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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關於做好幼兒園招生工作的通知(原政策)

廣州市教育局關於做好幼兒園招生工作的通知

穗交規字[2021]第4號

各區教育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幼兒園工作規則》、 《幼兒園管理條例》《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學前教育改革規範發展的意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促進學前教育普遍健康發展行動計劃和廣東省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行動計劃的通知》(粵府辦[2018]28號)《廣東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21年幼兒園招生工作的通知》(粵

壹、招生原則

(1)屬地管理。各區認真履行學前教育管理主體責任。各區將根據國家、省、市政策要求,統籌學前教育資源,制定本區招生工作具體方案,組織管理轄區內公辦、民辦幼兒園開展招生工作。

公園免費入場。幼兒園招生免試。不得以參加考試、口試或者其他任何變相考試、復查成績等方式招生。

(3)公平公開。堅持依法依規,嚴格執行幼兒園招生入學政策,做好信息發布,確保招生工作公開、穩定、規範。

二、招生對象

幼兒園優先滿足適齡兒童需求,幼兒園小班年齡為3歲。

三、招生範圍

各區教育部門舉辦的公辦幼兒園招收本區戶籍兒童和符合相關政策的非戶籍適齡兒童,面向社會招生比例不低於90%。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舉辦的幼兒園,除招收本單位職工子女外,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招收附近居民的子女。

民辦幼兒園面向社會招生,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具體招生計劃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四、招生時間

幼兒園的招生時間原則上是每年的5月份。其中,各區教育部門組織的公辦幼兒園招生報名時間統壹到每年5月的第三周,其他幼兒園具體招生時間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確定。

動詞 (verb的縮寫)註冊程序

(壹)制定招生計劃。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本區招生工作計劃,明確招生工作各環節的管理和服務要求,組織各類幼兒園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開展招生工作。

(2)開放招生信息。各區要加強招生政策的宣傳引導,在轄區教育部門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已取得辦園資格的幼兒園名單、本區招生政策、各類幼兒園招生範圍、招生計劃、招生咨詢和監督電話等招生信息。

各區要引導本區各類幼兒園通過幼兒園公示欄、網站等多種形式和途徑,及時公開幼兒園招生信息,包括幼兒園性質、招生對象、範圍、時間、錄取方式、錄取結果、咨詢監督電話等。

(三)有序組織報名。各區要統籌各類幼兒園資源,根據面向社會招生的各類幼兒園學位情況,本著方便高效的原則,組織開展報名工作;進壹步簡化招生手續和證明事項;及時妥善處理招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維護良好的招生秩序。集中招生後,如果有多余的學位,可以隨時補上。

(4)完成新生錄取。招生報名結束後,各幼兒園應及時核實相關信息,並將錄取結果告知幼兒家長;對於沒有被錄取的孩子,要及時告知結果。兒童入園前,應按照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保健制度進行檢查,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

各區要指導本區各類幼兒園做好幼兒入園信息采集工作,並按要求及時在全國學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統和廣州市幼兒園信息管理系統中錄入新信息。

不及物動詞工作要求

(壹)加強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區要切實履行學前教育管理主體責任,做好轄區內學前教育資源供求工作,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幼兒園招生工作。要開展招生風險評估,完善應急機制,確保招生工作平穩有序。要做好公辦幼兒園特別是教育部門辦幼兒園的招生工作,做好民辦幼兒園招生計劃管理和招生簡章備案工作。

(2)保障普惠性學前教育學位供給。各區要統籌招生和促進學前教育普惠性健康發展,切實落實幼兒園建設專項規劃,及時補充普惠性學位資源,落實城市社區配套幼兒園建設和治理,切實保障普惠性學前教育學位供給,解決群眾入園需求。

(三)統籌園區各類團體的工作。做好照顧政策和享受補助政策子女的組織登記工作。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各類政策性照顧者子女入學工作,落實對經濟困難兒童、孤殘兒童的資助。適齡孤兒、事實上無人照管的兒童、城鄉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特困供養人員和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根據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優先入讀普惠性幼兒園。

做好港澳臺兒童入園引導工作。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居民或其隨遷子女來我市接受學前教育的,按照“歡迎就讀、壹視同仁、就近入學”的原則,平等享受當地隨遷子女的相關政策和學前教育服務。臺灣同胞子女就讀幼兒園實行“歡迎就讀、壹視同仁、就近入學、適當照顧”的政策,按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入園。

做好適齡殘疾兒童入園工作。尊重特殊兒童的個體差異。能堅持正常集體活動的適齡殘疾兒童進入普通幼兒園隨班就讀,重度殘疾兒童根據父母申請到特殊教育機構接受學前教育。

對於未能入園的幼兒,各區要根據本地區幼兒園名額的富余和短缺情況,統籌做好入園指導和服務工作。

(四)加強招生監督管理。各區要完善幼兒園招生監管問責機制,加強監管。除健康檢查外,不允許孩子和家長參加任何形式的檢查或測試。對招生工作中虛假宣傳、違規收費、管理混亂、招生考試或變相考試等違法行為,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將招生工作與幼兒園日常管理、年度辦學檢查、評估評價相結合,指導各類幼兒園做好招生工作。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有效期五年。

廣州市教育局

2021 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