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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16:

(1)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事務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組織、綜合材料起草、檔案、綜治、保密、政務公開、信訪、安全、政務督查、綜合調研、新聞宣傳、政務信息、人力資源賬戶管理等工作;負責因公出國(境)赴港澳的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的政審;負責部門預決算的編制及相關資金的管理;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2)公務員管理組

組織實施公務員分類、職位管理、錄用、考核、獎勵、處分、培訓、職務任免、競爭上崗、溝通回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公務員任用等法律法規;組織實施、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各縣區、各部門公務員法實施工作,制定市人民政府獎勵表彰制度,以市人民政府名義審議有關事項;承辦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辦理市級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錄用、考核、轉崗、調動、日常報名和職位設置、非領導職務的審批;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幹部檔案工作的綜合管理。

(3)綜合規劃科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承擔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編制和下達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和人員結構調整計劃;承擔事業單位後勤服務人員的社會化管理;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統發工資人員的審核工作;承擔統計管理、數據發布等工作;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工作;承擔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和綜合分析工作;指導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建設。

(4)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承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任務;指導和協調專業技術資格和資格考試;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職稱評定政策;審核初、中、高級職業資格申請材料,指導和監督初、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承擔初、中級評委會的組建和調整工作;承擔初級、中級專業技術管理評價結果的審批確認和證書發放工作;承擔高校畢業生首次專業技術資格認定和證書發放工作;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承擔國家優秀專業技術人才、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才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綜合管理工作。

(5)人員安置組

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的編制和分配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落實部分企業解困穩軍轉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6)工資、福利和退休管理科

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承擔公務員工資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承辦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資、退休費的統壹發放和職工晉升、增資的審核;承擔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的核定工作;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等級規範;承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的相關工作。

(7)社會保險管理科

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及發展規劃;組織制定和實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擬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基金征繳政策;組織實施基本養老金征繳、企業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基金管理政策;審核特殊工種、因病和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市直單位職工提前退休和全市企業年金實施方案。組織實施被征地農民醫療、生育、失業、工傷、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擬定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制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並實施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康復器械安裝機構的資質審查標準和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工傷認定、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勞動能力鑒定。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調控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落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生育、死亡待遇等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管理規則;制定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參與指導和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支付、待遇支付和基金運營投入。組織實施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基本政策、規劃和標準;指導和監督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和服務。

(8)勞動監察科

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制度、執法規範和標準;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指導和監督下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調查處理與勞動人事有關的重大案件,處置影響較大的群體性突發事件;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研究,提出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政策建議;承擔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普及和執法檢查工作;承辦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9)勞資關系科

負責勞動關系調整政策、制度建設、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實施;指導勞動關系的處理;審核河源市屬及中央、省屬定點企業關閉、破產、改制職工安置方案;指導和協調企業職工安置工作;承擔企業相關人員薪酬水平調查的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工作;審核河源市屬及中央、省屬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薪酬標準;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和工資政策;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

(10)計劃財務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參與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基金)預決算,組織預算執行的績效評價;制定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和勞動保障專項基金的監督管理制度和運行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法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監督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負責資金需求的審計和專題報告;組織實施社會保險稽查資格認定和組織考核;組織查處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重大案件;承擔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1)調解和仲裁管理科

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和仲裁;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管理調解員和仲裁員,組織仲裁審判;指導和監督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和仲裁;承擔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就業促進科

制定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的信息化管理;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組織實施特殊群體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制定企業下崗職工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境外人員(不含專家)入境和就業政策;承擔外企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的初審;制定農民工工作綜合規劃,推進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項,承擔市農民工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十三)人力資源分配科

擬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中介機構;執行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和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質標準;落實相關人員調配政策,牽頭制定並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承擔國家特殊需求人員調配工作;指導和監督縣區和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的引進和配置;按規定調配市屬、中央和省屬駐河源企業人員;負責“三支壹扶”管理服務和指導接收高校畢業生。

(十四)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和公務員管理政策;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聘用和備案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獎懲的相關工作;承擔河源市、中央、省屬事業單位招聘調配相關工作。

(15)培訓和技能教育管理科

負責綜合管理公務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指導和協調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資格培訓;承擔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指導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指導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教學機構的認定,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審批和管理;負責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證書的審批;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的規劃和指導;制定技工學校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實施指導;指導技能競賽和師資隊伍建設;管理和指導技工學校招生和畢業生就業推薦工作;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計劃;組織實施職業技能分類和職業技能地方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落實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

(16)人事監督科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務、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會、共青團、婦女、紀檢監察、行風建設、勞動工資、培訓教育、離退休人員服務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對外合作交流項目綜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