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工業經濟的部門是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信息化建設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信息化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省信息化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市信息化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縣(市)、區和開發區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市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地區信息化發展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後公布實施,並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結合本系統信息化發展實際,編制本系統、本部門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並報同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制定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意見,組織專家論證,使信息化建設規模和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並與相關規劃相銜接,避免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
經批準的信息化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或調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程序重新審批和備案。第七條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縣(市)、區、開發區信息化發展規劃及相關部門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的年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檢查結果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績效考核指標體系。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應當將通信管道、通信基站等公共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控制性詳細規劃,並與環境保護、市政基礎設施等相關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空間布局和建設時序。公共* *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按照規定進行建設。
城鎮各類新建通信管線應配建地下管線。那些已經豎立在空中的逐漸被移入地下管道。第九條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建設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開發區管委會批準。
列入年度計劃的信息化工程項目,由信息化主管部門對其規劃布局、技術標準、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資源* * *等相關內容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符合條件的,方可按照建設項目程序辦理相關手續。第十條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公共* * *基礎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後,報所在地市或者縣(市)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壹條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工程項目和信息服務外包項目應當納入政府集中采購。
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對使用財政資金的信息服務外包項目進行審查。第十二條信息工程項目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地方和行業強制性標準。如果沒有強制性標準,鼓勵采用先進的行業標準。第十三條信息工程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檢測,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工程項目驗收結果應當報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對使用財政資金的信息化工程項目的完成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明確信息產業的發展重點,支持具有帶動作用的產業項目,加快產業集聚,培育產業集群,促進產業升級。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引導企業加大信息技術開發投入,對具有國內國際先進水平的信息技術和信息產品的研發和生產給予重點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