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例1
法官提示:查閱≠政府信息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政府信息應當以壹定形式記錄或者保存。再者,可以從兩點來理解:壹是政府信息要有壹定的載體,比如文件、電子數據等;第二,政府信息應該是預先存在的,而不是需要加工或生產的。本案中,城管執法局查封了葉的辦公桌,但這種查封屬於行政強制措施,不需要制作和保存關於其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政府信息。葉某要求公開“搜查樓下餐桌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實質上是以協商的形式質疑城管執法局的執法行為。這種情況下,建議葉某直接對城管執法局的查封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城管監察局所在區政府或北京市城管執法局提起行政復議。
示例2
因與李某發生爭執,李某將打傷,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公安局將李毆打壹案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但由於取證困難,尚未作出立案決定。認為公安局包庇李,強烈要求盡快立案.於是,他向公安局申請信息公開,要求公安局公開立案決定書。
法官提示:刑偵信息≠政府信息
同樣,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規定,政府信息應當是行政機關制作或者保存的信息。公安機關兼具行政職能和刑偵職能。公安機關在履行刑事偵查職能時,屬於司法機關,而不是行政機關。本案中,陳某申請公開的信息實際上屬於刑偵信息,而非政府信息。建議陳某向公安局監察部門和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符合自訴條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示例3
小丁認為某鎮政府幹部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失職行為,於是向某區監察局舉報,要求行政問責,很快得到答復。為了進壹步加強監督,他還向區監察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某區幹部離任審計監督方案》。
法官提示:內部信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應當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信息。需要註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政府行為都是外部行為,有些政府行為只具有內部效應。典型的例子就是監督行為。監察是政府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廉政建設而進行的壹種內部監督行為。專門監督機關行使監督職責,其作用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獎懲進行評價,但不具有對外效力。小丁要求公開的《審計監督方案》屬於監察機關內部行使監督職責產生的內部信息,而非外部行使行政職責產生的信息,因此不屬於政府信息。
實例4
小林是壹位熱心環保的公益人士。雖然我在北京,但我擔心家鄉的環境汙染,尤其是河流汙染。於是,在春節回老家之際,他向家鄉的縣環保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公開該縣“向河流超標排放工業汙水的企業名單”,以此來督促政府加強環境保護。
法官提示:需要“處理”信息≠政府信息
小林關心公益的精神值得稱贊,但他的做法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如前所述,政府信息應該是預先存在的,而不是需要加工制作的信息。雖然環保局有義務對超標排放工業汙水的企業進行檢查和監督,但並不是環保局有義務制定並保留這類企業的名單,因為企業超標排放是壹個動態過程,不可能全部掌握。列清單無疑是沒用的。
小林要想拿出清單,環保局必須加工、制作、分析、匯總,這顯然超出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建議小林直接向環保部門舉報,甚至向上級環保部門舉報,以達到自己的公益目的。
實例5
陳某是壹個村莊的村民。今年年初,村委會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會議決定調整村集體土地,要求包括陳某在內的部分多占多用途集體土地的村民騰退土地。陳某不服,認為村委會組織的村民代表會議程序違法,被個別人員操縱,要求鄉政府予以糾正。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陳某向鄉政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要求公開“村民代表會議紀要”。
法官提示:村信息≠政府信息
陳某混淆了村莊信息和政府信息的區別。村莊信息是指村民自治活動中產生的信息,如村委會的財務支出、土地承包等。我國實行村民自治,村集體不是壹級政府,而是自治組織。因此,村民自治活動中產生的村務信息不屬於政府信息的範疇。但值得提醒的是,如果陳某有證據證明鄉鎮政府在履行行政職責的過程中取得了村民代表會議紀要,那麽鄉鎮政府仍然有公示的義務。
實例6
吳某的父親吳老先生是著名的書畫收藏家。文化大革命期間,吳先生受到了錯誤的批判,他收藏的字畫被沒收。文革後,吳老先生平反昭雪,部分字畫歸還,但仍有部分流失。吳先生臨終前,要求盡最大努力尋找。由於時間久遠,吳某找不到,於是向某市文物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索要當年查扣的字畫清單。文物局通知吳某,名單已經交給檔案館。
法官提示:交出檔案信息≠政府信息。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逐步建立了較為完備的檔案工作體系,1987年專門制定了《檔案法》。《檔案法》規定,國家機關應當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向檔案館移交的所有檔案,應當按照檔案法規定的期限向社會開放。公眾可以查閱和利用開放的檔案。因此,文物局移交檔案符合檔案法的規定,並無不當。移交後,核對表屬於歷史檔案,不再屬於政府信息範疇。因此,吳某政府信息公開的請求很難得到法律支持。建議按照檔案法的規定向檔案館申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