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社會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以下簡稱“網格化服務管理”),是指基礎信息采集、社情民意采集、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政策法規宣傳、公共服務代理、信息系統數據分析、參與平安創建、社會心理服務、引導和危機幹預等。在黨組織的領導下組織實施。
本條例所稱網格工作人員,是指在網格內從事服務管理的工作人員。第四條網格化服務管理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律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的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大數據、城市管理等參與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社會治理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為網格化服務管理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訓、業務指導、工作保障和信息支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網格化服務管理。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動員和組織村民、居民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市、區)網格化服務管理機構按照界限清晰、因地制宜、方便服務的原則,科學合理劃分網格。
網格名稱、區域範圍、網格成員姓名及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信息。應當在村民和居民的主要活動場所進行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為避免管理重疊,相關部門和單位應依托劃分後的網格開展工作,不會單獨劃分。第七條網格應當配備網格員,網格員可以是村黨組織成員、社區黨組織成員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
網格服務管理也可以依法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
支持黨員、村民代表、居民代表、物業服務人員、心理咨詢師、誌願者組成網格服務團隊,協助網格工作人員進行網格服務管理。第八條建立全民參與網格化管理機制,鼓勵村民和居民借助信息化手段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互助互愛、鄰裏和諧和社會穩定。第九條村民、居民應當遵守網格化服務管理的相關規定,配合網格員做好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作為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村民和居民應率先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
村民和居民有權享受網格化服務管理提供的相關服務,有權對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十條市、縣(市、區)負責網格服務管理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並動態調整。第十壹條網格員應當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收集到的村民意見、居民意見、隱患問題等事項;無法解決的,應當按照管理職責和工作流程上傳至網格服務管理信息系統,並按照工作流程及時移交負責網格服務管理的機構。
承辦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網格服務管理事項,並及時反饋辦理結果。流轉事項不屬於本部門、單位職責範圍的,受理部門、單位應當及時向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的機構說明。第十二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的機構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的日常運行,承擔備案受理、分流指派、檢查督促、通報考核、數據研判等工作。
參與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系統接入網格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數據共享。第十三條市、縣(市、區)負責網格化服務管理的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立並落實信息使用管理分級訪問授權制度,保障數據和服務管理對象的個人信息安全。
國家機關、團體、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與網格服務管理的網格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