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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回應停貸事件16銀行密集發聲Xi安發布延遲交房新政。

銀監會回應16銀行密集發聲。

近日,多地“停貸”事件引發關註。據央視財經報道,7月14日,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回應稱,近期,關註到部分房地產企業延遲交房的問題,此事的關鍵是“保底交樓”,銀監會對此高度重視。下壹步,銀監會將引導金融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參與風險處置,加強與住建部門和人民銀行的合作,支持地方政府積極推進“保產、保民生、保穩定”工作。

7月14日,多家銀行宣布將排查風險較大的房地產。據不完全統計,截至當日晚間,已有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興業銀行、招商銀行等16家銀行宣布接受調查。

與此同時,地方政府也采取了行動。14年7月,為有效防範商品房延期交付問題,陜西省Xi市住建局等五部門聯合出臺13措施,包括確保購地資金合規、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預售資金全記錄、嚴格分配標準、夯實銀行責任、完善房地產信貸管理等。

此外,河北省滄州市近日出臺《滄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監管賬戶設立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必須註明“購房款不進入監管賬戶,本合同無效,買賣雙方可以隨時解除”的字樣。

業內人士認為,Xi安政策是中國首個延遲交房的政策,釋放了非常強烈的信號意義。其核心內容是加強預售資金監管,同時從購地環節嚴控房企激進行為,防止房企違規拿地,形成風險;“壹個項目,壹個檔案”制度的建立,對房地產的經營有約束作用;規範和管理預售工作將有助於防止非法建築進入房地產市場,從而導致風險被轉移到買家。

Xi安13防止延期交貨增加的措施

7月14日,Xi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城管綜合執法局、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Xi分行營業管理部等五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印發防範商品房延遲交付增量工作措施的通知》,包括確保購地資金合規、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預售資金全記錄、嚴格分配標準、夯實銀行責任、完善房地產信貸管理等內容。

在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方面,壹是資金要足額入賬。商品房預售資金(包括定金、首付款、住房貸款等形式的全部房款)應直接存入專門監管賬戶進行監管,開發企業不得直接歸集或另立賬戶存儲購房人的房款。

二是嚴格分配標準。商品房項目主體結構竣工驗收前,重點監管資金累計使用不得超過總額的50%;竣工驗收前,不得超過95%;竣工驗收備案前,不得超過99%;不動產首次登記後,可以提取剩余的1%。其中,對於7層以上的建築,在總層數達到1/3和2/3之前,重點監管資金累計使用分別不得超過總額的20%和35%。

三是加強技術支撐。支持監管銀行跟蹤購房貸款的入賬情況,確保購房貸款存入專門的監管賬戶。

四是加強會計核算。各轄區住建部門應每月至少與監管銀行核對壹次。發現開發企業違規挪用重點監管資金的,應當立即停止撥付,並依法查處。

五是夯實銀行責任。商業銀行違反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未經所轄住建部門核實同意撥付監管資金的,應當負責追回資金;無法追回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保障購地資金合規性方面,新政要求參與商品房用地競買的開發企業必須使用自有合規資金,競買企業股東不得違規向其提供貸款、借款、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土地購置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金融機構的各類融資資金、房地產產業鏈上下遊關聯企業的貸款或預付款、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貸款、投標企業控制的非房地產企業的融資。經審查,有非自有資金競買商品房用地的,取消競買資格,已繳納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

此外,新政還提出在工程建設監理全過程建立“壹個項目、壹個檔案”制度;加強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明確形象進度標準;在完善房地產信用管理方面,開發企業未按期交付房屋,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將被記入信用等級較差企業,向社會公示,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國內首個延遲交房政策。

對於Xi的新政,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認為,這是全國首個旨在延遲交房的政策,釋放了非常強烈的信號意義。

嚴躍進指出,此次政策的核心是加強預售資金監管,並提到了資金全核算、嚴格撥付標準、加強技術支持、加強財務核查、夯實銀行責任等更加全面的監管內容。其中,資金足額支付、嚴格的撥付標準、紮實的銀行責任是購房者提出的要求,所以這次也寫進了文件。加強技術支持和財務核對是創新內容,有助於更好地落實資金監管工作。

嚴躍進認為,新政提出的“嚴格執行土地出讓規定,確保購地資金合規”的意義在於,近期出現的延遲交房現象,與之前積極拿地有關。換句話說,過去壹些拿地的企業暴力違規借貸,高杠桿拿地,導致拿地用力過猛。在目前的企業項目開發過程中,他們會不知所措,客觀上使房屋容易出現停工等問題,並引發各種維權事宜。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Xi安關於土地的規定,其實是為了從拿地的過程中規範房企的操作,防止房企違規拿地,形成風險。

此外,政策明確,實行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管,建立“壹個項目、壹個檔案”制度,嚴躍進認為這是“了解房地產”的思路,對密切監控房地產建設動向,盡早發現問題和隱患有積極作用。對各類樓盤的運營也有約束作用,促進了樓盤建設過程的透明化和正規化。此外,該政策對預售工作的規範和管理具有積極作用,有助於防止壹些非法房產進入樓市,導致風險向購房者傳導。

滄州市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

7月12日,滄州市發布《滄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監管賬戶設立後,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必須註明“購房款未進入監管賬戶,本合同無效,買賣雙方可隨時解除”字樣。

根據征求意見稿,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全部存入監管賬戶,監管銀行應當重點監管該監管賬戶中用於建設、設備安裝、材料采購及配套建設工程的資金數額(以下簡稱“重點監管資金數額”)。重點監管資金的數額應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計算方法為:項目總規劃建築面積×4000-4500元/_。

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建商品房需要較長時間,監管賬戶收取的預售資金達不到重點監管資金額度。可由其監管銀行以外的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出具不可撤銷的即期現金保函,免除同等額度的重點監管資金額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諾在擔保期滿前不存在違約行為。保函違約時,監管部門應按照規定向出具保函的銀行或機構發起索賠,索賠資金金額應為已通過該銀行或機構保函撥付的重點監管資金。

此外,建立商品房預售資金直收機制,購房人將購房款(包括定金等各種形式的購房款)直接存入監管項目售樓處設立的監管賬戶專用設備。購房人申請按揭貸款的,由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向監管賬戶發放按揭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

此外,監管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拒收、拒付或者撥付商品房預售資金,或者違規使用預售資金,造成預售資金被挪用、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不得承擔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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