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產排水、工業廢水處理、河道防洪管理以及河湖等水域排汙口的新建、改建或者擴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排水,是指排水戶將雨水、汙水排入排水設施,並對雨水、汙水進行接納、輸送、處理和循環利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排水戶,是指在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中直接或間接向排水設施排水的所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根據排水的質量和數量,分為重點排水戶和壹般排水戶。重點排水戶包括醫療衛生、生物制品、科研、肉類加工等含病原體廢水的重點工業排汙企業和單位。具體名單由市排水主管部門會同市環保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本辦法所稱排水設施,是指排放、接收、輸送、處理和回收利用雨水、汙水的各種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第四條城市排水管理堅持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確保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市城市排水工作。
市發展改革、環保、規劃、國土、公安、水利、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市內各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排水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鼓勵排水和汙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汙水、汙泥和雨水的循環利用。第七條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工作的宣傳,普及排水知識,提高全社會科學安全排水的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排水設施,並有權對破壞或損壞排水設施及其他排水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第八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國土、水利、環保等部門。,編制本市城市排水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區)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城市排水規劃,編制轄區排水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排水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防洪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並與轄區內開發建設、道路、綠地、管廊(網)、水系、防澇治澇等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排水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符合雨汙分流的要求。在雨水、汙水管道覆蓋的區域,禁止雨水管道與汙水管道混接。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透水路面和自然朝向雨水的滯留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設施收集利用雨水,減少雨水徑流,提高防澇能力。第十二條新建汙水處理廠、生活汙水處理設施等。,應當同步制定汙水處理處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設汙水管道。新建、改建、擴建日處理能力5萬立方米以上的汙水處理廠,應當配備中水利用系統。
新建或改建的房屋陽臺(平臺)應設置單獨的汙水管道,並納入統壹的汙水收集系統。小區陽臺(平臺)已建,但未單獨設置汙水管道,改造時應增設汙水管道。第十三條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和需要連接排水設施的建設項目,規劃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當地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排水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水施工企業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第十四條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並通知排水主管部門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檔案,並在竣工驗收後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