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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衛生局內部結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局內設10職能科室:(1)辦公室(信訪辦)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文秘、檔案、機要、政務信息、宣傳、保密、後勤保障等行政事務;負責本局的輿情信息監測;承擔發言人與網絡發言人的聯絡工作;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CPPCC委員提案和群眾來信來訪;制定和實施本局各項工作制度;起草總體工作計劃和綜合文稿;負責本系統、局的安全生產、綜合治理、節能減排工作;負責健康創建和系統性能評估;負責本局的信息化建設。

(2)組織人事部門

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合理配置衛生人才資源,指導衛生機構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負責市衛生系統的機構設置、人事管理和幹部培訓;指導直屬單位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出國人員的政治審批;負責全市衛生系統的綜合表彰;負責市級衛生系統統戰、對口聯系和援疆援藏工作,以及農村指導員和科技特派員。

(3)政策法規司(行政審批司)

負責組織綜合政策研究,綜合分析全市衛生改革發展情況,制定衛生工作相關政策;負責制定衛生立法規劃,組織起草衛生行政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負責衛生行政許可;負責衛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聽證;負責指導全市衛生法制宣傳教育;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審查和備案;負責衛生涉外事務、對外合作與交流以及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活動;組織和管理衛生救助工作;協調管理衛生系統信息化,開展智慧健康保障體系建設。

(4)計劃財務部

負責擬訂全市衛生發展規劃,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負責市級衛生財務管理,安排、使用和管理衛生經費;參與制定全市衛生經濟政策和系統的財務規章制度;參與全市醫療保健服務收費的制定和管理;負責全市衛生統計工作;負責市級衛生基本建設計劃的制定、項目論證、立項和管理,指導縣(市)重大衛生建設項目;負責本局的會計和財務管理;負責市級醫療衛生單位的政府采購管理;負責醫療設備集中采購的實施和日常監管;負責直屬單位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和其他審計的具體實施;參與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改革和管理;參與醫療衛生機構設置和醫療設備準入管理;負責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全市衛生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5)醫務管理和中藥部

制定地方醫療機構質量和服務標準,監督管理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和服務質量;負責醫療機構、醫生、護士、醫療技術和醫療設備等醫療服務要素的準入管理;負責醫療糾紛的管理;負責醫療救護、獻血和輸血、征兵和招生體檢的管理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中醫藥和中西醫結合發展規劃,依法管理全市中醫藥(中西醫結合)工作;負責城市醫院支援農村醫療工作(對口支援);參與醫療機構發展規劃、基建項目審核和衛生經費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醫學科技和教育發展規劃;指導全市醫學科學、技術和教育工作;負責管理全市醫學科技計劃、繼續醫學教育、重點學科建設、科技信息、科技成果及推廣。(六)基層衛生和婦幼保健管理辦公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

擬訂社區衛生、農村衛生、婦幼衛生和初級衛生保健的發展規劃、相關政策、建設規範和專項技術標準;負責管理、指導和監督社區衛生、農村衛生、婦幼衛生工作和各類人員的培訓;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規劃、措施和技術標準;依法監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生殖保健服務工作;負責制定流動人口婦女兒童保健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負責制定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發展規劃、相關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承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事務,協調相關部門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

(七)疾病控制部門(衛生應急辦公室、公共衛生應急指揮中心)

負責制定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的防治規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免疫規劃工作計劃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傳染病和健康危害的監測,建立預警機制,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和蔓延;負責法定傳染病疫情管理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和信息發布;負責指導和管理醫療機構的疾病預防相關工作;依法管理傳染病、慢性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組織防治工作的監督、考核和評估;指導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和隊伍建設,組織隊伍培訓和管理;組織協調市公共衛生委員會成員單位的工作;組織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工作方案和措施;建立和完善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預警系統;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演練、應急知識和處置技能培訓;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指導縣(市)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和應急處理。

(8)衛生監督所

綜合管理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制定地方性衛生執法監督規範、規程、標準和相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依法對消毒產品、飲用水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實施公共場所、職業、放射和學校衛生監督管理;依法對醫療衛生機構、采供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整頓和規範醫療市場,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行為;監督檢查《傳染病防治法》、《職業病防治法》等衛生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和監督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依法發布衛生監督相關信息,組織衛生執法檢查;承擔衛生執法隊伍的培訓和管理工作。

(9)市衛生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市幹部保健計劃,經批準後監督實施;負責中央領導、知名人士、重要外賓來寧波的醫療保健,以及國際、國家、省、市重大活動的衛生保健工作;負責和管理市衛生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和健康檢查;擬訂幹部醫療保健方案及相關規章制度;負責全市幹部保健部門的業務指導;承擔市衛生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0)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根據市愛國衛生協會的決議,制定愛國衛生運動計劃;組織協調市艾薇協會成員單位的工作;負責貫徹和監督本市愛國衛生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和指導全市創建衛生城市(縣)和衛生單位;指導城鄉除四害和健康教育工作;做好愛國衛生運動的科學研究活動、信息交流和經驗推廣工作;承擔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黨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