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舉報的信息公開有哪些相關規定?
我們可以知道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意義和具體內容,因為它是政府實施監督的重要保障,那麽投訴舉報屬於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有哪些呢?根據相關說法,舉報信息屬於政府監管的職責範圍。詳細看下面這篇文章。壹、舉報處理信息公開的相關內容(1)政府信息的特點是權威性。政府信息壹般是指政府機關為履行職責而生成、獲取、利用、傳播、保存和處置的信息。政府信息應當是各級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和公共服務職能中生成或獲取的各類信息。第二是外部性。各種政府信息材料應能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形成互動關系。有些內部信息,比如集體討論記錄,不屬於政府信息。第三是結果。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來看,政府信息的公開是政府責任的結果。在實踐中,申請人往往要求公開重大決策的討論、制定、會議記錄和領導人的意見。筆者認為,這些處於調查階段和討論階段的程序性、程序性信息,不具有直接的對外效力,具有不確定性和未完成性,不屬於政府信息。在這方面,美國的《信息自由法》也有類似的規定。(2)當前政府信息公開存在的問題是思想認識不到位。壹些基層行政機關怕政府信息公開引發糾紛,想盡辦法找理由不公開,導致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大量發生。二是政府信息範圍不明確。現行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的規定過於籠統,實踐中難以把握,特別是基層行政機關難以判斷某壹信息是否應當公開,容易引發行政復議。第三,程序不合法。基層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信息公開申請置之不理、不予答復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申請人的。第四,不公開的原因不清楚。如果不公開答復,理由含糊不清,引起申請人不滿。第五,申請人的法治意識不強。部分申請人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缺乏深入理解,認為政府機關保存的所有信息都應該公開。有的申請人在壹次公開申請中提出多個請求,違反了“壹物壹申請”的原則。部分申請人未明確表示申請公示的理由,行政機關難以處理。第六,濫用政府信息公開權。壹些專業舉報投訴人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針對某個行政機關反復申請信息公開,以達到其他目的。(三)政府信息公開的復議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信息公開可以分為依職權公開和申請公開。1.依職權公開的行政復議。在復議案件審理過程中,公民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別是職業申訴人以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而未主動公開為由,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壹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調查處理。”(四)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和標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的保密審查機制;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二。信息公開方式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公開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公眾很容易知道。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立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並提供相應的設施設備,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編制和發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並及時更新。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披露的,不得披露。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人。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復印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行政機關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理解了這壹條,就可以知道信息公開對於政府部門有多重要了。其實最重要的是讓老百姓更方便監督政府工作。如果讀者想知道還有哪些與信息公開有關的投訴舉報,就像在業余時間學習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