名單,實行多部門聯合懲戒。被列入失信名單且問題未解決的開發企業不得參與土地競買,其原法定代表人、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新設房地產公司。(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局、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土地收儲中心)

(三)建立信息公開和政策解讀的長效機制。市政府辦公室牽頭組織住建、自然資源、土地收儲中心、統計等部門,通過新聞發布會、報紙、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渠道,加強政策解讀,正確引導輿論。市住建部門定期在官網發布商品住房銷售備案價格和房源信息,有效引導市場預期。(責任單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然資源局、土地收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