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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在大連地鐵工地開噴漿車不小心出了事故,導致手臂骨折,眼眶骨折。他應該得到什麽補償?

工傷事故賠償項目和計算標準

第壹部分:工傷事故(殘疾)的具體賠償項目

壹.醫療費用

醫療費用補償=診療量+藥品量+住院服務量。

以上金額依據《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計算。

二、受傷人員住院期間的夥食補助費

住院夥食補助費補償金額=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元/人/天)* 70% *天數。

第三,生活護理費用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照料的,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檔次支付生活照料費。標準分別為省規定的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可以根據本省的規定進行調整。

四、輔助設備費用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輔助器具費用。

五、工傷期間的工資(從受傷之日起至傷殘鑒定之日止)

工傷期間工資=自受傷之日起至傷殘鑒定之日止的工資福利收入。

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六、交通和住宿費用

指在省外醫院的交通、住宿、就醫等費用。

七、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指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的傷殘等級,按規定壹次性支付給工傷職工。

壹次性傷殘津貼的補償金額=本人月工資*根據傷殘等級確定的月數(最長24個月,最少6個月)。

八。傷殘津貼

指職工因工致殘,評定為壹至四級傷殘,並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的工傷;被評定為五、六級傷殘且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的,本應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傷,但因某種原因難以安排的,按月發給工傷職工津貼。

九、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指職工因工負傷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工傷醫療費用在勞動合同終止或合同期滿時壹次性支付給職工。即只有解除勞動關系時才能享受,其具體標準由省裏規定。

X.壹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自願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鑒定為工傷的工傷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為幫助其重新就業而支付的壹次性補助,以彌補工傷職工在今後求職就業中相對於非工傷職工的困難給其造成的壹定損失。具體標準由省規定。

附件1:《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4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2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0個月工資,四級傷殘18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職工,停止發放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

第三十四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本人工資五級傷殘16個月,六級傷殘14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經勞動者本人提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2個月,八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8個月,十級傷殘6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部分:工傷事故(死亡)的具體賠償項目

壹、喪葬補貼

指因工死亡職工、因停工停薪留職死亡殘疾職工、停工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壹至四級殘疾職工,支付給其直系親屬的喪葬費補助。喪葬補助費補償金額=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6。

二是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指因工死亡情況下,按規定標準支付給職工直系親屬的壹次性賠償金。

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48-60個月)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指職工因工死亡、傷殘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壹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帶薪停職期滿後死亡,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向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支付維持基本生活費的賠償金。

(壹)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者因工死亡職工配偶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賠償金額=死亡員工的工資* 40%

(2)其他親屬是指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遇難工人的親屬中。條件是因工死亡的勞動者生前提供了重要的生活來源;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死亡工人的子女年齡在18歲以下。

已死亡職工父母雙亡,爺爺奶奶年滿60周歲,爺爺奶奶年滿55周歲;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子女,其孫子女未滿18周歲;已故員工父母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

賠償金額=因工死亡員工的工資* 30%

(3)喪偶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即已故職工配偶為喪偶老人的,其供養親屬月撫恤金為職工本人工資的50%;

因工死亡職工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為孤兒的,其供養親屬的月撫恤金為職工工資的40%。

但是,如果因工死亡的工人有多名親屬有資格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經批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