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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暫行規定

第壹章畢業生就業制度第壹條改革“統分結合”、“統分結合”的國家計劃分配制度,實行計劃指導與市場調節相結合、雙向選擇與自主擇業相結合、按需分配與有償服務相結合的畢業生就業制度,逐步將鐵路高校畢業生就業納入鐵路人才市場,加強宏觀調控,建立服務體系,保障鐵路對高校畢業生的需求。第二條列入國家任務計劃的學生畢業後,按照“先走大路、先走後路、重在壹般、擇優安置”的原則,由供需見面安排就業,定向回原單位就業的;列入社會調劑計劃的畢業生委托原委托培養單位就業,自費學生按社會就業方式自主擇業。第三條建立和完善鐵路人才(畢業生就業)市場。近期,國家任務計劃畢業生在滿足部重點單位和急需單位需求後,可通過鐵路人才市場安排就業;實行收費學制後入學的學生,畢業後在國家和鐵道部的政策指導下,通過鐵路人才市場自主擇業。第四條為滿足鐵路重點單位、重點建設項目、邊遠地區和部分艱苦行業、教育、衛生、科研等單位的需要,鐵道部人事司對列入國家任務計劃的畢業生下達部分重點單位就業計劃,鐵道部人才交流培訓中心負責派遣的具體組織實施;對實行收費學制後入學的學生,鐵道部和急需畢業生的部門、地區或單位建立專項或定向獎學金,享受專項或定向獎學金的畢業生按合同就業。第五條超出鐵路單位需求的畢業生,由學校直接向路外用人單位推薦,或介紹到各級人才交流機構和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自主擇業。第二章畢業生就業計劃編制辦法第六條國家任務計劃下的畢業生和有償入學後享受國家和部專項獎學金的畢業生,由部、學校和用人單位通過“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等方式,統籌落實畢業生就業計劃。

(壹)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鐵路建設和發展的需要,提出鐵路畢業生就業的措施、範圍和計劃,指導學校畢業生就業。

(2)學校根據相關政策和擇優錄取原則指導畢業生填報誌願,向用人單位推薦人選,通過多種形式的“供需見面”,讓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在壹定範圍內“雙向選擇”,用人單位擇優錄取。畢業後,定向生和委托生按合同就業。

(三)用人單位應根據需要,及時向部和學校上報畢業生需求計劃,對學校推薦或本人推薦的畢業生進行多種形式的考核、選拔和聘用。經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同意,用人單位可以到學校考核招聘畢業生。第七條實行收費學制後不享受各類獎學金的畢業生,在國家和鐵道部的政策指導下,通過鐵路人才(畢業生就業)市場,采取大部分在路上自主擇業的方式就業。

(1)建立健全鐵路人才(畢業生就業)市場,開發市場管理和畢業生就業咨詢信息系統,溝通供求信息,優化雙選方式,規範市場行為,實現人才選拔的網絡化運行和管理。

(二)以部人才交流培訓中心為龍頭,建立以學校和用人單位為主體的畢業生就業指導和服務體系,開展多種形式的信息交流、供需見面會活動,為畢業生就業提供服務。

(三)學校可根據國家就業方針政策,在鐵道部宏觀指導下,根據用人單位需求,舉辦多種形式的招聘會、信息會、推介會。通過市場機制下的“雙向選擇”,他們可以提出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經部裏審核後納入鐵路畢業生就業計劃。

(4)畢業生可在學校指導下,根據用人單位需求,自願申請參加學校或鐵路人才(畢業生就業)市場推薦就業活動,學校根據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納入就業計劃。第八條自費畢業的學生,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學校推薦和自薦的方式,按照社會就業的方式自主擇業。

(1)鐵路單位招收自費畢業生的原則是:專業對口,按需選優,面向基層,充實鐵路生產壹線。總公司所屬單位、事業單位不直接聘用自費畢業生。

(二)意向接收單位對自費畢業生進行資格審查,填寫《鐵道部自費畢業生就業審批表》壹式三份,報鐵道部人才交流培訓中心審批。審批表加蓋鐵道部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專用章後,由學校和入職單位分別辦理收發手續。

(3)自費聘用的畢業生,可根據工作需要分配到管理崗位或專業技術崗位,也可分配到工人崗位。其中,分配到管理崗位或者專業技術崗位的,實行1年試用期,分配到工人崗位的,實行半年試用期,試用期(試用期)合格的,在相應崗位聘用;失敗的人可以被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