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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時應采取哪些措施?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對患者健康的損害,防止損害擴大。”醫療機構采取的及時有效的措施包括:進行必要的輔助檢查,確認過失造成的損害程度;采取必要的藥物、手術等治療方法,減輕損害後果;為避免醫療事故糾紛而采取的其他措施。這些措施要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盡量減少對患者的傷害。3.保管好各種資料,現場封存實物。《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嚴禁塗改、偽造、隱匿、毀棄、搶奪病例資料。”第1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對死亡病例、疑難病例、上級醫師查房、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討論記錄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可以復印,由醫療機構保存。“第十七條規定:“如果輸血、輸血、註射、吸毒等。涉嫌造成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封存和啟封現場實物,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由雙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不能預約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懷疑輸血有不良後果,需要封存血液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掌握第壹手資料和證據,是對醫療事故或事件做出準確鑒定、準確定性和正確處理的前提。因此,醫療單位在接到有關醫務人員及其所在科室的醫療事故報告後,應依法做好保管和封存工作,以免發生不利於醫療事故處理的事情。3、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調查,應立即調查處理,並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個別醫務人員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患者及其家屬也可以向醫療單位提出調查要求。事實上,調查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過程就是尋找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的依據,分析事故或事件發生的原因和過程,這是處理醫療事故或事件的關鍵環節。偵查的過程壹般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對證據的審查。首先,患者的病歷是記錄病情發展的最原始資料,記錄了醫生的治療方法和思路,體現了醫生的責任心。為了查明事故的真相,有必要檢查病歷,以確定它們是否被塗改過。其次,對現場調查提取的藥品、藥瓶及殘留藥液、患者的血液、尿液及分泌物進行分析並制作標本。第三,如果懷疑患者誤受了同種異體血,新生兒被誤換了,或者同種異體器官移植不當,需要進行血型檢測。最後,如果懷疑事故是由醫療設備故障引起的,就要請專業人員對醫療設備和醫療器械進行檢查,以確定是否存在設計缺陷、機械故障或電路故障。第二,檢驗活體,解剖屍體。活體檢查是指對患者進行身體檢查,以確定其是否殘疾,是否有因組織器官損傷引起的功能障礙,並確定其殘疾和功能障礙的程度,為醫療事故的正確處理提供客觀、科學的依據。屍檢主要是病理解剖和法醫解剖來確定死因。三是對醫療單位負責人、責任醫務人員、患者及其親屬、在場患者的調查訪談,疑難醫療問題的醫療權威咨詢。在處理醫療事故的過程中,不能忽視醫患之間的詢問。因為對醫患雙方進行詢問,可以獲得壹些對處理醫療事故有用的信息,可以更好地消除醫患矛盾,與醫患溝通,從而順利解決醫療事故。4.結論醫療事故處理部門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事故作出最終處理意見。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案件,應以書面形式向患者及家屬詳細說明情況和原因。對構成醫療事故的,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責令醫療責任人員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構成醫療事故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醫療糾紛情況復雜,政策性強,醫療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必須認真接收處理,做好各方面工作。(1)接待:接待來訪者的第壹個問題是讓他們建立信任感。無論是否存在醫療過失,都要向患者或家屬表示慰問,真誠熱情。即使對方生氣了,或者語言不好,我們也要勸,勸,不要生氣。初訪者壹定要耐心傾聽,認真記憶,盡可能多地收集與糾紛相關的材料,為調查提供依據。不要輕易對問題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來訪者陳述觀點時不要打斷、打斷或做不必要的解釋,以免被誤認為是包庇或保護。最後壹定要根據事實做出結論,只有認真的調查研究才能做出正確的分析判斷。因此,需要妥善保存和保護病歷、實物和現場。(2)屍檢:家屬對醫療過程表現出不滿時,相關醫務人員應做好準備,死亡後書面告知患者並指導家屬進行屍檢。根據相關規定,屍檢應由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專門機構和有資質的人員進行,目的是分析診斷死亡原因,查明是否存在過失,操作是否誤傷器官等。,為認定和處理糾紛提供客觀依據。(三)善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