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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證書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對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管理,提高其業務素質,維護建築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裝飾、安裝、市政、園林、古建、修繕等建設工程項目的估算、概算、預算、結算,標底編制與審核,工程造價咨詢(鑒證)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實行專業水平評估管理制度。

凡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均可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證書。

第四條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證書是工程造價專業人員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取得開展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職業水平和能力的證明。

第五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證書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委托給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職業水平的管理,具體工作可委托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承擔。

第二章考前培訓

第六條擬取得職業水平證書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在自願的基礎上參加有關單位組織的考前培訓。

第七條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考前培訓可使用省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認可的統壹教材,並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教學設施良好、能保證教學質量的培訓單位組織實施。

第八條凡參加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培訓教學的,必須取得國家造價工程師或山東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高級資格,或取得工程造價及相關專業講師以上技術職務。

第三章業務水平等級考核

第九條凡擬取得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必須參加全省統壹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考試。

第十條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在所在城市參加全省統壹考試。

第十壹條業務水平考試報名,由各市按照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壹規定負責組織。

第十二條業務水平等級考試,采取全省統壹組織、統壹命題、統壹考試時間、統壹閱卷、統壹公布合格人員名單的方式進行。具體工作由省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為保證考試質量,考試實行嚴格的監考制度,建立由省組織的地市之間的跨考區檢查制度。

第十四條全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等級考試視具體情況,每0-2年進行壹次。

第四章專業水平證書的取得

第十五條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專業等級分為土木工程、裝飾工程、管道安裝工程、電氣安裝工程、市政道路橋梁工程、市政管道工程、仿古建築與園林綠化工程等八個專業,每個專業又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等級。

第十六條取得初級業務水平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了解並基本掌握工程造價專業理論,能夠分析壹般工程造價,編制工程造價文件;

(二)全省統壹初級業務水平等級考試成績合格或以上。

第十七條取得中級業務水平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了解和掌握系統的工程造價理論知識,具有豐富的工程造價實踐經驗,能夠處理復雜的工程造價專業問題,指導初級專業水平人員的工程造價專業工作;

(二)取得兩年以上初級業務水平證書,並經考核合格;

(三)晉升中級業務水平全省統壹考試成績合格以上。

第十八條取得高級業務水平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掌握工程造價專業系統的理論知識,具有豐富的工程造價專業實踐經驗,能夠處理復雜的工程造價專業問題,具有指導中級業務水平人員開展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能力;

(二)取得中級業務水平證書五年以上,並經考核合格;

(三)晉升高級業務水平的全省統壹考試成績在合格以上。

第十九條對通過全省統壹考試,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頒發統壹的《山東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證書》,並在證書中註明持證人取得的職業水平等級。

第二十條《山東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等級證書》分為兩種類型,具有《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中介機構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持有綠色證書,其他單位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持有藍色證書。

第二十壹條《山東省工程造價專業業務水平等級證書》中的相關內容,由各市負責按照全省統壹規定編制和填報。

第二十二條《山東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證書》配套的業務印章樣式由省統壹規定,各市根據省統壹公布的考試合格人員名單刻制。

第五章業務水平等級的應用

第二十三條持有初級業務水平證書的人員,可以從事本專業小型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和審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持有中級業務水平證書的人員可以從事本專業中小型建設項目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和審核工作。

第二十五條持有高級業務水平證書的人員可以從事本專業各類建設項目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和審核工作。

第六章評估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持有《山東省工程造價專業業務水平證書》的人員實行考核制度,每兩年考核壹次。每三年第壹季度對上壹考核期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就業情況進行測試。

第二十七條業務水平考核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種。

第二十八條業務水平考核由省統壹組織,省、市兩級負責。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高級專業水平人員的考核;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級、中級專業水平人員的考核和高級專業水平人員考核材料的申報工作。

第二十九條各省市按照分工,分別在相應級別的業務水平等級證書評定欄簽署評定意見(包括“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種評定結論),並在“評定部門”加蓋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等級評定專用章。

第三十條持證人員連續兩次考核結論為“基本合格”的,降低其業務水平。原屬初級業務等級的,應當註銷其業務等級證書。

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評估結論為“不合格”:

(壹)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工作;

(2)沒有工作業績證明;

(三)在工程造價業務活動中,造成損失,並受到行政處罰的;

(4)職業道德差,成品差;

(五)隨意塗改、出借或者損毀業務等級證書的。

第三十二條獲證人員無故不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參加考核的,給予3個月整改期,整改後仍不符合考核標準的,視為“不合格”。

第三十三條考核結論為“不合格”或者擬註銷業務等級證書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註銷其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業務等級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個考核期的次年4月30日前,按照規定格式填寫《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專業水平考核表》並形成相應數據庫,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持證人員變更工作單位的,應當自變更工作單位之日起60日內,將變更材料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市至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第三十六條省級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調入我省工作,應攜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原證書、原相應證書和現工作單位的聘用證明,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換證手續。

第三十七條省級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因工作需要,壹次性進入我省開展工程造價業務工作的,應攜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證明和相應證書,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第三十八條《山東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證書》遺失的,應當在相關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並向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三十九條各市應在每年的最後壹周將本年度申請變更人員的數據匯總,並報省備案。

第四十條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專業理論和實際操作水平。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壹條業務等級證書及相應的業務印章有效期為六年。

第四十二條取得業務等級證書的人員應當在其成品上加蓋相應的業務印章。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