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以下簡稱設計),是指根據建設項目的目標,對其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進行綜合規劃和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所需的設計文件,並提供相關服務的活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專業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本專業的勘察設計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工程建設應當先勘察、後設計、後施工。第六條勘察設計單位應當進行技術創新,采用先進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新材料,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提高建設項目的社會、環境和經濟效益。第七條從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二章資質管理第八條實行勘察設計資質管理制度。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勘察資質證書和設計資質證書,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註冊。第九條申請勘察資質證書或者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要求的註冊工程師、註冊建築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其勘察設計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設備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勘察設計資質,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分為甲、乙、丙、丁四個等級..
甲級、乙級勘察設計資質,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丙級和丁級勘察設計資質由申請人所在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有關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第十壹條勘察設計單位發生分立、合並或者終止的,應當自分立、合並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辦理註銷手續。分立、合並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第十條的規定重新申請資質證書。
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稱、地址、隸屬關系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備案。第十二條持有勘察資質證書和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可以承擔與其資質等級相應的勘察設計咨詢和勘察設計技術服務。第十三條國家實行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制度,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
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只能作為壹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認證條件。
未經許可,勘察設計人員不得承接勘察設計業務。第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允許個人或者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第十五條實行勘察設計資質年檢制度。年檢由資質審批機關辦理,但不收取年檢費用。資質條件發生變化的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審批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調整資質等級或者註銷資質證書。第十六條禁止轉讓、塗改、偽造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圖紙、資質專用章和專業資質證書、專業印章。第三章發包與承包第十七條勘察設計項目的發包與承包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或者行業的限制。
屬於招標範圍的勘察設計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行招標投標。第十八條建設項目業主必須將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禁止將勘察設計項目發包給無資質或者資質等級不合格的個人和勘察設計單位。
勘察設計項目的承包人必須按照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批準的等級和範圍承攬勘察設計項目。禁止無勘察設計資質的個人和單位承包勘察設計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