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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關於進壹步解放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的規定

第壹條政府部門所屬科研機構要在今年前全面實行所長負責制和所長任期目標責任制,主管部門要保證所長在行政業務、人事管理、經費和資產等方面行使國家規定的權利。經主管部門審核,同級科委批準,已實現自力更生進入企業、企業集團的科研機構,其所長全面完成任期目標的,可獲得職工平均收入的三至五倍;事業費未實現自給的科研機構收入可以是職工平均收入的二至三倍。第二條政府部門所屬科研機構應積極推行多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科研機構可以承包,也可以在內部分級承包。綜合大院和大學也可以分成幾個獨立核算的單位進行承包。承包應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內部公開招標或面向社會選擇承包商。承包商應與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保證承包方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經營管理自主權,有關部門應當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三條鼓勵政府部門所屬科研機構積極組織創收。通過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培訓等取得的凈收入的20-30%。可先提取作為直接參與此類人員的報酬。其余部分納入科技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導演基金。在保證科研發展的前提下,分配比例由單位自行確定,並報主管部門和財務部門備案。應該允許銀行提取現金。

科研機構所得外匯,五年內全額留成,自主使用。第四條政府部門所屬科研機構的獎金分配限額應與業務費的減少掛鉤。科研機構未減少科研經費的,獎金發放限額為人均壹個月基本工資;業務支出減少幅度小於10%的,獎金發放限額為人均壹個半月基本工資。在此基礎上,技術開發型科研機構以10%為壹個檔次,每降低壹個檔次,獎金發放限額增加半個月基本工資;事業費包幹的科研機構以7%為壹個檔次,每降低壹個檔次,獎金發放限額增加半個月。第五,擴大企事業單位所屬科研機構的自主權。這類機構也要對內對外提供有償服務,積極創造條件,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方向發展。其領導體制、管理和收入分配可參照政府部門所屬科研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大力發展各類民辦科技機構。凡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由當地縣級科委註冊,財政部門給予貸款支持。科技部門在項目招標、成果獎勵等方面應與其他科研機構同等對待,有關部門應保護其合法權益。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七條各類科研設計單位、高等院校應積極創辦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科技開發企業,特別是創辦和聯合經營外向型科技開發企業,承包、租賃、領辦中小型企業或鄉鎮企業。財政和主管部門應優先為科技發展提供流動資金,各專業銀行每年應安排壹定數量的貸款。稅務機關應本著先易後難的精神,在稅收管理範圍內給予稅收減免和照顧。

設立科技開發企業,須經同級科委批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稅務部門登記。第八條承擔省級以上科技項目的項目組成員,經項目評審符合計劃要求的,除按省政府魯〔1986〕95號文件規定執行外,還可根據其貢獻大小,從項目結余資金或主任基金中給予適當補助。第九條社會公益性科研機構實行科研經費包幹,在定額基礎上可試行工資總額包幹。增加人數不增加工資總額,減少人數不減少工資總額。有創收能力的要積極開展有償服務,向科研費自給或部分自給的方向過渡。第十條支持農業科研機構為發展創匯農業服務。根據需要,允許他們將技術服務工作與有關的農業有用生產資料結合起來,享受與供銷社和商業部門零售環節同等的免稅待遇。鼓勵農民通過集資入股等方式,與農業科技機構組建各種所有制形式的農業科技服務組織和經營實體。第十壹條各級、各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人才流動規劃,組織科技人員到工農業生產第壹線進行多種形式的技術承包和技術服務,並按照收益與效益掛鉤的原則獲得合法報酬。

要選派或招聘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的科技人員到縣(市、區)和鄉(鎮)工作,擔任副縣長(市、區)長和科技副鄉長(鎮),或組團到縣(市、區)和有關業務部門工作,加強對科技工作的領導。具體辦法由省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