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廣西壯族自治區果樹種苗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果樹種苗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果樹種苗管理,保證果樹種苗質量,促進果樹種植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果樹品種選育、果樹種苗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果樹種苗,是指果樹嫁接苗、幼苗、砧木、接穗、插條等。用於果樹種植或繁殖。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果樹種苗工作,其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果樹種苗管理工作。第四條選育或者引進果樹新品種,必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登記後,方可經營和推廣。第五條生產果樹種苗應當在無檢疫性病蟲害的場所進行,並具備與種苗生產相適應的隔離栽培條件。

柑橘苗的生產應在隔離設施如網室或溫室中進行。第六條生產下列果樹種苗的,應當在繁殖開始後30日內,向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柑橘、荔枝、龍眼、芒果、黃皮、柿子、梨、桃、李、李;

(2)香蕉、菠蘿、葡萄、羅漢果、火龍果、木瓜、百香果;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果樹種苗。

果樹種苗生產記錄包括以下內容:生產者名稱、住所、聯系方式、生產地點和隔離栽培條件、生產品種、規模和質量要求、繁殖材料來源及其檢疫情況。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20日內組織實地核查,並出具果樹種苗生產備案證明。

經現場檢查,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果樹種苗生產要求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指導服務。

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依法對備案的果樹種苗產地實施檢疫。

禁止偽造、塗改、買賣、出租果樹種苗生產備案證明。第八條經農業植物檢疫機構檢疫合格的果樹種苗生產者,應當在果樹種苗產地設置農業植物檢疫機構制作的果樹種苗檢疫告知書。

《果樹種苗檢疫合格通知書》應當包括生產者、產地、品種名稱、生產數量、生產備案證明編號、檢疫結果及其有效期限、咨詢服務電話等內容。並加蓋農業植物檢疫機構的印章。第九條商品果樹種苗生產者應當建立果樹種苗生產檔案,檔案應當載明果樹種苗名稱、產地、生產地塊環境、繁殖材料來源和質量、技術負責人、田間檢驗記錄、檢疫性病蟲害發生和防治、果樹種苗流向等內容。第十條經營果樹種苗,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出具果樹種苗生產備案證明和植物檢疫證明,並建立果樹種苗經營檔案。

果樹種苗管理檔案應當載明果樹種苗的來源、檢疫、生產記錄認證、質量狀況、質量檢驗責任人和銷售去向。第十壹條年度果樹種苗生產經營檔案保存至種苗流出生產地或銷售後2年,多年生果樹種苗生產經營檔案保存至種苗流出生產地或銷售後4年。第十二條個人自繁自用的多余常規果樹種苗可以出售,無需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應當出示果樹種苗生產備案證明和植物檢疫證明,並對其銷售的果樹種苗質量負責。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農業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紙、信息公告欄、互聯網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適宜本地種植的果樹、苗木的品種、產地、市場價格、檢疫結果和有效期限等相關信息,並設立咨詢電話,提供咨詢服務。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建立和保存果樹種苗生產經營檔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生產果樹種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銷售果樹種苗不出示生產備案證明和植物檢疫證明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罰款。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塗改、買賣或者出租果樹種苗生產備案證明的,處以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第十八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種子管理機構、農業植物檢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