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投標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資格;
(二)不在取消投標資格處罰有效期內的;
(三)未處於停產停業或者破產狀態;
(4)不處於法律法規允許的合法行為受到限制的狀態。
招標人的子公司,或者為建設項目提供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造價咨詢、監理等服務的法人及其子公司,不得參與建設項目的施工投標。
監理單位及其監理工程師與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得參與建設項目的監理投標。
禁止有隸屬關系的投標人同時參加同壹建設項目的投標。
禁止同壹項目負責人或相關技術負責人同時參與兩個以上建設項目。
第五十壹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壹個投標人聯合體,以壹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招標人不得強迫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投標。
第五十二條
聯合體的所有投標人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法規或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相應的資格。
同壹專業或者類別的投標人組成的聯合體,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第五十三條
聯合體投標人各方應簽訂由聯合體投標人各成員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署的* * *合同投標協議,明確規定各方應承擔的任務和責任。
聯合體投標人應向招標人提交* * *協議。如果未提交* * *同意書,招標人將拒絕該聯合體投標人參加投標。
如果聯合體投標人中標,聯合體投標人各方均應* * *與招標人簽訂合同,並就中標項目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體的投標人與投標人簽訂協議後,不得單獨或者在其他聯合體投標人中對同壹招標項目投標。
第五十四條
聯合體投標人通過資格審查後,聯合體投標人組成的任何變更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征得招標人的書面同意。
變更後,如果聯合體投標人競爭力下降或者包含事先未取得資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招標人可以拒絕聯合體投標人參加投標。
第五十五條
聯合體投標人各方應指定壹名主辦人,並授權主辦人代表聯合體投標人各方負責主持和協調投標及合同實施階段的工作。主辦人應向投標人提交由聯合體所有成員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署的授權文件。
第五十六條
聯合體投標人應以主辦人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七條
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應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提交的業績和信用文件應附有能提供查詢的有效聯系方式。如果投標人未按規定附上有效聯系方式,相關業績和信譽文件將被拒絕。
第五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金額和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
如果投標保證金以現金形式提交,則必須通過銀行轉賬,且必須來自投標人的賬戶。投標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視為無效投標文件,不得參與投標活動。
第五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指定的地點和人員。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招標人將拒絕接受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後遞交的投標文件,但招標文件規定可以在投標截止時間後遞交的文件除外。
第六十條
投標人可以在投標截止時間前補充、修改、替換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和修改的內容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投標截止時間後,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其投標文件,但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後可以提交的部分文件、招標人和評標委員會的承諾或細微偏差補正除外。
第六十壹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招標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串通投標,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投標人的名義投標或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投標。
第六十二條
投標人之間的下列行為屬於串通投標:
(1)投標人共同商定投標報價;
(二)參加投標前在投標人之間確定中標人;
(三)以現金方式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來自同壹投標人或者同壹賬戶;
(四)不同投標人委托同壹機構或者同壹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書或者招標文件的;
(5)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書或者投標文件除規定的格式和內容外,格式和內容相同,或者大體相似;
(六)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或投標文件中的錯誤和遺漏不合理地壹致;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的市場報價部分有規律的變化;
(8)不同投標人的資格預審申請書或投標文件中規定的項目管理團隊或其他成員中有相同人員的;
(九)其他串通投標行為。
第六十三條
下列行為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壹)招標人的下屬人員及其近親屬操縱投標或者代表投標人參與投標的;
(二)招標人的下屬人員及其近親屬違反有關規定參與資格預審申請或者招標文件編制的;
(三)招標人在資格預審評估或者開標前違規開啟資格預審申請或者投標文件,違規告知其他投標人資格預審申請或者投標文件,違規協助投標人更換或者修改資格預審申請或者投標文件的;
(四)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投標報價達成壹致;
(5)招標人預先確定中標人;
(六)其他串通投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