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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加快我省水利建設,提高水利設施防洪抗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適應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水利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優先發展和加快水利事業,積極籌集水利建設資金,用政策鼓勵和組織社會各界和外資參與水利建設。第三條水利建設基金是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我省水利建設基金由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水利建設基金組成。第四條水利建設資金的來源。

(壹)省級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

1.從省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收費及附加)中提取3%。應從水利建設基金中提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及附加)包括: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車輛通行費、道路運輸管理費、地方交通和公安部門駕駛員培訓費、電力建設基金、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管理費、征地管理費。

省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及附加)包括市縣上繳的上述部分。

2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從其他渠道轉移的水利設施建設資金。

(2)市縣水利建設資金來源:

1.市縣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和附加)的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及附加)包括本條第壹款所列項目和市政設施配套費。

市縣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及附加)包括下級上繳部分。

2.從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用於所在城市的防洪建設。

有防洪重點任務的城市包括廣州、深圳、珠海、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東莞、中山、江門、佛山、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雲浮,以及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有防洪重點任務的城市。

縣城防洪任務重的市,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3 .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從其他渠道轉移的水利設施建設資金。第五條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省水利廳參照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另行制定。市縣水利建設基金劃轉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會同同級計劃、水利部門參照省級水利建設基金制定。第六條水利建設基金專項用於新建防洪、排澇、灌溉、海堤、水文設施建設、三防(防汛、防風、抗旱)通信信息系統基礎設施等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原有水利工程建設符合安全標準;河流規劃和管理;水土流失防治重點工程建設;防洪重點城市防洪設施建設;水利工程維護;省、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水利工程。第七條水利建設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列支。每年年初,各級水利部門根據水利建設規劃和安全標準建設計劃,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資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撥付資金。其中,用於水利工程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應分別列入各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水利建設基金專款專用,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壹年度使用。

為經濟效益顯著的水利工程安排的水利建設基金,可以實行有償滾動使用。水利建設基金有償使用的有關手續,由資金使用單位到財政部門辦理。第八條財政部門應建立健全水利建設基金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計劃部門應對水利基本建設項目進行審查。水利部門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在年度終了時編制水利建設基金決算;屬於基本建設支出的,還應按照規定編制基本建設財務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第九條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提高水利建設基金的征收標準,擴大使用範圍,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各級財政、計劃、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第十條征收水利建設基金後,各級人民政府不得減少水利建設基金的投入。第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水利建設基金足額征收、管好用好、專款專用。第十二條本細則自1998 65438+10月1日起至2010 65438+2月31日止施行。第十三條市、縣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籌集和使用水利建設基金的管理辦法,並報上壹級財政、計劃和水利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委和省水利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