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交易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技術交易活動。
技術交易服務包括技術交易場所服務、技術交易經紀服務、技術交易咨詢服務、技術評估服務和技術信息服務。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平、規範、有序的技術市場環境,加強對技術市場的培育和扶持,引導技術市場健康發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市場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技術市場的管理、指導和服務工作。第二章技術交易服務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網絡化的技術市場服務體系。
鼓勵建設和完善技術市場信息網絡平臺,收集和發布技術成果供求信息,拓寬信息渠道,實現技術交易信息資源共享。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人員和社會力量通過多種形式,依法創辦各類技術交易服務機構。
本條例所稱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包括為技術交易提供技術信息、技術論證、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等專業服務的各類組織。第七條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登記或者註冊。國家對其資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依照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開展技術交易服務活動。第八條鼓勵技術經紀人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技術經紀人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第九條技術經紀人在經紀活動中,應當如實、及時地向當事人提供簽約機會和交易情況,真實反映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和知識產權狀況,按照約定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協調技術合同的全面履行。第十條鼓勵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按照自願、平等、公開的原則組建行業協會。
各類技術市場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對會員的職業道德、行為規範和執業技能進行自律管理,保護技術交易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有序競爭。第三章技術市場秩序第十壹條技術交易的當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訂立技術合同。技術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第十二條在技術市場中,買賣雙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過中介機構進行交易。
技術交易活動可以通過舉辦技術成果交易會、展銷會、信息發布會、技術交易會等多種渠道進行,也可以通過常設技術交易場所、網上技術市場、技術承包、技術入股、技術拍賣、技術招標、技術引進等方式進行。第十三條在技術交易活動中,賣方應當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所有者,並保證其技術的真實性;中介機構應當保證自身提供的技術信息的真實性及其來源的合法性;買方應按照合同規定使用技術並支付費用。第十四條在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非法壟斷技術,阻礙技術進步;
(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和其他技術權益的;
(三)冒充專利技術的;
(四)做虛假廣告;
(五)以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簽訂技術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四章認定、登記和擔保第十五條本省實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制度。技術合同經登記後,當事人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待遇。未經登記或者認定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待遇。
技術交易的當事人應當在自願的基礎上申請技術合同的認定和登記。第十六條技術合同生效後,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交易當事人應當持中文書面合同及相關附件向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申請認定登記。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認定登記決定,並頒發認定登記證書。第十七條申請認定的登記人應當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的認定登記證明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手續,其技術交易收入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