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復議的最新標準是什麽?
我們都知道,信息公開的目的是為了讓老百姓能夠通過合理的渠道監督政府部門的相關工作。那麽,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復議,最新的標準是什麽?根據相關規定,政府信息公開可以分為依職權公開和依申請公開。那我們壹起研究細節吧。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信息公開可以分為依職權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對於依職權公開的行政復議,在復議案件審理過程中,公民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別是職業投訴人,以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而未主動公開為由,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調查處理。壹、信息披露可否復議的基本含義;公共機關的確定分析《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前述規定,政府信息按照來源分為兩類,即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和行政機關保存的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實踐中,制作機關的公開信息很容易理解,但保存機關的公開信息卻有不同的理解。我們認為需要明確以下問題:生產機構的開放性是原則。首先,對於同壹條政府信息,為了準確和高效,其公開權限原則上應該是唯壹的。壹方面,產生信息的行政機關擁有最全面、最準確的政府信息,其公開有利於申請人及時獲得準確的政府信息。另壹方面,多個行政機關有義務公開同壹政府信息,也會造成行政資源的浪費。其次,政府信息公開機關應與保密審查機關相對應。因為在判斷某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判斷該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因此,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分配和政府信息公開主體的確定也需要考慮誰更適合對某壹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第二,信息披露是否可以復議。因為政府信息的生產者對政府信息的內容和相關背景材料有了更清晰、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能夠更準確地判斷政府信息的公開是否會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而做出合理的決定。在披露存管機構時應考慮信息來源。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寄存機構的信息來源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行政法律關系來看,都是行政相對人,行政機關不在其範圍內。因此,行政機關保存的、其他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不應由保存機關公開,而應遵循制作機關公開的原則。例外情況。需要註意的是,其他行政機關制作的信息被行政機關保存時,涉及當事人權利義務並作為行政行為依據的,根據司法實踐,保存機關也有公示義務。比如,即使行政機關在對外執法過程中獲取的作為執法證據的信息是其他行政機關制作的,執法機關仍然有權處置執法證據。如果執法機關以非本機關制作為由拒絕公開,法院將予以撤銷。三。信息公開可以復議嗎?應該如何理解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三項的規定,某項政府信息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於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那麽,如何判斷行政機關是否“可以確定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我們認為,申請人應當被充分告知可以確定的公共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那麽公共機關必須是準確和明確的。從行政效率的角度來看,只有當“理論”和“事實”都能確定公開機關時,才能判定行政機關負有告知姓名和聯系方式的義務。首先,如果行政機關在檢索到申請人申請的信息後,確實無法第壹時間獲知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則需要進行適當的研究。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有明確規定的,應當認為行政機關理論上具備確定公共機關的條件,但只能確定公共機關的業務性質和級別。其次,行政機關應當結合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具體情況,最終將公開機關“鎖定”在特定的地域範圍內,即實際上具備確定公開機關的條件。行政機關可以通過與申請人和上下級業務機關溝通,盡可能明確政府信息的具體指向。信息公開的目的是保護普通人的權利不受侵犯,通過合理的途徑實現正義,也是對政府部門工作的監督。信息公開是否可以復議,已經充分說明政府這樣處理老百姓的問題。公開會議到此結束。如果您有任何其他問題,請隨時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