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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科技信息條例(試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中醫藥科技信息工作是中醫藥科研、醫療、教學和管理的重要基礎。中醫藥科技情報工作的主要內容是收集、整理、加工、傳遞、分析和研究。做好中醫藥科技信息工作,可以及時準確地掌握國內外相關動態,預測發展趨勢,為制定各項中醫藥規劃方案和工作計劃提供可靠依據,從而加快中醫藥科研、醫療、教學的發展,加強中醫藥工作的科學管理;對繼承和發揚中國醫學意義重大。第二條中醫藥科研院所(所)、中醫藥高等院校應當把中醫藥科技情報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優先列入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並根據任務和條件設立相應的中醫藥科技情報機構;制定有效措施,加強領導。中醫藥科技信息工作的成效應作為評價中醫藥科研院所(所)和中醫藥大學工作的重要指標。第三條各中醫藥研究基地和中醫藥管理單位必須重視發展,指定專人負責中醫藥科技信息工作。第二章基本任務第四條中醫藥科技情報工作應當貫徹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遵循科技情報工作規律,註重突出中醫藥特色。其主要任務是:

壹、收集國內外中醫藥研究相關的機構、人員、項目進展、成果、思路、方法等信息。

二、報道國內外中醫藥科技信息和動態。

三、開展中醫藥科技信息分析和研究,從戰略、戰術或技術上向有關部門提供咨詢意見。

四、組織和參與中醫藥科技信息交流。

五、做好中醫藥科技信息咨詢服務。第三章組織結構第五條中醫藥科研院所(所)、高等中醫藥院校應當設立科技情報研究所(室),明確任務,制定情報課題和計劃。第六條科技情報研究所(室)所長(主任)由研究所(所)或院長聘任,並報上級單位批準。情報研究所(室)的級別和待遇應與其他研究所(室)壹致。第七條科技情報研究所(室)所長(主任)參加研究所(所)或有關院長辦公會議。院(所)或學院的學術委員會應有中醫藥科技情報專家參加。第四章業務工作第八條科技情報所(室)必須參與所(所)或學院的項目設計、開題報告、評估、論證、成果鑒定、戰略研究等活動,為這些方面提供高質量的信息咨詢,成為中醫藥管理、科研、醫療、教學決策中不可或缺的工作人員。第九條科技信息所(室)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拓寬信息來源,有計劃、有目的、有重點地通過各種渠道收集國內外相關信息,及時整理加工,建立及時、連續、完整的信息數據庫,以供使用。

科技情報研究所(室)有權參加本院(所)或學院的所有學術會議;中醫藥機構或學術團體在國內外舉辦重要學術會議或交流活動時,應規定中醫藥科技信息機構代表人數。第十條科技情報研究所(室)應做好二次文獻(如情報資料標題、索引、摘要的匯編和出版)和三次文獻(如進展、總結等)的工作。),並及時傳遞給有關單位和個人。第十壹條科技情報研究所(室)應逐步開展情報調查、分析和未來預測等高層次的情報研究。同時開展本學科的理論研究,逐步形成中醫藥科技情報學的理論體系。第十二條科技信息所(室)應向中醫藥管理、科研、醫療、教學等部門和有關單位提供科學、準確、可預測的信息咨詢。服務的手段和形式要多樣化(包括文字、圖片、實物、音像、計算機軟件等。).第十三條應采取多種途徑切實提高中醫藥科技情報人員的培養水平(如在職人員短期培訓、中醫藥院校開設中醫藥科技情報講座、招收中醫藥科技情報專業研究生和進修生等)。).第十四條中醫藥科技信息工作應盡快采用新技術。在有條件的單位研究開發電子計算機在信息管理檢索系統中的應用;開展聲像信息研究,充分利用有利於中醫藥科技信息發展的現代化手段和儀器設備。第十五條要有覆蓋面廣的科技信息,應盡快建立和加強中醫藥科技信息協作網。合作網絡可以有幾個層次,這樣各級中醫機構都可以包括羅誌。可以利用科技信息合作網絡或其他方式進行有效的信息交流。第五章科技信息人員第十六條中醫藥科技信息人員主要是中醫從業人員和相關信息專業人員,必須熱愛中醫藥事業和科技信息工作,具備中醫藥科技信息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在國內或國外具有良好的語言文字表達能力,身體健康,具有壹定的社會活動能力。第十七條中醫藥科技信息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保密法規和規定。第十八條中醫藥科技情報人員可按國家科研系列的規定申請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在聘任和其他待遇方面,應與同級科技人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