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路政管理工作。路政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道、省道和收費公路由市交通部門負責,縣鄉公路由區交通部門負責。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公路管理機構行使路政管理職責,依照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規劃、國土、水利、林業、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第五條。因施工需要,在國道、省道上挖掘、占用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進行施工的,必須提前報市交通運輸部門批準,在縣道、鄉道上提前報區交通運輸部門批準;如影響交通安全,必須征得公安部門同意。交通中斷的,由交通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共同發布公告。
經批準進行施工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現場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並限期按規定修復道路、恢復交通。第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必須事先征得區交通部門同意,並提交道口設計圖紙等資料,報市交通部門批準後,方可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進行施工。第七條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設置窩棚、攤點、農貿市場、加油站、維修場、停車場等。;
(二)堆放物品和傾倒垃圾;
(三)取土、采石、堆肥、制坯、燒窯、種植作物、放養牲畜、挖溝引水、堵塞涵洞、脫粒曬糧;
(四)車載貨物拖在地上或者拋撒、滴漏的;
(五)侵占、破壞和汙染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其他行為。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路和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標牌、廣告牌和其他標誌;確需設置的,國道、省道應當經市交通部門批準,縣道、鄉道應當經區交通部門批準。第九條規劃新建城鎮、開發區、居民區和農貿市場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並在公路兩側相應避讓,防止公路成為街巷。
嚴禁擅自改變公路使用性質;確需改變公路使用性質的,必須經市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報省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並依法辦理公路產權變更手續。第十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管理。建築控制區從公路邊溝外緣計算:國道不小於20米,省道不小於15米,縣道不小於10米,鄉道不小於5米;公路彎道、平交道口和城市出入口內側,國道不小於30m,省道不小於25m,縣道不小於20m,鄉道不小於10m;高速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的範圍,按照《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
建築控制區劃定後,交通部門應當設立標樁和界樁,加強保護管理。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征得交通部門的同意。第十壹條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違法建設的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必須在交通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無條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因修建道路,已依法批準的原有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在建築控制區內的。根據公路發展需要,由市、區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拆遷,拆遷費用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拆除前不得改建、擴建或重建。第十二條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路綠化,收費公路的綠化由經營單位投資管理。
按照“統壹規劃、多方投資、多方建設、統壹管理”的原則,建設公路綠化帶。鼓勵單位和個人根據交通部門的規劃,在公路兩側種植行道樹、花草和綠地。第十三條嚴禁砍伐道路沿線樹木或損壞道路上的花草綠地;嚴禁在路邊樹上懸掛廣告牌、電線等物品。行道樹需要砍伐的,應當經交通部門同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並完成補植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