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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應急計劃

環境應急計劃

引言:環境應急預案的目的是規範環境應急預案管理,完善環境應急預案體系,增強環境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以下是我為您精心安排的環境應急預案。歡迎閱讀!

環境應急預案通則1

1.1的編制目的

完善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譯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中國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因汙染物排放、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害公眾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應急措施應對的事件,如大氣汙染、水汙染、土壤汙染等突發性環境汙染事件和輻射汙染事件。

對核設施及相關核活動核事故引起的輻射汙染事件、海上溢油和船舶汙染事件的響應,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執行。重汙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國務院《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有關規定執行。

1.4工作原理

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堅持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屬地優先、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有力保障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立即自動開展應急響應。

1.5事件分類

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壹般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件1。

2組織指揮系統

2.1國家級組織指揮機構

環境保護部負責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的指導和協調,以及突發環境事件的日常監督管理。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趨勢和影響,環境保護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可報國務院批準,或根據國務院領導同誌的指示在國務院成立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成立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由國務院領導同誌擔任總指揮,統壹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國務院辦公廳履行信息收集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行樞紐作用。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工作組的職責見附件2。

2.2地方壹級組織和指揮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並明確相應的組織指揮機構。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行政區域的人民政府處理,或者由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處理。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理的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向國務院或者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請求。

地方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2.3現場指揮組織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壹指揮。

3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監控和風險分析

各級環保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加強對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監管、交通運輸、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衛生計生、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報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完善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3.2預警

3.2.1預警分類

對於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根據發生的可能性、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預警級別劃分的具體標準由環境保護部制定。

3.2.2預警信息發布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發布預警信息的建議,並通報同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面對面通報等渠道或者方式,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眾發布預警信息,並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有關地區。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影響的地區的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3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判斷。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及時分析研判預警信息,估計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預防和處置。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件的苗頭。在風險相關區域設置事件危害的警示提示或警示標誌,通過多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減災常識和應采取的必要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傷害的人員,並做好妥善安排。責令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具體責任的人員隨時待命,動員預備役人員做好應急救援處置準備,調集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加強對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進行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

3.2.4預警級別的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和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及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突發環境事件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消除時,將適時解除預警並終止相關措施。

3.3信息報告和通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及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采取應對措施,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通知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汙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情況。

事件發生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者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核實,初步確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有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相鄰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上級報告,必要時可以向上級報告。

環境保護部收到跨省級行政區域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當及時通報相關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部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下列信息:

(1)初步判定為特別重大或者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二)可能或者已經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三)可能產生國際影響的國內突發環境事件;

(4)國外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我國突發環境事件;

(5)省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部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4應急響應

4.1響應分類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趨勢,應急響應設置為ⅰ、ⅱ、ⅲ、ⅳ四級。初步判斷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事件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響應;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初判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事件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響應;初步判斷發生壹般突發環境事件時,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響應。

當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區域或重要時段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根據事件損失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2應對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4.2.1現場汙染處置

涉及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灑、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汙染源,防止汙染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消防廢水、廢液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涉案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汙染源調查,查明涉案單位,確定汙染物種類和範圍,切斷汙染源。

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汙染綜合治理方案,通過監測、模擬等手段跟蹤汙染氣體的擴散途徑和範圍。采取截汙、導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汙染擴大;通過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沈澱、消毒、去汙去汙、暫存、微生物消化、調水稀釋、轉移到其他地方處置、臨時改造汙染處置技術或臨時建設汙染處置工程等方式處置汙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汙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汙染負荷。

4.2.2轉移和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影響以及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和重點保護區,確定受威脅人員的疏散方式和途徑,及時有組織、有序地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影響區域的受威脅人員和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做好轉移人員的安置工作,確保他們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所和必要的醫療條件。

醫療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診治傷病員,根據需要及時安全轉運重傷員至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受汙染人員的洗消和去汙工作,提出保障公眾健康的措施和建議。視情況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的醫療物資支援事發地醫療救援工作。做好受災人員的心理援助工作。

緊急監控

加強大氣、水、土壤的應急監測,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和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分布和頻率,部署應急監測設備和車輛,根據突發環境事件中汙染物的種類和性質以及當地的自然和社會環境條件,及時準確地進行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市場監督和監管

密切關註受災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和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被汙染的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防止突發環境事件引發集體中毒。

4.2.6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新聞發布、接受記者采訪、召開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借助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渠道,積極、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及工作應對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虛假信息,正確引導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汙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的措施、公眾預防常識、事件調查處理進展等。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災地區治安管理,嚴厲打擊散布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區域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矛盾糾紛化解工作,為預防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提供法律服務。

4.2.8國際通知和援助

需要向國際社會通報或請求國際協助的,由環境保護部商外交部、商務部提出需要通報或請求協助事項的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內容和時間,指定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向國際社會發送通報或呼籲信息。

4.3國家壹級的應對措施

4.3.1部門工作組響應

當初步判斷存在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特殊情況時,環境保護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督促地方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並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隊伍、物資、技術等支持。

4.3.2國務院工作組的回應

當國務院需要協調處置時,將成立國務院工作組。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了解事件情況、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和當地需求;

(2)指導地方政府制定應急預案;

(3)根據當地要求,組織協調相關應急隊伍、物資和設備,為應急響應提供支持和技術保障;

(四)協調應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

(5)指導事件原因的調查和損害評估。

4.3.3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響應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和國務院決策部署,成立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總部成員單位和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形勢,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需要前往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前往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

(三)研究決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要求”;

(4)統壹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5)視情況向國際社會通報,必要時致電有關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領導人;

(6)組織開展事件調查。

4.4響應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汙染物已經降到規定的限值以內,造成的危害已經基本消除時,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將終止應急響應。

5後期工作

5.1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要及時組織開展汙染損害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辦法由環境保護部制定。

5.2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牽頭,會同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組織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

5.3善後處理

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慰問、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應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6緊急支持

6.1團隊支持

國家環境應急監測隊、公安消防隊、大型國有骨幹企業應急救援隊和其他相關應急救援隊伍應當積極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處理。充分發揮國家環境應急專家組的作用,為重大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汙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提供決策建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的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能力。

6.2物質和財務保證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物資的應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保障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和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應。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方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理提供經費保障。

6.3通訊、交通和運輸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保障應急期間的通信和信息傳輸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要完善公路、鐵路、航空、水運應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處置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和器材的運輸。公安部門應當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設備和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6.4技術支持

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和監測先進技術和裝備的研發。依托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實現信息集成、分析處理和汙染損害評估的智能化、數字化。

7補充條款

7.1計劃管理

規劃實施後,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規劃的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或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7.2計劃解釋

本規劃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7.3計劃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1。突發環境事件分類標準

2.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工作組的職責。

8計劃調整

與2005年發布實施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比,新《預案》吸收了近年來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有效經驗,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調整:

首先,界定了突發環境事件的定義和應急預案的適用範圍,包括空氣汙染、水汙染、土壤汙染等突發環境汙染事件和輻射汙染事件。

二是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得到完善。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制度要求,明確了國家和地方的組織指揮體系架構及其相應職責,要求地方根據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並附上各部門在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中的職責,通過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工作組的職責進行闡述。

三是完善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機制,細化預警信息發布和預警行動措施,系統闡述預警分級、預警信息發布和預警行動以及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對信息獲取、報告和通報提出進壹步要求。

四是完善事件分級分級響應機制,明確各級響應的責任主體。初步判斷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由事件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響應;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事件發生地的市人民政府負責響應;發生壹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響應,由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響應。

五是完善了應急響應措施,進壹步明確了國家應對工作,分為環保部工作組、國務院工作組和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三個層次。細化了響應流程,系統描述了具有* * *特點的現場汙染處置和應急監測,突出了環境汙染處置的特點。

六是調整了分級標準,從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生態環境損害、輻射汙染、社會影響等方面統壹了事件分級的具體標準,並將正文調整為附件,增加了文字的可讀性。

本次修訂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實施的大背景下,遵循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新常態的要求,總結近年來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實踐經驗,經過反復研究論證完成的。

新《預案》要求,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修訂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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