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在當地做建材生意,不算很有錢,但也有近千萬身家。在杭州市區有壹套近200平米的公寓,在郊區有壹套別墅。
小林和她姐姐,還有壹個比她大壹歲的姐姐。小林的父親五十多歲。他是獨生子。自從他結婚以來,他壹直非常想要他的兒子。只有兩個女兒是他“最大的遺憾”(他沒事就說這個)。
小林父親最近五六年生意越來越順,對兒子的想法又上來了。2003年,他在外面養了個小三,2004年,小三真的給他生了個兒子。
有了這個兒子後,小三立刻從地下到了地上,小林的父親也提出了離婚。小林的媽媽去年生病去世了。
妻子壹死,小林的父親就開始安排生下兒子小三的婚禮。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就在結婚前壹個月,小林的父親突發腦溢血去世。
當時,小林剛剛大學畢業,回杭州和姐姐壹起生活。但這時,小三提出讓兒子繼承財產,把小林和他妹妹趕出去。
本來這個事情是協商解決不了的。然而,讓小林和他姐姐無法接受的是,他們的幾個姑姑,還有80多歲的爺爺,都站在二奶壹邊。提議由小林同父異母的哥哥,也就是才兩歲多的私生子繼承全部財產。給小林和她妹妹各30萬做嫁妝。
本來小林和妹妹堅決不同意,但是耗了幾個月,也堅持不住了。甚至在小林給我打電話的時候,她就已經流露出對自己的懷疑。她差點被幾個阿姨說服,認為女兒沒有資格繼承家產,打算放棄繼承權。財產繼承權案例分析
[日期:2007年8月24日]來源:作者:[字體:大中小]
甲方:無行為能力人,代表人為B(A的姐姐)。
乙方:甲的侄子丙(對甲有扶養義務)
甲方和乙方簽訂協議:
C投入資金建造13套房屋,其中6套歸C所有,7套歸A所有,並約定在A生前不得變更產權。
1.乙是肯定不可以處分甲的財產的,因為監護人不得隨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而且協議中約定了在甲生前不得變更財產。如果B擅自處分,將構成違約,C可以勝訴。但是,如果財產被他人善意取得,則無法取回。
2.如果A先於B死亡,如果沒有其他繼承人,財產將由B繼承,因為她是第二順序繼承人,侄子無論是否盡到了贍養義務都不能成為繼承人。
3.c確實處於劣勢。最好的辦法是在協議中約定,如果A死亡,C將收回財產,使協議成為附終止支付條件的贈與合同。這種方法是最安全的。也可以立壹份公證遺囑,約定房產由c繼承。
1930左右,是中國傳統法律與西方法律交融在壹起的特殊時刻。中國婦女幾千年來不敢奢望的財產繼承權,在這場轟轟烈烈的法律改革中得到尊重和允許。在上海這個全國最早開埠、影響最大的城市,法律在壹個個鮮活的案例中顯示出了實際的生命力。筆者試圖通過對法律變遷和案例發生的闡述,客觀再現建國初期中國婦女財產繼承權的狀況和影響。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組成。正文主要分為四章:第壹章從中國婦女爭取繼承權的第壹案——盛愛儀爭產案出發,闡述這壹歷史性案件及其對中國婦女獲得財產繼承權的影響。其中,最直接的影響是鼓勵了盛家的婦女,因為在婦女繼承法不斷完善的過程中,盛家不同身份的婦女提起了壹系列的繼承權訴訟。盛案以動態的事實展示了民國時期婦女財產繼承權的逐步發展。第二章通過對史料的挖掘,闡述了中國婦女財產繼承權產生的背景和曲折歷程。由於政治目的、社會運動和法律發展的現實要求,有關婦女財產繼承權的法律是通過婦女運動的決議和《已婚婦女追溯繼承財產權實施細則》發展起來的,直到《民法》“繼承部分”的頒布才正式確立。其中,最高法院不同於國民黨政府的原因有很多。...
大學同學小林,女生,24歲。她大學畢業,剛工作。她是杭州人。
父親在當地做建材生意,不算很有錢,但也有近千萬身家。在杭州市區有壹套近200平米的公寓,在郊區有壹套別墅。
小林和她姐姐,還有壹個比她大壹歲的姐姐。小林的父親五十多歲。他是獨生子。自從他結婚以來,他壹直非常想要他的兒子。只有兩個女兒是他“最大的遺憾”(他沒事就說這事)。
小林父親最近五六年生意越來越順,對兒子的想法又上來了。2003年,他在外面養了個小三,2004年,小三真的給他生了個兒子。
有了這個兒子後,小三立刻從地下到了地上,小林的父親也提出了離婚。小林的媽媽去年生病去世了。
妻子壹死,小林的父親就開始安排生下兒子小三的婚禮。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就在結婚前壹個月,小林的父親突發腦溢血去世。
當時,小林剛剛大學畢業,回杭州和姐姐壹起生活。但這時,小三提出讓兒子繼承財產,把小林和他妹妹趕出去。
本來這個事情是協商解決不了的。然而,讓小林和他姐姐無法接受的是,他們的幾個姑姑,還有80多歲的爺爺,都站在二奶壹邊。提議由小林同父異母的哥哥,也就是才兩歲多的私生子繼承全部財產。給小林和她妹妹各30萬做嫁妝。
本來小林和妹妹堅決不同意,但是耗了幾個月,也堅持不住了。甚至在小林給我打電話的時候,她就已經流露出對自己的懷疑。她差點被幾個阿姨說服,認為女兒沒有資格繼承家產,打算放棄繼承權。
她該怎麽辦?我怎樣才能說服她堅持自己的權利?女兒真的沒有資格繼承家產嗎?
她該怎麽辦?我怎樣才能說服她堅持自己的權利?女兒真的沒有資格繼承家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