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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就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壹條建築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

(三)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招標或者招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繕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繕後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四條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築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第五條承包人超出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條當事人對預付款及預付款利息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預付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除外。

當事人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按工程欠款處理。

當事人對預付款的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條具有合法勞務作業資格的承包人與總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以分包的建築工程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確認其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條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發包人要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壹)明示或者通過行為表明合同的主要義務沒有履行;

(二)逾期未完成合同,經發包方督促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完成的;

(三)已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且拒不修復的;

(四)違法分包或者違法轉包承包的建設工程。

第九條發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承包人無法進行施工,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壹)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未能履行合同規定的協助義務。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終止後,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竣工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處理。

因壹方違約而終止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另壹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壹條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重修,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的,發包人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采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直接指定分包商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方有過錯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以使用部位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壹)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竣工驗收日期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延期驗收的,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建設工程轉移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前,當事人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經鑒定工程質量合格的,鑒定期延長。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下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壹)建設工程已經實際交付的,交付日期;

(二)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截止竣工結算文件提交之日;

(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為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日期。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根據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進行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證明工程量發生的簽證文件的,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工程量。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根據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請求應予支持。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就同壹建設工程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已備案的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應當以已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壹方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案件的部分事實有爭議的,除爭議事實的範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都要求對全部事實進行鑒定的以外,只能對爭議事實進行鑒定。

第二十四條合同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發包人可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實際施工人為被告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分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承包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未支付的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方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建築物損壞或者人身、財產損害的,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保證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建築物的損壞均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釋適用於實施後受理的第壹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合同法中的承包商概念

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條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壹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後分包給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條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第二百七十四條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和其他合作條件等條款。

第二百七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工期、中間工程起止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設備供應責任、調撥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期限、雙方相互配合等。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和監理人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依照本法委托合同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七條發包人可以隨時檢查工作進度和質量,但不得妨礙承包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七十八條隱蔽工程隱蔽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若發包人未能及時檢查,承包人可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頒發的施工圖紙及說明書、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接收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條勘察設計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及時提交勘察設計文件延誤工期,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勘察設計人員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第二百八十壹條因建築人的原因造成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建築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返工或者重建。經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後逾期交付的,建設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八十二條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和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者延期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並賠償承包人因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搬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造成的損失和實際費用。

第二百八十五條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資料不準確或者逾期未提供必要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造成勘察設計返工、停工或者變更設計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費用。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約定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但根據建設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或者拍賣的除外。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

第二百八十七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的有關規定。

我覺得如果妳和包工頭在合同關系上沒有法律意義,可以從勞動關系入手。

關於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期,壹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難以確定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勞動關系和諧穩定造成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關系成立。

(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文件:

(壹)繳費憑證或記錄(工資花名冊)、各項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文件;

(3)員工填寫的《登記表》、《申請表》等就業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工人的證詞等。

其中,第(1)、(3)、(4)項中的相關文件由發包人承擔。

三、用人單位招用符合第壹條規定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勞動者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存在的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時,可以向主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

2005年5月25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障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報酬的權利,規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第四條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和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工資。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其親屬或者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

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員工工資領取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向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者相關協議、合同約定的特定工作的勞動者支付工資。

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條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了正常勞動支付工資。社會活動包括: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當選代表出席鄉(鎮)級以上政府、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召開的會議;作為人民法院的證人;出席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會議;《工會法》規定的專職工會基層委員會成員因工作活動占用的生產或者工作時間;依法開展的其他社會活動。

第十壹條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

第十二條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單位停產或者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壹)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日本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應當由用人單位按照上述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報酬。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時的部分視為延長工時,應按本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延長工時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領取工資的權利。破產清算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算順序,先支付所欠職工工資。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員工因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工資支付制度,告知本單位全體職工,並抄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實施。

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國)

2000年3月17日

關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以下簡稱《規定》)確定的原則,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1.條例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稱“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是指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崗位)對應的工資標準。由於勞動合同制度尚在推廣過程中,按上述規定執行確有困難,地方或行業勞動行政部門可在不違背《條例》確定的總原則的基礎上,制定過渡辦法。?

二、關於加班工資的支付?

1.符合《條例》第十三條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法定標準的延長工作時間和在制度工作時間以外安排休息日、法定休假日應當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工作量,按照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壹定倍數支付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凡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或者日工資標準150%和200%的工資報酬;安排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小時或者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額外工資。?

2.關於工人日工資的換算。因為勞動定額等勞動標準都與系統工作時間有關,所以勞動者的日工資可以通過勞動者的月工資除以每月系統工作天數來換算。?

按照國家規定員工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每月工作時間為21.5天。考慮到國家允許實行40小時工作周制度有困難的企業最遲推遲到1997年5月1日,在過渡期內,實行44小時工作周制度的企業日工資仍可折算為每月工作日。

第三,條例第十五條所說的“克扣”,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克扣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即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工資減少:

(1)是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

(2)在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經濟效益下行,工資必須下行(但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員工事假等原因導致的工資減少。?

四、《條例》第十八條所稱“無正當理由”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不包括:

(1)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

(二)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工會同意後,可以暫緩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的最長期限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屬於無理拖欠。

五、關於特殊人員工資支付問題?

1.員工被處罰後的工資支付:

(1)如果勞動者受到行政處分(如留用察看、降職等)後仍在原單位工作。)或刑事處罰後重新就業,主要由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自主決定;

(2)被羈押審查、拘留(羈押)、緩刑、監外執行、勞動教養等刑事處罰期間,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學徒、技術工人和大學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和畢業後的工資和福利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

3.新就業退役士兵的工資福利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企業分配給軍隊轉業幹部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所在省的工資支付規定

最好不要勞動監察,去勞動仲裁,不行就去起訴。這樣可以節省時間。(個人經驗,可以參考)

由於時間倉促,相關法律法規未能及時上傳,敬請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