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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三方有必要被錄用嗎?

三方就業協議不等同於勞動合同,但壹般情況下,簽訂後壹定會成為正式員工。

因為三方協議壹般是在學生畢業之前,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確定可以招到該畢業生,就要先簽訂壹份三方協議,即由用人單位、學校、畢業生本人簽字,由學校統壹發放,數量與學籍壹致,防止畢業生找其他單位。所以三方協議壹旦簽訂,就意味著大學生的第壹份工作基本確定。

但是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還是有區別的。首先,三方就業協議是教育部統壹印制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和要求。三方就業協議以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律法規為依據,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時止。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和《民法典》的限制和保護。有些用人單位,比如很多外企,要求畢業生在確認錄用時(註:向用人單位報到前)簽訂類似勞動合同的協議。更多的用人單位要求先簽訂“就業意向書”,在畢業生報到後再簽訂勞動合同。其次,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和學生。三方既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組成。第三,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還是學生,但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該是工人。勞動合同壹經簽訂,聘用協議即失去效力。勞動合同與三方協議附件如有矛盾,以勞動合同為準。

大學生在簽訂三方協議前,壹定要仔細核對用人單位的隸屬關系。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壹般都有接收人員的權利。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招聘員工需要經過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批準,必須在協議上簽署意見才有效。應屆畢業生也要對各地人事部門的特殊規定有所了解。

同樣,簽訂勞動合同要註意四個方面:

壹是要明確崗位和崗位,否則用人單位會用調動的方式壓迫畢業生變相主動辭職,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二是要防止用人單位通過調換崗位反復延長試用期,因為同壹個崗位同壹個人不能適用兩次試用期,而且調換崗位沒有限制(根據2008年6月38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次試用期);

三、明確勞動合同中的最低工資標準,最好將年終獎條款固定為工資的壹部分。因為我國暫時沒有對年終獎進行界定,這個法律空白可能會被用人單位利用,將來會成為扣工資的壹種方式;

四、了解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辦理了社會保險。如果沒有社保,等於降了很多工資,享受不到國家和單位的社保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設立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勞動者提供下列服務:

(壹)就業政策法規咨詢;

(二)發布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格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

(三)職業指導和就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 * *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就業援助制度,采取稅收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等措施,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優先支持和重點幫助。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條件、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無法實現就業的人員。,以及已經失業壹段時間的人。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等的通知。關於實施2010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行動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二、“2010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行動”的主要內容

(壹)實施“崗位拓展計劃”,大力拓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渠道。

1.擴大工業崗位。結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創造更多智力密集型就業機會。結合擴大內需、結構調整和產業調整振興規劃,把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產業升級作為新的就業增長點,不斷擴大相關產業就業規模,開發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機會。支持和鼓勵相關行業和產業與高校聯合開展專項崗位對接活動,全方位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2.擴大企業就業。大力疏通高校畢業生在各類企業就業的主渠道,特別是拓展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的就業空間。進壹步清除體制障礙,做好勞動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務,切實解決檔案管理等問題,認真落實企業招用直轄市外高校畢業生的落戶政策。加強執法監督檢查,保護到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建立多層次服務外包企業與高校畢業生就業對接制度,落實相關優惠政策,鼓勵服務外包企業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3.擴大科研項目就業。繼續落實和完善鼓勵科研項目單位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的相關政策,在戶籍、檔案管理、社會保險等方面進壹步完善科研項目單位聘用高校畢業生擔任科研助理或輔助人員參與重大科研項目工作,提高組織管理水平。鼓勵大型中央企業吸收高校畢業生擔任科研項目的研究助理或輔助人員。

4.擴大基層就業。進壹步開發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基層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實施“高校畢業生社區就業計劃”,在養老服務、社會工作等領域開發社區管理崗位和社區公益性崗位,力爭全國每個社區至少配備1名高校畢業生。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鄉鎮衛生院工作,充實農村基層衛生服務隊伍。拓寬農科院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就業渠道,積極引導農科畢業生到基層農業技術推廣服務壹線工作。按照統壹招聘崗位、統壹公告、統壹組織考試、統壹服務管理的原則,統籌實施2010年度“選派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壹扶(支教、支農、支醫、扶貧)”、“大學生西部誌願服務”、“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崗計劃”等基層項目,做好項目間的政策銜接。各地要盡快制定和落實鼓勵本地高校畢業生到所轄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的措施。

5.繼續做好義務兵役征集高校畢業生工作。各地要盡快啟動2010高校畢業生預入伍工作,進壹步完善相關政策,理順工作體制,簡化工作程序,認真做好義務兵征集畢業生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補償工作。

(二)實施“創業引領計劃”,大力促進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穩定靈活就業。

1.加強創業教育和培訓,提高創業意識。高校應開設相關課程對大學生進行創業教育,加強創業教育的師資和教材建設。鼓勵和支持大學生參加創業培訓,落實創業培訓補貼政策。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和高校舉辦大學生創業大賽等活動,探索與相關創業投資基金相結合,促進高校畢業生創業。

2.加強創業服務。將大學生創業納入各地創業帶動就業總體規劃,實施創業培訓、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等壹體化運營和服務。充分利用大學科技園、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等資源,建設和完善創業實踐基地和孵化基地。

3.完善創業扶持政策。對於高校畢業生創業,可根據行業特點,合理設置資金、人員等準入條件,允許註冊資本分期到位。允許高校畢業生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的情況下,利用家庭住宅、出租房屋和臨時商品房作為經營場所。對畢業後兩年內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自首次在工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三年內,免收登記註冊、證照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登記求職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且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按規定享受貼息支持;對合夥經營和有組織的就業,貸款規模可適當擴大。完善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整合,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4.穩定靈活的就業。對申請就業的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提供勞動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務,做好社會保險關系。落實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高校畢業生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逐步實現就業穩定。

(三)實施“就業服務與援助計劃”,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免費公共就業服務。

1.加強就業服務和就業指導。要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引導高校畢業生樹立正確的擇業觀。高校要建立健全就業指導服務機構,將就業指導課作為必修課開設,提高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大力發展適合高校畢業生求職特點的互聯網就業服務,加強網絡招聘市場監管。開展公共就業服務進校園活動為高校畢業生提供“三個壹”服務:送壹批就業信息進校園;組織專家開展壹次就業政策咨詢和職業指導活動;提供就業手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部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後管理服務的銜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要以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為重點,建立“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信息庫”,建立“壹對壹”幫扶機制,通過舉辦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周、就業服務月等專項活動,為需要就業信息服務的人員提供至少3次基本符合其條件的就業信息;凡是想提高職業技能的,至少要提供壹次職業技能培訓機會;對符合扶持政策的,幫助其落實相關扶持政策。各地各高校要根據女大學生特點,加強針對性就業服務,促進就業公平。

2.做好高校畢業生實習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就業能力。高校要加強與地方政府、行業協會、企業等的聯系與合作。以促進就業為目的,建設實踐教學和實訓基地。高職院校應積極推行“雙證書”制度,與行業企業實施多種形式的“訂單式”人才培養。加大生產性實踐教學的安排,保證學生畢業前有壹定時期的實習學習經歷,積極探索建立相關制度。各地要按照2010國家任務,組織35萬名高校畢業生就業實習,層層分解落實,建立工作目標責任制。進壹步動員壹批有條件的用人單位作為高校畢業生實習基地,大力開發實習崗位。進壹步完善見習管理制度,提高見習質量,落實見習畢業生基本生活補貼政策,鼓勵見習單位積極招收見習畢業生。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開設見習登記窗口,完善見習服務。各地要結合市場需求和個人意願,組織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並落實相關政策。

3.加強對困難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援助。各地要將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納入當地就業援助整體工作,及時給予援助。落實困難高校畢業生免費參加各類招聘活動、公務員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免報名和體檢費、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等政策。落實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公共管理和服務崗位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視居住在大城市的長期失業高校畢業生,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就業服務和援助,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4.做好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鼓勵少數民族地區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安置在少數民族地區實際開發的醫療衛生服務、農牧業生產指導、生態環境保護等基層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少數民族畢業生,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在為特殊項目招聘人員時,應向少數民族大學畢業生傾斜。在少數民族地區招聘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少數民族地區國有大中型企業招聘員工,同等條件下優先招聘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