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註冊的私募管理人應在註冊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主動與註冊地證監局取得聯系。
二、辦公場地要求
工商登記與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壹行政區域的,應當充分說明分離的合理性。
第三,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
■證券私募管理人、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非證券類私募管理人,至少應有兩名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更換高級管理人員時,應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關聯私募機構兼職;
2.不在與私募業務有沖突的機構兼職;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不得兼職;有兼職的,應當提供兼職合理性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客戶、是否違反競業限制規定等。),且兼職高管人數不高於申請機構高管總人數的65,438+0/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職高管要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協會會重點關註很多機構的兼職高管崗位;
5.協會將重點關註變更原因和壹年內兩次以上變更聘用機構的私募高管的誠信情況;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聘用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提交高管人員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應當上傳涉案高管人員的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
第四,員工數量
申請機構員工總數不得少於5人,申請機構壹般員工不得兼職。
動詞 (verb的縮寫)沖突業務
對於同時從事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集資業務、小額融資、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的申請機構,由於上述業務與私募基金存在沖突,為防範風險,協會對從事沖突業務的機構不予註冊。
六、嚴禁持股。
投資者應當以貨幣財產出資。投資方應保證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受任何第三方支配。申請機構應確保股權結構清晰,不存在代申請人持股的情況。投資者應當具有與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相匹配的出資能力,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七。股權要求
■申請機構應確保股權結構簡明清晰,不存在過多層次的股權結構、循環出資和交叉持股。協會將加大對股權滲透的核查力度,重點關註其法律合規性。
■申請註冊前壹年內發生股權變更的,申請機構應詳細說明變更原因。如果申請機構為了規避投資人的相關規定而進行特殊股權設計,協會將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真核查。
■申請機構的投資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為資產管理產品。
八。有關各方
■申請機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者關聯方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應當在子公司、分支機構或者關聯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開展業務並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備案後,提交申請機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
■申請機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或者關聯方已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但未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請機構應當先行登記其子公司、分支機構或者關聯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同壹實際控制人下有新的申請機構的,申請機構的第壹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作出書面承諾,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後,繼續持有申請機構的股權或者實際控制權不少於三年。
九。暫停處理
出現下列兩種及以上情形之壹的,協會將暫停該類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註冊申請6個月:
(壹)申請機構名稱未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業,且與知名機構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帶有“集團”、“金控”等字樣,誤導投資者;
(2)申請機構的辦公室不穩定或不獨立;
(三)申請人的展覽計劃不可行;
(四)申請人不符合專業化運作要求,偏離私募基金主業的;
(五)申請人有數額較大的未清償負債,或者負債超過其凈資產的50%;
(六)申請人的股權持有或股權結構不明確;
(七)申請人的實際控制關系不穩定;
(八)申請人通過結構安排規避關聯方或實際控制人的要求;
(九)申請人的員工和高級管理人員有關聯關系,或者專業能力不足;
(十)申請人在協會反饋意見後6個月內未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的;
(十壹)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資產管理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X.未註冊
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協會不予登記,自該機構不予登記之日起壹年內不接受其高級管理人員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的高級管理人員:
(壹)申請機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基金募集的有關規定,在申請登記前違規發行私募基金,向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公開推介和募集基金;
(二)申請人提供,或者申請人與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中介機構串通提供虛假註冊信息或者材料的;提供的註冊信息或者材料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三)申請機構的主要投資人和申請機構已經從事或者仍在從事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的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集資業務、小額融資、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
(四)申請機構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五)申請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有嚴重失信記錄,或者最近三年被中國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六)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資產管理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壹、註冊完成後應特別註意的事項。
■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完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未備案首只私募基金產品的,協會將註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
■自2016年2月5日起,協會暫不受理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同時暫不受理未備案私募基金的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
十二、主要變化
■私募管理人提出需要提交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的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且首次提交後6個月內未通過或補正次數被退回5次以上的,協會將暫停申請人新產品備案,直至通過。
■65,438+0年內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任代表)、主要投資人、實際控制人均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提交變更後的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意見書。對於此類重大變更,協會將作為新的登記機構進行核查,並加強對變更原因的核查。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原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具有適合崗位要求的專業能力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