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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保障社會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實現社會信用信息享有,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應用和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社會信用信息,是指能夠用於識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場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群眾團體(以下簡稱公共信用信息提供者)在依法履行職責和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可以用於識別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市場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在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獲得的,可用於識別信用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信用服務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信用評級、信用管理咨詢、信用風險控制等相關業務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第四條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適應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改革發展的需要,遵循合法、安全、及時、準確的原則,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或者實施方案,明確工作機構和專門人員,保障工作經費,並將社會信用信息管理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信用信息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其他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領域社會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應用和管理工作。

征信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金融信用信息和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壹的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通過有關部門、組織和地方建立的征信系統與信用信息服務系統的互聯互通,實現社會信用信息的跨部門、跨領域、跨地區* * *使用。

省人民政府設立的征信中心(以下簡稱省征信中心)具體負責省級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收集和管理社會信用信息,提供信息披露、查詢、* *享受、申請等相關服務。

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和組織負責本系統信用信息服務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並做好與省社會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的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第七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提高守法履約意識和水平,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表率作用。

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應當遵守行業信用法規和職業道德規範,加強自身信用管理,提高信用水平。

鼓勵公眾守信自律,提高誠信意識,參與誠信教育和信用監督活動,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第八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道、專題欄目、公益廣告等形式,宣傳和普及社會信用知識,弘揚誠信文化,營造誠信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第二章信息采集第九條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實行目錄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內容、提供者、數據格式、訪問權限、采集程序、采集路徑、采集時限、公開方式等要素由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規定。

公共信用信息目錄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適時調整。征求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成員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

納入目錄管理的項目內容可能損害信用主體權利或者增加信用主體義務,社會影響較大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估,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十條下列信用主體信息應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目錄:

(壹)反映信用主體在公共管理和服務中基本情況的登記信息;

(二)反映信用主體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行政征收、行政獎勵、行政給付等行政行為中信用狀況的信息;

(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情況;

(四)群團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掌握的信用主體受到表彰獎勵、參與社會公益和誌願服務等信息;

(五)依法應當納入目錄管理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