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關系紅色,分手不要回。
小雪和小文原本是壹對00後夫妻,家境都不錯。戀愛期間為了表達愛意,小文經常送小雪小禮物。他們出去逛街吃飯,也是自己掏錢。逢年過節、紀念日、小雪生日等特殊日子,小文還通過微信給小雪轉賬520元、1314元,小雪代收,共計10000元。
然而好景不長,兩個年輕人因為感情惡化而分手。隨後,小文要求小雪退還轉賬款1000元,並分攤餐費3000元,被小雪拒絕。
聲明
這個案子涉及到壹份合法的禮物。贈與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方式之壹。
贈品可分為壹般贈品(免費贈品)和附條件贈品。
戀愛期間支付的小禮物或財物及日常消費支出,應視為維持感情的必要支出,屬於無償贈與,不應要求返還。這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得到了認可。
對於特殊或吉祥的數字轉賬,發微信紅包等。在特殊的日子裏,且數額不是很大,根據生活經驗,應該推斷出,付出方的真實意思是表達祝福和愛意,是基於情感,或者是為了增進和鞏固雙方的感情。這也是基於戀愛關系的壹般贈與,而不是基於結婚目的的附條件贈與。
本案中,小文送了小禮物,發了紅包,屬於壹般的禮物。小雪收到後,產權已轉移,不存在可以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於是,小文要求小雪退錢,並分攤餐費。
如果婚姻“黃”,男方有權要求返還彩禮。
和曹在壹起1年後訂婚。訂婚那天,曹家給了88888元的禮金和壹些裝飾品。不料雙方關系出現問題後,曹提出分手,要求珍珍返還彩禮。
珍珍說,按照當地習俗,如果男方甩了女方,女方家不用返還彩禮;如果女方甩了男方,她家必須返還彩禮,並支付銀行同期利息,所以她有權不返還彩禮。
聲明
彩禮是指婚姻協議初步達成時,壹方給予另壹方的彩禮和聘禮。彩禮常見的種類有壓歲錢、金銀首飾、家電車庫等。
《民法典》第10條規定:“民事糾紛,依照法律規定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也就是說,在沒有法律依據處理相關民事糾紛時,可以以民間風俗習慣為依據。至於新娘離婚是否應該返還彩禮,法律有具體規定,所以不能按照當地習俗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編適用的解釋(壹)》第五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男方支付的彩禮是以將來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因此,曹要求珍珍返還彩禮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另外,那些在婚戀過程中付出大量金錢的,比如贈送手表、車輛甚至房產等昂貴的禮物,或者作為對對方的物質幫助,壹般被認為是有條件的贈與,即以結婚為目的的給付,甚至作為彩禮。當雙方最終未能登記結婚時,贈與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贈與人可以要求取回。當然,許多此類案件已被法院認定為壹般贈與。是附條件贈與還是壹般贈與,要看雙方提供的證據。
如果同居壹定時間後分手,可以返還部分彩禮。
沈(男方)與唐在男女朋友關系相處壹年後,舉行了訂婚儀式。沈按習俗送給唐訂婚禮金65438+60萬元。
訂婚後不久,兩人就同居了。期間雙方商量了婚事。沈某通過微信給唐某轉賬10000元,讓其購買衣服。後來因為瑣事、性格差異等矛盾,關系逐漸惡化。同居壹年後,沈提出解除婚約,要求唐某返還彩禮1.6萬元及購房款1.0萬元,唐某不同意全額返還。
聲明
在司法實踐中,處理因婚姻不成功引起的彩禮返還和巨額財產糾紛,堅持以下三個原則:
第壹,過錯原則。因壹方過錯導致婚姻失敗時,彩禮返還應考慮過錯方的責任。
二是綜合分析各種情況,如女方在辦理訂婚過程中的花費,女方為準備結婚付出的精力和財產,雙方是否同居過及時間長短,是否舉行過婚禮等。
三是有限救濟原則,即酌定返還。
如沈起訴至法院,從上述方面為自己辯護,主張僅返還部分彩禮。至於沈轉給唐用於購買衣服的1萬元,屬於壹般贈與性質,不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